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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法院:通用词汇描述产品特点不侵权法官视角

时间:2015-03-27   出处:人民法院报  作者:  点击:
濠景卫生纸因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被拥有“洁柔”商标的权利人广东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使用通用词汇描述产品特点不构成侵权。

  中顺洁柔公司诉称,其公司生产的洁柔牌纸巾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14年7月,中顺洁柔公司发现南通市濠景纸品厂在其生产的濠景卫生纸产品上使用“柔洁”二字进行标识,侵害了中顺洁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同时在媒体登出声明消除影响。

  庭审中,濠景纸品厂辩称,自己在设计产品包装时用大字突出标识了自己的商标“濠景”,用小字注明“柔洁卫生纸”,只是说明纸品的品质特点柔软清洁,便于和同时推出的“柔韧”、“加韧”系列加以区分,方便选购。况且,“柔洁”作为通用词汇,人人都有权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之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使用通用词汇描述产品特点,无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丁 隽 顾建兵)

  ■连线法官■

  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通用词汇

  据海安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钱军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描述性商标由于其商标词汇本身具有描述性,独创性和臆造性相对较弱,其权利人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范围就受到较大的限制。”钱军说,中顺洁柔公司的“洁柔”商标因系通用词汇,存在显著性固有缺陷,中顺洁柔公司通过添加蝴蝶、对字体撇捺笔画进行艺术化设计等方式,增强了商标识别性,但不能因此改变“洁柔”文字或者说“洁柔”词组的描述属性,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被告使用“柔洁”字样的通用词汇,来表述其纸类产品具有柔软干净的特性属情理内,且濠景纸品厂的使用并无突出,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存在误认的可能,故法院驳回原告中顺洁柔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