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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关于专利法 (2001)法释第20号司法解释?(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条文】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办理递交书面申请状的规定。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是依法保护专利权不受不法侵害的有利武器,同时申请人对其申请也要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要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中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项措施的申请是在当事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申请人有义务首先提供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以方便人民法院受理和审查其申请。为保证这项措施的正确实施,申请状还要写明当事人申请的内容、范围,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裁定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范围,将严格限定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这样规定不但使申请人慎重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其申请具有明确的指向,而且方便人民法院及时地实施有关措施,防止滥用职权。因此,本条规定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申请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书面申请状还应当载明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具体说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申请。可见,“难以弥补的损害”是决定采取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前提条件之一,所以本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状上要写明如不采取有关措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的说明。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还是要求其阐明理由、说明情况,考虑到提供难以弥补损害的证据存在困难,也不十分贴切,所以,本条规定仅要求申请人应当具体说明其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当然这并不排除申请人应当提交就此问题能够提交的任何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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