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文书精选

最高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 奇虎与腾讯垄断上诉案判决书(2)文书精选

时间:2015-01-03   出处:  作者:  点击:

三、关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

(一)关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用户二选一)的实质

本案中,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强迫用户二选一,表面上赋予用户选择权,但假如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是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话,用户极有可能放弃360而选择QQ。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采取二选一的目的不是要拒绝与用户交易,而在于逼迫用户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而不与360进行交易。上述该行为实质上仍然属于限制交易的行为。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抗辩认为,QQ软件对360安全卫士采取不兼容措施是源于奇虎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所致。为了保证QQ的正常运作,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不得已采取不兼容技术措施来阻止和排除奇虎公司产品对自身产品的破坏,是一种正当的自力救济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民法上的自力救济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奇虎公司通过“360隐私保护器及网络言论对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蔓延速度快、范围广、后果难以挽回等特点,因此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当时的确处于危险状态之中。但即便如此,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采取自力救济的直接反击对象也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即本案奇虎公司本身,而不得涉及网络用户。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诉前禁令制度赋予当事人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可能遭受紧急或无法逆转的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及时、快捷、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或继续。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没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寻求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途径,转而单方面采取二选一的行为,致使“3Q大战范围扩大波及用户,其行为缺乏正当性。另外,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强迫用户采取二选一的行为也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本案中,无论奇虎公司是否存在胁迫用户使用扣扣保镖的行为,是否劫持了QQ的安全模块并导致QQ失去相关功能,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都无权逼迫用户对QQ帐户安全采取行动,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权利范围在于对此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是否卸除360软件是用户自身固有的权利,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不能代替用户做出选择,强迫用户二选一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二)关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是否存在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无正当理由搭售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理由是:第一,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没有限制用户的选择权。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QQ软件打包安装QQ软件管理时,为用户提供了QQ软件管理的卸载功能。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向用户提供QQ软件服务并非以用户必须使用QQ软件管理为先决条件,对用户没有强制性。另外,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将QQ软件管理与QQ医生升级为QQ电脑管家时,向用户发出了升级公告,已尽了明示用户并给予用户使用选择权的义务。第三,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相关行为具有经济合理性。QQ软件管理与QQ软件的打包安装作为产品的功能整合,有利于用户通过使用辅助性工具软件更好地管理QQ,保障用户QQ软件的帐号安全。相反,若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提供QQ即时通信软件时不提供安全产品,则可能会有损于QQ软件产品的性能或使用价值。第四,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相关行为未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奇虎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相关的打包安装行为导致了奇虎公司同类商品的市场占有率显著下降;也无证据证明该行为对同一市场内其他竞争者产生了限制或排除竞争的后果。第五,奇虎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QQ软件打包安装QQ软件管理以及QQ软件管理、QQ医生升级为QQ电脑管家的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将会造成消费者的损害。因此,奇虎公司所诉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行为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由于奇虎公司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相关商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96800元,由奇虎公司负担。

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

一、一审判决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未作认定,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对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作为否认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理由,却未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作出明确认定,属于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二、一审判决在分析相关商品市场时基本方法错误,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综合了文字、语音、视频的个人电脑端即时通信软件和服务。(一)一审判决在本案中直接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即“SSNIP测试)界定相关市场是错误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是针对一般定价产品适用的测试方法。在本案中,由于产品是免费的,无法进行有效的相对价格比较。即使以SSNIP方法分析本案相关市场,也应该采用质量相对下降作为分析指标。(二)一审判决在运用SSNIP方法进行分析时也是错误的。1. 一审法院在运用SSNIP方法进行分析时,使用了从零价格小幅收费的价格增长测试,这种方式在本案中是错误的。2.一审判决在适用SSNIP方法时仅仅考察了QQ即时通信产品的价格变动,这种方法也是错误的。SSNIP方法必须假定有一个假定垄断者垄断了全部目标产品,才能进一步分析是否有其他产品与其具有紧密替代关系。3. SSNIP测试必须用假定垄断者的数据,而不能使用现有经营者在不充分竞争状况下形成的垄断价格数据,在此基础上实施小幅度的额外价格增长,会导致相关市场比实际界定得更加宽泛。一审判决将腾讯QQ的当前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必然导致相关市场界定的结果不合理。(三)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综合了文字、语音、视频的个人电脑端即时通信软件和服务。1. 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与单一功能即时通信产品不构成同一产品市场。(1)一审判决出发点错误。分析本案相关市场应以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作为出发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他产品与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对于用户而言,当其因某种原因无法使用某一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时,首先考虑的必然是转而使用其他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而非单一功能的即时通信产品。(2)一审判决认为,考虑到需求替代,消费者能够轻易、立刻、免费的在文字、音频和视频即时通信三种服务间转换,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依据。(3)一审法院关于综合性/单一功能即时通信产品的替代性分析,前后自相矛盾。2. 即时通信产品与社交网站、微博不构成同一产品市场。(1)界定相关市场要以目标产品市场作为出发点,对可能存在替代关系的其他产品逐个进行分析。一审法院在分析过程中跳过上述步骤,直接把即时通信产品与社交网站、微博三种产品划入同一产品市场,没有考虑微博与社交网站之间是否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问题。(2)微博、社交网站中提供了即时通信的功能,并不能理解为微博、社交网站整体与即时通信产品形成替代关系。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并不因为经营者一并提供了一系列产品,其中部分产品存在相互替代性,就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全部产品之间均存在替代性。(3)考察时间市场应着重分析当时的情况,即发生诉争行为当时及此前的市场竞争态势,而非未来的市场变化。本案证据表明,诉争行为发生时,微博、社交网站并非即时通信产品最紧密的替代品,因而不应将上述几种产品划入同一相关市场。3.“互联网应用平台与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无关。所谓互联网应用平台只是一个笼统的商业概念,无法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

