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法官视角

许前飞: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边界(下)法官视角

时间:2015-07-22   出处:人民法院报-中国网  作者:  点击:
三、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应当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只有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确保打击犯罪、保障人权、避免冤假错案。

 

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强调。一是要坚持严格刑事证明标准。当前,为体现加大刑事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出现以“高度盖然性”民事证明标准取代刑事司法一贯坚持的严格证明标准的趋向,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是各类刑事案件审判的底线,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亦不能例外。因此“研究降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门槛”,不能片面机械地理解为在个案审判中可以降低刑事证明标准。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样取证”,对此应当在实践中认真探讨科学抽样的规则,以防止随意性。总之,知识产权刑事证明标准必须高于民事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不存在“高度盖然性”或优势证据的适用余地,如此才能与以剥夺人的财产与自由为代价的刑罚力度相适应。

 

二是必须坚持证据采信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这是刑法谦抑性的重要体现。当一个案件中存在多种证据,有的证据有利于被告人,有的不利于被告人,而采信不同证据将导致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时,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有冲突的证据和存疑证据,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如非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直接涉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当存在数种计算方法或标准且都具有合理性时,应当选择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计算结果。

 

从司法实践看,非法经营额相对容易取证和计算,而非法所得计算的难度较大,因而有观点认为,从降低司法成本角度看,应当优先适用非法经营额定罪量刑,但这涉及降低司法成本与保障被告人权利孰轻孰重的问题。

 

从准确反映犯罪情节轻重的角度,有时非法经营额并不是非常精准的衡量标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例,该罪的入罪门槛分别是非法经营额达到3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达到2万元,如果仅考虑非法经营额,在黄金、钻石等高价值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可能仅销售一件黄金、钻石饰品即够入罪。

 

单纯计算非法经营额有时会得出不合逻辑的结论,甚至可能计算出所谓“天价”,因而当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两个标准并存时,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应当尽量考虑适用违法所得标准,简单适用非法经营额标准有时并不妥当。可见,以审判为中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把握刑事定罪标准,也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边界的重要内涵。

 

四、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应当以侵权行为足以构成民事侵权为前提

 

由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理念、裁判方法以及证明标准不同,针对同一侵权行为的认识和裁判结果极有可能发生冲突或者矛盾,而在极端情形下,甚至出现过在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在后民事审判却认定不构成侵权。目前,一些法院正在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即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确保三类案件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避免不同审判组织就相同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不合逻辑的裁判,这正是“三合一”改革的最初动因。

 

根据“三合一”审判的经验,在双轨制保护体系中,首先应当就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作出认定,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或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只有当侵权行为严重到触犯刑律并构成犯罪时,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庞大体系链条上,刑法保护只处于末端的环节,当然也是最严厉的环节。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与新技术密切相关的商业模式变化极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争议日益增多。面对新技术的挑战,刑事保护应当如何应对?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品格,刑罚手段不应当冲在新技术挑战的最前沿,而应当让位于民事或行政先行作出判断。这里的基本逻辑是,如果民事侵权尚不确定,何以认定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妨先作民事侵权判断,分析是否符合民事侵权判定的一般规则。

 

如果认定构成侵权,再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并足以认定构成犯罪。相反,如果连民事侵权都不能认定,就应当认定无罪,这也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应当把握的边界,亦凸显了“三合一”审判的重要价值。

 

当前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正进入关键时期,2015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完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根本利益。

 

与此同时,我国正在加快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可以预见,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愈加彰显,而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看,面对当下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氛围,刑事公权力必然会有所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但需要注意准确把握好刑事保护的边界。

 

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需要充分运用法治理念、市场理念引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而要合理把握公权力的介入程度和时机,约束好公权力的有形之手,并尽可能让位于市场这只无形之手,防止因过度行使公权力造成对市场经济秩序、竞争秩序以及知识产权整体市场环境的不当损害。

 

当前,尤应当注重加大民事保护的力度,对恶意侵权、反复侵权者,加大赔偿力度,切实增加其侵权成本,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实现知识产权应有的市场价值。在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只有切实加大民事保护力度,使权利人的损失获得足够赔偿,才能真正缓解因民事保护力度不足,给刑事保护造成的巨大压力。未来一个阶段,如何协调好民事、行政、刑事保护的各自作用,促使司法保护形成更为有效的整体合力,将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许前飞)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