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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最高检: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行政执法

时间:2015-07-28   出处:最高检网站  作者:  点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今天,记者就规定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记者: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由检察官结合典型案例开展释法说理,能够充分发挥检察官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通过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有助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及时、全面、准确理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行为和所作有关决定的法律政策依据,尽可能做到服判息诉。以案释法制度建立后,通过强化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的释法说理责任,有利于加强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约束和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做到严格公正规范司法。

记者: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建立之前检察机关就很重视释法说理工作,取得了哪些积极效果?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早在2011年最高检就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探索加强释法说理的有效方式。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做好对不捕不诉决定的释法说理工作,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采取告知说理、口头说理、文书说理等方式,取得了良好的释法说理效果。如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社会关注的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中,对犯罪嫌疑人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同步发布不起诉决定释法说理书。

但是,当前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特别是在以案释法方式、内容、机制、责任等方面还缺少明确规定和统一要求,影响了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实际效果。

记者: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内容有哪些限制?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强调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重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以案释法的法治宣传效果。

规定对以案释法内容做了相应限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泄露;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防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记者:规定有何积极意义,怎样有效落实?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这次发布的规定共15条,检察官承担的以案释法义务更加明确、内容要求更加规范、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奖惩机制更加健全。最高检发布规定的同时,专门下发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扎实推进以案释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国特色检察制度进入新阶段

专家观点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本身即是检察机关的一次机遇和挑战。

传统的普法模式是一种单向性、灌输式的知识传播,普法主体与对象缺乏有针对性的交流,因此效果并不显著。“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则是一种双向性、参与式的知识互动,普法的过程,也是转变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的过程,从以往关门办案转向释法说理,及时消解和回应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困惑与疑问,同时接受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监督。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以案释法是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应当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使检察官执法办案彰显出新的思维。其虽刚刚启动,但可以预见的是,该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将会产生多方面价值和意义。它不仅是检察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从一个重要方面助推检察改革深入进行,使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记者刘子阳)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