三、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一)一审判决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不清的情况下对相关地域市场进行了认定,颠倒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顺序,导致一审判决对地域市场的界定明显错误。(二)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如果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那么现实中一定存在大量的中国大陆地区用户选择使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即时通信产品,客观事实恰恰相反。(三)一审判决分析相关地域市场的出发点错误,应从受到本案纠纷影响的消费者角度来分析地域市场。一审法院的分析是以海外消费者作为考察对象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明显脱离了本案应当考察的目标地域,存在方法错误。(四)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境外即时通信经营者进入中国市场的实际障碍。中国互联网产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使用的法律架构也十分复杂,这对于境外即时通信供应商进入中国市场并进行业务扩张而言是一种显著的障碍。(五)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主要根据是:2009-2011年期间,被上诉人市场份额逐年上升,境外即时通信产品市场份额逐年下降;为保证通信质量,尤其是视频质量,要求即时通信经营者在中国大陆地区安装服务器;2010年中国大陆地区消费者使用国际即时通信产品的时间低于3%2006-2013年期间中国用户对中国公司提供的即时通信服务的需求逐年增长,对境外企业的需求逐年下降;受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政策限制,境外供应商在中国开展业务受到阻碍;中国大陆地区消费者使用即时通信产品的语言为中文,大多数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产品消费者的联系人身在中国。

四、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是错误的。(一)无论采用何种市场定义,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二分之一,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审证据显示,2009 -2011年,被上诉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一直在88%-90%之间,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即使按照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相关商品市场包括即时通信、微博和社交网站,被上诉人的市场份额仍接近80%,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 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被上诉人的零价格策略,有效地阻碍了新晋企业进入即时通信服务市场,零价格实际上是一种极强的价格控制。2. 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没有阻碍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即时通信服务市场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缺乏有效竞争约束和市场进入。同时,即时通信产品具有很高的客户粘性,消费者转换成本极高。(三)被上诉人有能力控制交易条件。被上诉人敢于并成功强迫其用户进行二选一,原因就在于其明知自身的市场支配力很强,其相信绝大多数用户会选择腾讯QQ而放弃奇虎公司的安全软件。统计数据显示,在被上诉人实施二选一的时间段内,其用户数量并无显著下降,而其竞争对手的用户数量也没有显著上升。这表明被上诉人可以无视其他竞争对手的存在而控制交易条件,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五、被上诉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被上诉人的二选一限制交易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强制其用户停止使用并卸载上诉人的软件,否则便停止向用户提供QQ及相关软件服务。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上述行为缺乏正当性,且被上诉人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上述行为自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二)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搭售且没有正当理由。1. 被上诉人在即时通信产品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其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捆绑搭售,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种搭售行为符合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商品的功能。2. 消费者选择权受到了限制。用户的选择权体现在安装软件时,而不是安装以后的卸载行为。用户的卸载行为属于购买产品后的抛弃行为,其不能否认用户已被强制安装了被搭售的软件产品的事实。3. 被上诉人的行为没有合理性。这种搭售只对被上诉人有利,使被上诉人以极低的成本将其在即时通信产品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安全软件市场,损害了安全软件市场上的竞争,且对消费者而言没有任何好处。4. 一审判决关于被诉搭售行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上诉人无需证明该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被上诉人提出行为正当性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5. 被上诉人如主张其搭售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其不仅应证明消费者没有受到损害,还应进一步证明其搭售行为使消费者获益。一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六、被上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尤其是二选一限制交易的行为,造成上诉人的软件产品被用户大量卸载、删除,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一审法院未按照其重新界定的相关市场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计算市场份额,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引入未经质证的证据,程序违法。(三)一审法院违背听证原则,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与事实,显属不公。(四)一审法院怠于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告知义务,存在程序错误。

被上诉人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请,维持一审判决。其主要理由是:

一、上诉人奇虎公司应当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承担举证责任。(一)一审判决已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进行了认定,认为上诉人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信产品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二)上诉人实际上混淆了原告应界定本案相关市场法院对原告所界定的相关市场是否成立进行认定之间的区别。上诉人应当依法对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法院的职责是对上诉人所界定的相关市场根据反垄断法进行认定。

二、一审判决严格依法分析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一)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在本案中直接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市场是严重错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其自身陈述不符。1.一审法院采用需求替代为主并适当结合供给替代的基本分析方法,通过定性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对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分析结果进行了补充验证。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的这一审理思路视而不见,将假定垄断者测试曲解为本案认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方法。2. 上诉人认为在免费产品上直接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来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是错误的,这一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二)一审判决运用SSNIP方法时的基本思路、运用方法和结论是正确的。1.一审法院从QQ软件产品开始进行SSNIP测试是正确的。2. 上诉人认为,消费者所获取QQ软件产品及服务的零价格是偏离了竞争价格基础之上的垄断价格,这一主张是荒谬的。(三)上诉人所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 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和单一功能即时通信产品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1)只要能实现文字、语音或视频中的任何一种信息传输格式的实时在线沟通服务,就属于即时通信服务。(2)上诉人的主张自相矛盾。上诉人在一审证据中将YY语音、人人桌面列入即时通信产品范畴,然而证据显示当时YY语音不能进行视频聊天,人人桌面不能进行语音和视频聊天。上诉人一审中确认飞信产品属于本案同一产品市场,然而飞信从2006年产品上市到2009年还是一个文字聊天工具,没有视频及语音功能。2. 社交网站、微博属于本案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1)即时通信是一种以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为传输基础提供多人实时沟通的通信服务,既包括软件形式的即时通信服务,又包括网页形式的即时通信服务如微博及社交网站。微博和SNS社交网站提供的网页形式的即时通信服务与QQ之间存在很强的竞争关系和产品需求替代关系。(2)从需求替代的角度出发,大量证据表明,使用社交网站、微博中的聊天服务的用户比例非常高。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出发,人人网等社交网站和新浪等微博都从20092010年开始就推出了即时通信功能。(3)互联网的竞争是高度的、动态的竞争,区别于传统市场,对于本案的相关市场需要对动态竞争约束进行分析3. 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电子邮箱、手机及短信属于本案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1)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与个人电脑端使用习惯基本一致,价格均为零,获得渠道基本一致。移动即时通信随时可以方便使用,完全可以轻易替代个人电脑端即时通信。(2QQ软件具有收发离线消息和离线文件的异步通信功能,该功能与电子邮箱收发邮件的功能及用途并无差别,存在较为紧密的需求替代关系。(3)手机及短信属于本案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QQ软件的即时通信服务与手机通话及短信均属于通信服务。QQ软件可以向手机发送短信及QQ语音的功能,与短信、电话的功能并无差异。根据CNNIC报告,即时通信用户中使用与手机进行通信功能的占32.1%4. QQ软件是一款集成了各种互联网应用的综合服务平台,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远远大于上诉人所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

