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已有成就| 法律法规| 审判机构| 问题解答| 案例分析| 在线投诉| 审判信息| 法官论坛| 文书精选| 首页内容| English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函

2000)知他字第3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红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庄河市民丰农业物资经销处专利侵权纠纷管辖上诉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大连市化学工业公司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的“用氯化钾原料生产无氯复合肥的方法”,申请日是1991107日,授权日是199849日。现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山东红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该专利方法,生产销售由该方法制得的产品,庄河市农业物资经销处在大连地区经销大化集团生产的产品,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此复。

 

 

                                                    200193

 


<<后退 | <<页首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