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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 (2001)法释字第20号司法解释(10)? 最高法院民三庭著 【条文】第十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的规定。 TRIPS协议第50条规定了在通知被申请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根据其请求提供复审的机会。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处理诉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申请时,应当同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内容就是关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对此裁定,被申请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驳回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裁定,也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申辩的机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10日,并应当向作出原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以便做到及时有效地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切实保护专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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