三、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一)一审判决在对上诉人所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进行正确认定后,进一步认定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完全正确。(二)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主张缺乏依据。以境内外产品使用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相关地域市场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应当充分考虑互联网产业动态竞争的特点,不能以某一孤立的时点进行判断。(三)一审判决从需求者获取较为紧密替代关系产品的角度出发,适用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方法来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这与上诉人关于应从受到本案纠纷影响的消费者角度来分析地域市场的主张并无矛盾。(四)大量境外即时通信经营者早已进入中国开展竞争。上诉人关于中国的政治社会环境及法律架构的复杂是境外即时通信经营者进入中国互联网市场的障碍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四、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上诉人关于市场份额的理解与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不符。1.上诉人对相关市场界定错误,据此计算出的市场份额毫无意义。2.上诉人无视互联网平台的双边性,直接将第三方机构针对免费端平台的有效使用时间替换为反垄断法上的市场份额,且对评估市场能力有重大意义的收费端平台没有进行任何举证和数据分析,这种方法是错误的。(二)本案大量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完全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 被上诉人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上诉人所称即时通信产品市场上现有的零价格是被上诉人的一种极强的价格控制没有事实依据。即时通信用户对即时通信产品及服务具有高度价格敏感度,几乎所有的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都是免费向用户提供的。2. 被上诉人并不具有阻碍、影响其它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1)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是一个完全开放且充满竞争活力的新兴行业,市场进入壁垒和扩张阻碍较小,市场参与者众多,市场竞争十分激烈。(2)上诉人所称网络效应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新进入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在原有产品上增加即时通信功能等方式迅速转化、积累海量用户。用户也从来不会因为所谓网络效应被绑定在一款即时通信软件上。

五、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被上诉人 二选一行为并非限制交易的行为。1. 被上诉人实施的二选一行为具有合理性。(1)被上诉人合法权益当时的确处于危险状态之中,通过公力救济手段无法及时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有必要采取正当防卫手段。(2)被上诉人实施的二选一行为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二选一行为实际只有一天,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召回其侵权产品的同时即恢复了产品的兼容。(3)被上诉人实施的二选一行为也是为了维护广大用户的权益。上诉人所推出的扣扣保镖是一个侵权软件,影响QQ用户正常使用QQ相关服务,且危及QQ软件安全。为了维护用户的权益,被上诉人不得不实施了二选一行为。2. 被上诉人实施的二选一行为不会产生反垄断法下反竞争效果。如果一种行为在反垄断法下是反竞争的,那么它必须使得实施该行为的企业能够在市场中可以排斥其大部分竞争对手。被上诉人的二选一行为没有损害安全软件提供商之间的竞争,却客观上促进了即时通信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竞争。3. “二选一行为目的和实质是为了促进QQ用户的最终福祉、维护互联网产业的公共利益。(1)扣扣保镖具有多种破坏功能并影响软件安全,可通过底层功能和云计算功能快速扩散,如果不在短时间内实施二选一行为,扣扣保镖将会给广大用户造成无可挽回且难以估量的损失。(2)扣扣保镖系针对互联网平台竞争者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放任其存在,将会迅速毁掉QQ平台,并将严重破坏互联网平台的竞争秩序,最终导致互联网用户无从获取优质互联网服务。(二)被上诉人不存在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无正当理由搭售行为。1. 被上诉人没有限制用户的选择权。被上诉人在QQ软件打包安装QQ软件管理时,为用户提供了QQ软件管理的卸载功能,对用户没有强制性。QQ软件管理与QQ医生升级为QQ电脑管家的行为也不构成搭售,对用户电脑中已安装的软件进行功能升级,符合行业惯例,且被上诉人已经告知用户并给予了用户选择权。2. QQ软件管理与QQ软件的打包安装作为产品的功能整合具有经济合理性,符合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特点,是业内通常做法。3. 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被上诉人相关的打包安装行为导致了上诉人同类商品的市场占有率显著下降,也无证据证明该行为对同一市场内其他竞争者产生了限制或排除竞争的后果。

六、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所谓的巨大损失。上诉人声称有8.25亿元的经济损失并主张1.5亿元的损失赔偿,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七、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对被诉二选一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争议还是反垄断法下的争议理解混乱,错误指责一审法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和违反听证原则,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奇虎公司为支持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五组共16份证据。本院对这些新的证据,结合被上诉人质证意见,分别作如下认证:

第一组证据为证据1-3,用以证明一审判决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违背了经济学原理;一审判决关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方法在理论上存在错误,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个人电脑(PC)端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和服务;一审判决对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错误,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中,证据1为《奇虎360诉腾讯: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经济评论》。该证据系RBB经济咨询针对本案一审判决出具的经济分析报告,报告署名人为Derek Ridyard。证据2RBB经济咨询网页简介,用以证明RBB经济咨询具有出具经济分析报告的能力与资质。证据3为《关于360和腾讯反垄断诉讼案件的经济分析报告》。该报告的作者是Charles River AssociatesCRA)的特别顾问David Stallibrass,并由Sharon PangWeiye Li协助完成。

对于证据1,被上诉人质证认为:1.该报告附件中,缺少附件11、附件12及附件14。对于该附件缺失部分以及对应在报告中所引用的部分,不予确认。2.该报告名义上为经济分析报告,却多处涉及一审法院对中国反垄断法的法律适用及证据采信标准等法律问题,超越了经济分析范畴,明显属于提供法律服务,不具有合法性。3.该报告并非建立在详实数据基础之上的严谨的经济学分析和论证,部分数据错误且忽略互联网基本事实,对本案没有任何经济学上的参考意义。对于证据2,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于证据3,被上诉人质证认为,David Stallibrass的最高学位是业余取得的伦敦大学理科硕士,其所谓的竞争法研究生是业余远程授课的,并没有取得学位,更没有在经济学领域权威刊物上发表过较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其专业性和可信度缺乏保障。对于另外两位协助者的身份与资质,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报告对中国反垄断法的解释和适用、证据采信、审判逻辑、审理思路等发表意见,显然超出经济分析范畴,属于提供法律服务,不具有合法性。该报告关于本案相关市场的认定混乱,结论不具有可靠性。

