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有成就 | | | 法律法规 | | | 审判机构 | | | 问题解答 | | | 案例分析 | | | 在线投诉 | | | 审判信息 | | | 法官论坛 | | | 文书精选 | | | 首页内容 | | | English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2003)第99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和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的请示》(闽工商标[2003]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查封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所述的侵权商品。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
|
|
| <<后退 | <<页首 |
|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