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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享有“南大”校名简称的商标权?其他

时间:2015-07-14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点击:
近日,南昌大学在其发布的《南昌大学章程》,将其学校简称确定为“南大”引起了南京大学师生的不满。校名简称作为一种商业标识,背后可能存在良好商誉,而校名简称产生冲突的现象较为多见,有必要对其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校名简称类似于自然人姓名和企业名称,并不天然构成商标,均需要达到一定的知名度才能形成商标权。如果学校未在宣传中使用其校名简称,不存在商标性使用其校名简称行为,那么校名简称,可以由主体自行确定。但是,校名简称通常可能会被学校进行商业性使用,如果与在先的商标(如其他有知名度的校名简称)发生重合而导致公众混淆,便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学校有必要防止校名简称的重合而导致公众的混淆。

 

那么如何判断校名简称作为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由谁先使用或申请注册商标的人获得商标权。即使大学未对其校名简称申请注册商标,但其通过使用并达到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形成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仍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作为“特有名称”受到保护。因此,考虑在先的时间并不一定是申请商标的时间点,如果使用校名简称的时间早于申请时间,那么以使用并达到一定影响力的时间点作为权利形成时间。如南京大学在2001年就在41类教育等服务和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南大”商标,但如果对于“南大”标识的使用时间早于申请时间,那么考虑在先的时间以使用并达到一定知名度的时间为准。虽然南昌大学没有申请注册“南大”商标,但如果其对“南大”商标进行使用,那么可根据其实际的商标使用来比较商标在先时间。

 

但需要注意的是,校名简称的使用最初可能并非由学校自行使用,而是在公众中获得广泛认可,并由媒体在报道中使用校名简称。那么,对于商标简称或俗称的他人使用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而获得权利则是长期争议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商标俗称的“被动使用”,如在2011年的吉利“陆虎”商标案中,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没有主动宣传,只要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媒体或商标持有人使用了中文“陆虎”,就构成商标使用。退一步讲,即使不承认“被动使用”而赋予简称的商标权,由于公众对于简称与原商标存在固定联系的持续商业印象,商标权人也可以根据“含义近似”而导致混淆来主张商标侵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许多校名简称的重合现象基于善意,在未造成公众混淆的前提下,也可能允许校名简称与商标共存。例如,在后的学校在宣传中不能单独使用校名简称,但可以组合使用其他商标标识(如学校全称或logo),达到消除公众混淆的效果。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也允许通过“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商标共存的情况。另外,地域上的分离程度也利于商标共存的可接受性,如“华师”作为校名简称,就有华中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3所学校,但其分别位于武汉、上海和广州,3座城市地域分离较大,不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但是,在“南大”之争中,南京大学位于江苏省,而南昌大学位于的江西省,地域上的分离并不明显,而且南京大学对“南大”进行了商标注册,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因此南京大学的“南大”商标与南昌大学的“南大”校名简称共存的合法可能性不大。从事实上来看,南京大学对于“南大”的使用似乎远早于南昌大学,且南昌大学也本有另一个简称“昌大”,其使用“南大”作为校名简称难免有攀附南京大学商誉的侵权之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阮开欣)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