对于第一组证据(证据1-3),本院审查认定如下:证据1实为RBB经济咨询的Derek Ridyard出具的专家意见。作为专业经济咨询机构的专家,Derek Ridyard应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对本案所涉及的经济事实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但是其却完全针对一审判决发表评论,认为一审判决的分析存在漏洞且相关举证不符合相关经济测试所要求的基本标准,实际上是提供法律意见。同时,Derek Ridyard未出庭接受质询,而RBB经济咨询的另一位专家余妍接受上诉人的委托出庭发表了专家意见。鉴此,本院以余妍当庭发表的专家意见为准,对证据1不再予以考虑。证据2RBB经济咨询的宣传网页,通过公开渠道可以查询,真实性可以确认,并可反映RBB经济咨询的业务范围和专长,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证据3实为CRA特别顾问David Stallibrass出具的专家意见,David Stallibrass本人也已经出庭接受质询,本院将结合证据3以及David Stallibrass的庭审发言对其专家意见予以考虑。对于被上诉人所提David Stallibrass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研究成果等问题,本院认为,对于专家意见应重点审查该意见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或者数据基础;是否运用了合理、可靠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方法;是否考虑了可能改变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结果的相关事实;专家是否尽到了专业人员所应具有的谨慎和勤勉。因此,对于专家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研究成果应适当留意而不必苛求。

第二组证据为证据4-6,用以证明移动端即时通信软件不属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其中,证据4为苹果公司iMessage官网截图,用以证明iMessage功能在本案纠纷发生时尚未推出。证据5为腾讯软件中心截图,用以证明腾讯QQ可以在WindowsMac等不同操作系统上安装。证据6为三星ChatOn官网截图,用以证明ChatOn聊天软件在本案纠纷发生时尚未推出,且主要适用于移动终端。

对于证据4,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据为网络打印件,未经公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即便该证据是真实的,恰恰证明苹果公司iMessage应纳入本案相关市场。对于证据5,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6,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为网络打印件,未经公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即便其是真实的,恰恰证明ChatOn应纳入本案相关市场。

对于第二组证据(证据4-6),本院审查认定如下:证据46为网页打印件,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和核实,被上诉人仅以未经公证为由否定其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同时,该两份证据可以反映互联网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情况,予以采纳。证据5亦为网页打印件,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可以反映QQ软件的相关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第三组证据为证据7-9,用以证明微博不属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其中,证据7为新浪微博截图,证据8为搜狐微博截图,分别用以证明新浪微博和搜狐微博推出私信功能,仅能够即时传输有限长度的文字,而无法即时传输图片、文档、语音或视频。证据9为腾讯微博截图,用以证明腾讯微博推出私信功能,仅能够即时传输文字、图片、语音,无法即时传输文档或视频。

对于证据7和证据9,被上诉人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两份证据恰恰证明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推出的私信具有即时通信功能,应纳入本案相关市场。对于证据8,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据为网络打印件,未经公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即便其是真实的,恰恰证明了搜狐微博推出的私信具有即时通信功能,应纳入本案相关市场。

对于第三组证据(证据7-9),本院审查认定如下:证据7和证据9为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截图,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其可以反映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的即时通信功能,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8为网页打印件,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和核实,被上诉人仅以未经公证为由否定其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同时,该证据可以反映搜狐微博的即时通信功能,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第四组证据为证据10,该证据为人人网截图,用以证明截至20131112,人人网的聊天功能仅能传输文字与图片,因而社交网站不属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

对于证据10,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据为网络打印件,未经过公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便其是真实的,恰恰证明了人人网具有即时通信功能,应纳入本案相关市场。

对于第四组证据(证据10),本院审查认定如下:证据10为网页打印件,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和核实,被上诉人仅以未经公证为由否定其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同时,该证据可以反映人人网的即时通信功能,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第五组为证据11-13,用以证明新进入的即时通信产品所具有的导入、移植好友关系链的功能在本案纠纷发生时尚不存在。其中,证据11为易信发布会截图;证据12为陌陌官方网站截图;证据13为新浪微博WP客户端截图。

对于证据11-13,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为网络打印件,未经过公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对于第五组证据(证据11-13),本院审查认定如下:上述证据均为网页打印件,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和核实,被上诉人仅以未经公证为由否定其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同时,上述证据可以反映互联网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第六组证据为证据14-16,用以证明全球经济咨询集团(Global Economics GroupGEG),以下简称全球经济咨询)的经济分析报告对于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滥用行为的评估均存在错误。其中,证据14RBB经济咨询的Derek Ridyard出具的《奇虎360诉腾讯:RBBGEG经济分析报告的评论》;证据15CRA特别顾问David Stallibrass出具的《对GEG的反驳报告》;证据16CRA简介,用以证明CRA具有出具经济分析报告的能力。

对于证据14和证据15,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证据14形成于境外,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5是否在中国大陆境内形成无法确认,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两份证据实为针对GEG的相关报告发表的质证意见,已超出了经济分析范畴,明显属于提供法律服务,不具有合法性。同时,该两份证据缺乏事实基础和严谨的经济学论证,不能实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于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CRA的能力及资质。

