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政策精神

北京高院:网络擅播综艺节目可判赔50万以上政策精神

时间:2015-04-16   出处:新京报  作者:  点击:
今日上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审理综艺节目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性意见,首次明确,互联网公司未经原制作电视台许可,在网络上擅自传播综艺节目,构成侵权的,可以判赔50万以上。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北京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介绍,现在各大电视台不断推出综艺节目,而大型互联网公司也纷纷涉足自制综艺节目,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为了鼓励原创,市高院专门组织全市三级法院具有此类案件经验的法官组成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力图统一司法尺度。

根据《解答》,综艺节目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在适用酌定赔偿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综艺节目自身情况,包括节目类型、制作成本、收视率、许可费用或转让费;侵权行为具体情况,包括侵权时间,比如是否在节目热播期内传播等。

《解答》明确,有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的法定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情节酌定赔偿50万以上的赔偿数额。(记者张媛)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