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已有成就| 法律法规| 审判机构| 问题解答| 案例分析| 在线投诉| 审判信息| 法官论坛| 文书精选| 首页内容| English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
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85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琼工商公消字[2003]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该法所称“商品”包括“服务”,因此,服务业的竞争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服务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在餐饮服务中,对服务起到美化和识别作用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属于餐饮服务的装潢。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或者误认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后退 | <<页首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