对于第六组证据(证据14-16),本院审查认定如下:证据14和证据15实为RBB经济咨询的Derek RidyardCRA的特别顾问David Stallibrass分别针对GEG出具的《关于奇虎 360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力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控的经济报告》发表的专家质询意见。其中证据14形成于境外,虽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但该报告与证据1均由RBB经济咨询的Derek Ridyard出具,两者的签名与印章一致,而证据1已经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因此证据14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主要目的在于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在有其他渠道确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不必一律强求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鉴此,本院将该证据作为分析评估本案相关专业问题的参考。证据15系在中国境外形成,且David Stallibrass亦已出庭发表专家意见和接受质询,本院亦将把该证据作为分析评估本案相关专业问题的参考。证据16为网页打印件,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和核实,被上诉人虽否认其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其真实性可以确认。该证据可以反映CRA的业务范围和专长,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在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四组共37份证据。本院对这些新的证据,结合上诉人质证意见,分别作如下认证:

第一组证据为证据1-11,用以证明上诉人关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错误。其中,证据1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3355号公证书;证据2为(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3356号公证书;证据3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690号公证书;该三份证据用以证明移动端即时通信设备拥有庞大的用户基数,移动端即时通信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智能手机全球销售数量已超过个人电脑,上诉人关于相关商品市场及市场份额的数据不正确。证据4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694号公证书;证据5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691号公证书;该两份证据用以证明微博属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证据6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69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社交网站属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证据7为(2013)深盐证字第3988号公证书;证据8为(2013)深证字第116573号公证书;证据9为(2013)深证字第3989号公证书;该三份证据用以证明QQ软件、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属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证据10为(2013)深证字第115070号公证书;证据11为(2013)深证字第115067号公证书;该两份证据用以证明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实质为平台竞争,本案相关市场范围远远大于上诉人主张的相关市场。

针对证据1-3,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对证据3的形式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三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实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移动端即时通信软件不属于本案相关市场范围。此外,证据3不具有证明力且与本案无关联性。该证据公证的是两篇网络媒体报道,其真实性与准确性存疑。《中国智能手机出货量超个人电脑对亚太地区影响力增强》发表时间晚于本案纠纷发生时间二年,且智能手机销量出货量超过个人电脑不能说明智能手机能够取代个人电脑,与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不具有关联性。对于证据4-5,上诉人质证认为:对于证据4-5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实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于证据6,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6的形式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实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于证据7-9,上诉人质证认为:1. 一审法院已经认定QQ与电子邮件、电话及手机短信均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被上诉人对此未提出上诉,上述事项不属于二审的审理范围。2. 对证据7-9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实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于证据10-11,上诉人质证认为:1. “平台竞争属于商业概念,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商品市场的概念不同。2. 对证据10的形式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该两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对于第一组证据(证据1-11),本院审查认定如下:证据1-2可以反映互联网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诉人认可其真实性,予以采纳。证据3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两篇网络媒体报道,分别来自于凤凰网和环球网。虽然该两篇报道均系转引域外媒体报道,但是该报道的消息主要涉及智能手机销量超过个人电脑销量的时间这一事实,且凤凰网和环球网作为业内知名网络媒体,具有一定可信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予以采纳。证据4-6涉及微博和社交网站的功能与用户偏好,与本案相关市场界定具有关联性,且其真实性可以确认,予以采纳。证据7-9涉及腾讯QQ软件与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的功能对比,与本案相关市场界定具有关联性。虽然一审判决已经认定腾讯QQ软件与电子邮箱、手机短信不属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且被上诉人并未对此提出上诉,但因相关市场的认定本质上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该事实的查明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故本院将此问题纳入事实查明范围。因证据7-9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予以采纳。证据10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网络文章,该文章总体系作者对Facebook上市对互联网企业竞争的影响发表的个人观点,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作者身份及其能力、资质等方面的证据,本院对证据10不予考虑。证据11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网络报道,总体上是对姜奇平发表的关于互联网竞争问题的观点摘录。姜奇平已经作为被上诉人一方的专家证人出庭发表意见并接受质询,本院对证据11不再予以考虑。

第二组证据为证据12-21,用以证明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其中,证据12为(2013)深证字第115055号公证书;证据13为(2013)深证字第115064号公证书;证据14为(2013)深证字第115069号公证书;证据15为(2013)深证字第115068号公证书;该四份证据用以证明用户的母语以及即时通信服务商的国籍并不影响其在全球范围内获取或者提供即时通信服务。证据16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928号公证书;证据17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927号公证书;证据18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7562号公证书;证据19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7563号公证书;证据20为(2013)深盐证字第4102号公证书及中文翻译件;证据21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17号公证书;该六份证据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多年来致力于推出并不断更新QQ国际版,向全球用户提供即时通信服务,QQ海外用户数量不断攀升。

对于证据12-15,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12-15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12仅为媒体报道,引用了OPSWAT的统计结论,但未提供OPSWAT的背景信息、数据来源及统计方法,不具有证明力。证据13所公证的网页资讯提到LINE20116月开始提供服务,晚于本案纠纷发生时间,与本案无关联性。同时,该资讯显示LINE只能在智能手机上使用,且尚未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证据14-15分别为FacebookTwitter的用户情况,由于社交网站与即时通信产品之间不具有紧密替代性,该两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于证据16-18,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16-18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19-21,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19-21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19-20的网站来源不明,不具有公信力。证据21仅能证明境外用户使用腾讯QQ主要是用于与中国互联网用户进行即时通信。

对于第二组证据(证据12-21),本院审查认定如下:证据12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网络资讯,其引用了市场调研机构OPSWAT的统计报告,但未提供OPSWAT的背景信息、数据来源及统计方法,其证明力较弱,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对其证明力进行认定。证据13-15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网络新闻,主要内容涉及日本通信软件LINE、社交网站Facebook以及Twitter的用户使用情况等事实,可以反映即时通信领域竞争状况,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纳。证据16-18主要涉及腾讯QQ推出专门针对港澳台地区用户的繁体版及针对外国用户的多个外文版本情况,与本案地域市场界定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纳。证据19-20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相关外文网站提供QQ English版的下载情况,证据21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关于腾讯QQ作为海外华人维系情感的纽带的通讯报道。证据19-21均未披露QQ English版的下载数量、用户数量以及海外华人使用数量,难以作为界定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依据,但是其可以辅助证明腾讯QQ外文版及海外用户情况,予以采纳。

