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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中信”之争终见分晓审判信息

时间:2015-06-23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点击:

一方为创办于1979年的金融与实业并举的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一方系自称创建于1977年的综合性建筑施工企业。因认为后者即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中信集团)使用“中信”作为企业字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前者即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中信集团)将江苏中信集团诉至法院,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侵权纷争。

日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江苏中信集团使用“中信”为企业字号,侵犯了中国中信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判令江苏中信集团立即停止突出使用“中信”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需办理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并赔偿中国中信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

企业同名引发纠纷

记者了解到,197910月,中国中信集团的前身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荣毅仁在北京创办成立;19883月,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集团);19907月,企业名称恢复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3月,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1112月,因企业改制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称。中国中信集团持有的“中信”文字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金融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2004年,中国中信集团曾以“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深圳市与西安市的相关企业的名称中含有“中信”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相关企业分别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诉企业均同意变更企业名称。

中国中信集团表示,其曾于20103月向江苏中信集团发送了一份《关于要求你公司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信”字样的函》,要求江苏中信集团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一切使用“中信”商标的行为。对此,江苏中信集团则表示其并未收到该函件。

中国中信集团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中信”为臆造词汇,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中信”作为驰名商标和企业字号已经与其形成了唯一的特定联系。江苏中信集团及其南京分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号,对中国中信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苏中信集团突出使用中国中信集团的“中信”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江苏中信集团介绍,其创建于1977年,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便已进入国内建筑行业。20027月江苏中信集团的前身南通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2003年变更为现企业名称。目前旗下有4家控股公司、21家子公司、23家分公司,拥有员工两万余名,公司业务分布于国内30多个大中城市,并涉足阿尔及利亚等国外市场。

江苏中信集团及其南京分公司表示,“中信”文字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与其“中信”字号的关联性弱,中国中信集团无权禁止他人正当、善意使用“中信”词汇与字号;经过多年的努力,江苏中信集团及其南京分公司在建筑工程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其使用“中信”作为企业名称,主旨是承载“中华民族忠信”的传统文化,秉承企业一贯的经营宗旨以及“立根中华,忠信立企”的企业理念,并没有攀附中国中信集团商誉的主观故意,也不会在建筑领域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同时,江苏中信集团指出,其在2002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中信”字号,中国中信集团当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中国中信集团在10余年后才提起该案诉讼,存在权利懈怠、默许和禁止反悔甚至恶意诉讼行为。而且,如果中国中信集团的诉求被法院支持,那么其将受到不可估量的损失,经营将受到重创甚至破产,两万多名员工也将受到巨大的伤害。

故意攀附被判侵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中国中信集团的“中信”文字商标构成金融服务上的驰名商标,江苏中信集团及其南京分公司不正当地将该在先驰名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在实际使用中对“中信”字号进行突出使用,侵犯了中国中信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中信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使用“中信”为企业字号是否对中国中信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中信集团的“中信”字号在2002年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江苏中信集团在明知“中信”系中国中信集团的企业字号且依法构成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中国中信集团企业商誉的目的,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中国中信集团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侵犯了中国中信集团的企业名称权。

同时,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中国中信集团在金融服务上核准注册的“中信”商标在2002年构成驰名商标,应该受到跨类保护。在此情况下,江苏中信集团将与该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中国中信集团商誉的目的,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构成对中国中信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江苏中信集团使用“中信”为其企业字号,侵犯了中国中信集团的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还侵犯了中国中信集团在建筑、建筑信息等服务上的“中信”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记者王国浩)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