第三组证据为证据22-37,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上不具有支配地位。其中,证据22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693号公证书;证据23为(2013)深盐证字第4101号公证书;该两份证据用以证明即时通信用户十分关注即时通信产品的功能和创新,客户粘性并不会阻碍用户因用户体验下降、产品功能不佳等原因更换即时通信服务。证据24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1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即时通信软件的好友关系链可通过多种方式导入、移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用户更换即时通信服务提供了诸多便利,客户粘性不构成即时通信服务进入和发展的壁垒。证据25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18号公证书;证据26为(2013)深证字第115062号公证书;证据27为(2013)深证字第115060号公证书;证据28为(2013)深证字第115059号公证书;证据29为(2013)深证字第115061号公证书;证据30为(2013)深证字第115065号公证书;证据31为(2013)深证字第115058号公证书;证据32为(2013)深证字第115057号公证书;证据33为(2013)深证字第115066号公证书;证据34为(2013)深证字第115056号公证书;该十份证据用以证明近三年来互联网经营者成功进入通信服务市场,并迅速获得远远高于中国互联网网民增长率的快速发展。证据35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39号公证书;证据36和证据37分别为全球经济咨询出具的《关于奇虎360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力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控的经济报告》和《关于奇虎360和腾讯反垄断诉讼案件中STALLIBRASS先生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批判的经济分析报告》;该三份证据用以证明上诉人主张的相关市场界定错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所称的相关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的行为并未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对于证据22-23,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22-23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24,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2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25-34,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25-3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35,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35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报告的分析基于20126月至20136月的监测数据,不能反映本案纠纷发生时的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对于证据36,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36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可,但认为其不具有证明力。该报告在本案相关市场界定、被上诉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等问题上存在错误。对于证据37,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37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其不具有证明力。

对于第三组证据(证据22-37),本院审查认定如下:证据22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四篇网络资讯,主要涉及MSN在全球及中国的发展和变化历程的介绍,与本案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状况有关联,予以采纳。证据23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腾讯QQ软件的更新情况,反映了被上诉人参与市场竞争的情况,予以采纳。证据24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易信、陌陌等即时通信软件以多种方式导入好友关系链的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25-34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网络资讯,涉及中国互联网用户及部分即时通信软件用户数量,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35为以公证方式固定的艾瑞咨询发布的《中国即时通信年度监测及用户行为研究报告》(2012-2013年),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36和证据37系全球经济咨询的David Evans出具的专家意见,本院将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对其予以考虑。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结合上述证据,本院补充查明如下事实:

(一)关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认定方面的事实

201166日,苹果公司推出iMessage功能。iMessage系苹果手机(iPhone)、平板电脑(iPad)及iPod touch的内置即时通信软件,激活后可发送iMessage信息,包括文字、照片、视频、位置信息和联系人信息等,且可实现与短信的灵活转换。2012521日三星公司的ChatOn在三星应用商店首次注册。ChatOn系三星手机内置的即时通信软件,是一款用于移动设备和其他互联网设备的应用软件,用户可通过该软件发送/接收消息、信息和内容(包括图片、视频、语音、文件、联系人等),不仅支持三星的操作系统,同时也兼容iPhone/iPadBlackberryWindows手机、Windows8个人电脑、Web等。腾讯QQ有适用于WindowsMac等系统的不同版本。

凤凰网《全球智能手机销量同比增长97% 首次超过个人电脑》(2011-02-09) 报道:据国外媒体报道,研究公司IDC近日发表研究报告称,去年(注:2010年)四季度全球苹果iPhone等智能手机的销售数量首次超过个人电脑。IDC公司称,去年四季度全球消费电子产品制造商共出货了1亿零90万部智能手机,比上年增长87%。全球个人电脑出货数量则低于预测,同比增长率仅为3%,共计9210万台。21CN科技《中国智能手机出货量超个人电脑对亚太地区影响力增强》(2012-12-07)报道:来自美国媒体的消息,今年(注:2012年)第三季度,中国智能手机的出货量已经轻易地超过了个人电脑。智能手机的出货量已经创下了历史新高,超过了6000万台。

20099月,新浪微博推出私信功能,能够即时传输文字(300字以内),用户可以在微博上聊天。之后,私信不断更新功能,可以即时传输文字、图片和文档等。搜狐微博、腾讯微博均具有私信功能,其中搜狐微博私信能够即时传输文字,腾讯微博私信能够即时传输文字、图片、语音。搜狐网《瑞信:新浪微博核心用户70%为女性盈利靠广告》(2011-05-19)报道:在功能的用户喜好方面,新浪核心用户最喜欢的功能是获取最新消息,占所有功能的23.24%,排名第二位的是状态更新好友聊天功能。这表明新浪的私信功能(类似于即时消息)策略是正确的。人人网在20101月前推出“网页即时聊天”功能,能够传输文字与图片。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2年中国网民社交网站应用研究报告》,移动社交网站用户使用的功能中,使用率排名分别为:浏览好友的新鲜事物或动态(89.6%);使用聊天功能和好友聊天(77.2%);发布个人状态(74.4%);发布日志或者日记(57.6%);玩游戏(54.8%);手机拍照并上传(52.7%);发布个人所在位置(33.4%);通过手机定位和附近的陌生人交友(28.7%);寻找周边的优惠和团购信息(23.1%)。

2008年,腾讯QQ软件向普通用户推出免费使用向离线好友传文件的功能。腾讯QQ软件还具有进行语音聊天、发送QQ短信等功能。

(二)关于本案相关地域市场认定方面的事实

和讯科技《微软MSN占全球IM即时通信服务市场4成份额》(2011-6-16)报道:市场调研机构OPSWAT近日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微软Windows Messenger(MSN)占据了全球即时通信服务市场40.67%的市场份额,Skype27.39%紧随其后,雅虎的Yahoo Messenger则是名列第三。该报道附图显示,腾讯QQ占有4.35%的市场份额。

国际在线《日本通信软件LINE两年用户破2亿增速超脸谱推特》(2013-7-24)报道:国际在线专稿:据日本《朝日新闻》724日报道,日本通信软件LINE(连我)23日公布用户已突破2亿的消息。LINE是一款可以在智能手机进行免费通话的应用。该软件从20116月开始提供服务,短短的两年间就突破2亿用户,其增速超过了SkypeFacebook20131月用户突破1亿,当时日本国内用户约4000万人,日本以外国家用户有约6000万人。现在,日本以外国家用户达到近80%,遍及全球约230个国家和地区。

新浪科技《三分之一法国人是Facebook用户》(2011-2-1)报道:法国《费加罗报》1日报道,社交网站Facebook在法国已拥有超过2000万用户,占法国总人口的近三分之一。报道说,法国的Facebook用户中,60%的人每天登录这一网站。

网易科技《调查称Twitter用户突破5亿多数位于美国之外》(2012-7-31)报道:截至201271日,Twitter上的帐户数已达5.17亿,其中1.418亿位于美国本土。由于Twitter的用户大部分位于海外,所以调查得出结论,发布帖子条数最多的三大城市分别是雅加达、东京与伦敦。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推出了多个语言版本的QQ软件并不断更新,包括QQ 2009繁体版正式版、QQ2012Beta繁体版、QQ外文版。多语言腾讯 QQ国际版可提供6种语言的版本:英语、法语、日语、德语、韩语、西班牙语。腾讯 QQ国际版还加入了一个嵌入式实时翻译,使得用户可以使用超过50种语言聊天。eNetLAWYERMENT等网站分别提供Tencent QQ2004IIQQ English 1.1 等软件下载,上述软件均处于相应网站热门下载排行前列。

新浪网《QQ:海外华人维系情感的纽带》(2007-3-13)报道:腾讯QQ这种网上沟通平台凭借无可比拟的实用性,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海外华人之间维系情感的纽带。……现在,腾讯QQ已经不仅仅是普通的网络工具,它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成为联系全球华人的一条火红的中国结

中国经济网《腾讯QQ国际版上线外国人QQ中国》(2009-10-19)报道:QQ海外用户注册数和活跃数一路攀升,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通过QQ和中国人交朋友,QQ正逐渐成为他们认知中国、了解中国的最好窗口。

美中国际《海外留学生家长谨防QQ诈骗》(2012-12-31)报道:由于电话等通信手段费用比较昂贵,QQ等网络聊天工具是留学生与国内亲友保持联系的最常用手段。

(三)关于本案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力方面的事实

证券之星新闻《MSN大败局:创业者应学到什么?》(2013-4-7)报道:MSN2002年、2003年的时候就已经很流行,北上广深的白领都用MSN,我感觉这个情况一直持续到2008年。后来它就没落了。它最明显的问题在于产品越来越僵化,停滞不前。……最鼎盛的时候,QQ还是承载一个备选工具的作用,后来所有人都用QQ传文件了,尤其是比较大的文件。这些都是用户体验的细节,但它们让MSN慢慢地丧失了白领用户群体。

人民网《MSNSkype替代揭秘为何独存中国业务》(2012-11-10)报道:就在117日,美国微软公司证实,MSN服务将在2013年第一季度停止使用(除中国内地外)。这意味着,这一用户量曾超过3亿、被誉为世界上最大的即时通信软件将成为历史。……MSN刚刚起步的时候,因为其与微软系统有着良好的兼容性,使用起来方便快捷,因而受到用户(特别是商务人士)的热捧,成为在全球IM (即时通信)市场的霸主,占据了40%的份额。然而,由于微软的互联网业务一直停滞不前,面对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网络的兴起,微软MSN的用户体验越来越差,很多海外用户纷纷选择用FacebookTwitter取代MSNFacebookTwitter公司也因此成为互联网新贵。……去年,市场调研机构OPSWAT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微软MSN占据了全球IM即时通信服务市场40.67%的份额,Skype27.39%紧随其后。今年尚未结束,MSN的活跃用户数量竟然下滑至1亿左右,远低于Skype2.8亿月底活跃用户,而早在2003年时,MSN Messenger的活跃用户就已经达到了1亿人。显然,这些消失的用户,正变成FacebookTwitterSkype的用户。

凤凰网《退市——MSN无法承受之殇》(2011-11-8)报道:但理性分析MSN这几年的疲态,我们也许不得不说,MSN真的是自作孽、不可活,微软终于为其不重视中国市场和用户体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新浪网《MSN不说再见欲借Win8扩展市场空间》(2012-3-27)报道:市场份额的迅速流失是Messenger 被取代的最大原因。这款曾经被命名为MSN Messenger IM 软件在高峰期曾一度占有全球超60%以上的市场份额。2012 年,MSN 的活跃用户数量竟然下滑至1 亿左右,远低于Skype 2.8 亿月度活跃用户,这一反差巨大的数字意味着已有数以亿计的用户从中流失。……Windows8时代,MSN没有说再见,反而是脱胎换骨,以全新的面貌展现在中国众多新老用户面前。

QQWhatsnew记事本记载了腾讯QQ软件质量改进和功能更新的情况。根据该记事本的记载,自QQ2009 PreviewQQ2013 Beta6,腾讯QQ软件功能不断更新。2009年累计功能更新14次,涉及项目98项,包括全新的设计用户界面、全面优化的程序性能、新增查找联系人功能、个人形象功能、网络硬盘、个性化服务设置、离线文件传输、多人语音等方面。2010年累计功能更新8次,涉及项目39项,包括皮肤引擎、用户资料支持设置隐藏、划词搜索、消息记录同步、安全达人成长体系等。2011年累计功能更新5次,涉及项目44项,包括QQ短信、窗口截图和放大镜、多帐号同时登陆、多人视频等。2012年累计功能更新4次,涉及项目27项,包括全新界面、会话窗口支持合并、巧遇卡、视频秀、视频留言等。20131月份至7月份累计功能更新8次,涉及项目63项,包括QQ闪登、视频道具、讨论组功能升级、支持删除离线文件、传文件助手等。

2013819日,中国电信与网易公司发布新一代移动即时通信产品易信。通信世界网(CWW)《易信功能详解:免费给手机发短信电话留言》(2013-8-19)报道:易信可以与翼聊好友免费发送语音、图片、文字进行聊天。……易信可以通过手机通讯录导入好友,支持查找手机号、易信号和二维码扫一扫添加。新华网《易信新版本正式上线称用户过千万》(2013-9-12)报道:911日消息,易信今日正式更新至V1.1版,目前用户已可在苹果AppStore和各大Android商店下载。与此同时网易称,易信的用户在8月底已经突破千万大关,并保持了日增百万的速度。

20118月,陌陌科技推出基于地理位置的移动社交产品陌陌TechWeb《陌陌升级3.4版:支持多人语音群聊打通新浪微博关系》(2013-4-15)报道:陌陌3.4版本与新浪微博打通,陌陌用户可以绑定新浪微博,系统会给该用户推荐已经开通陌陌的微博好友,好友验证通过即可进行对话。此前,陌陌3.3版本引入添加手机通讯录功能,在原有陌生人交友的基础上加入了熟人关系链,此次陌陌3.4版本又引入了用户微博关系链,可以说进一步拓宽了陌陌用户交友的模式。

2011629日,新浪微博推出WP版。网易《支持通讯录查找好友新浪微博WP版更新》(2012-9-24)报道:通讯录查找好友其实就是将通讯录中好友的电话与已绑定微博的电话号码进行比对,如果对方的微博已经绑定了手机号码,但微博中没有互加关注,这时对方的微博就会在列表中显示出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网民数量(以1231日数据计算)2009年为3.84亿人,2010年为4.57亿人,2011年为5.13亿人,2012年为5.64亿人。据此可知,2010年比2009年增长19.01%2011年比2010年增长12.25%2012年比2011年增长9.94%

新浪科技《欢聚时代第四季度净利润530万美元同比增730%》(2013-3-8)报道:在2012年第四季度中,公司净营收同比增长136%以上,注册用户帐号增加至4.57亿人以上,比去年同期增长72%。此外,YY移动应用在第四季度中的下载次数超过980万次,比第三季度增长26%以上,将2012年的移动应用总下载量提高至2780万次以上。

凤凰网《神州泰岳:飞信未没落2012年活跃用户同比增42%》(2013-4-15)报道: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飞信的活跃用户从7000多万增长到1亿左右(凤凰科技注:同比增长约42%),这是在去年一年内发生的事,所以说飞信没落非常牵强。

新浪网《新浪微博用户数量过亿》(2011-3-4)报道:2010年,……新浪微博用户在2010年扩大了25倍多,注册用户总数超过1亿,已建成中国最大的社交媒体平台。新浪科技《新浪微博注册用户突破3亿2012年微博商业化提速》(2012-2-28)报道:新浪近日公布了截至20111231日的第四季度及2011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报显示,新浪微博注册用户已经突破3亿大关,用户每日发博量超过1亿条,日活跃用户比例为9%。新浪首席执行官兼总裁曹国伟(微博)指出,过去一年内,新浪微博用户总量、每日发博量、日活跃用户总数等同比上一年增长了约300%。中国经济新闻网《去年新浪微博总收入6600万美元注册用户超5亿增74%》(2013-2-21)报道:新浪公布了微博用户的最新数据,截至201212月底,新浪微博注册用户已超5亿,同比大幅增长74%

网易《人人网透露在校大学生用户占整体用户20%》(2012-3-16)报道:据人人最新的数据显示,人人公司激活用户由20101231日的1.1亿增至20111231日的1.47亿。月独立登录用户由201012月的2600万增至201112月的3800万。雅虎网《人人公司2012年净营收1.77亿美元》(2013-3-11)报道:用户数据方面,人人公司的激活用户由20111231日的1.47亿增至20121231日的1.78亿。月独立登录用户由201112月的3800万增至201212月的5600万。

网易《网易邮箱用户突破4.8亿同比增长33%》(2012-5-17)报道:网易发布2012财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在过去的一季度,网易邮箱有效用户总数已超过4.8亿,同比2011年一季度的3.6亿,用户增长达33%。网易邮箱在移动互联网领域持续发力,旗下的手机号码邮箱用户已突破5000万。网易《网易邮箱用户破5.1亿同比净增8000万》(2012-11-15)报道:截至2012财年第三季度,网易邮箱有效用户总数已超过5.1亿,环比2012年第二季度的4.95亿,净增1500万,增长率为3%;同比2011年第三季度的4.3亿用户,净增8000万,增长率为18.6%

艾瑞咨询《中国即时通信年度监测及用户行为研究报告》(2012-2013年)调查显示:HTML5等网页技术的进步使即时通信服务实现网页化。社交网站的聊天功能与微博客中的私信、电子邮箱中的聊天(短消息)服务以及即时通信软件网页版等服务已在2009年起陆续出现,由于用户关系链的拓宽,也逐步改变用户依赖一款即时通信客户端的使用习惯。桌面向移动端迁移,电信运营商、终端厂商虎视眈眈,移动即时通信服务走向成熟。终端生产商、电信运营商的即时通信服务持续渗透,终端生产商随手机等终端出厂时深度植入自己的即时通信服务,企图绑定用户。电信运营商通过合作、外包等方式逐步推动自身即时通信业务的发展。新技术激发用户新需求,拓宽即时通信的应用范围及使用场景,为新进竞争者带来机遇。新进竞争者发展迅速,为行业带来新的局面与机遇。近年来,即时通信行业的迅速发展,用户的使用需求持续膨胀,同时只使用一款即时通信服务已不能满足用户互联网生活不同场景的需要。7成以上用户使用即时通信服务超过6年,超9成用户同时使用2款以上的即时通信服务。仅使用一个即时通信服务的用户占比为7.8%,只用一个即时通信服务已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从月度覆盖人数同比增长来看,YY语音与阿里旺旺发展迅速。腾讯QQ增长速度放缓,发展较平稳。20135月,阿里旺旺月度覆盖人数为1.83亿,同比增长率为17.6%YY语音同期月度覆盖人数达4800万,同比增长28.2%。根据欢聚时代官方数据,YY语音用户规模在20133月已突破5亿。YY语音目前已实现较好的盈利方式,并向多种互动模式发展,未来用户规模有望得到进一步提升。(待续)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