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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7首音乐电视作品赔了7000元审判信息

时间:2015-08-31   出处: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  点击:
早在2006年,国家版权局就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明确了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畅通了收费渠道,但我市黄岛区一家量贩式KTV竟对此置若罔闻,后惹官司上身。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放映并从其曲库中删除《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7000元。

邀请公证员来青公证量贩式KTV被控侵权

据了解,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以下简称作品集)收录了包括《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在内的367首音乐电视作品,该作品集的包装盒上标有“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ISBN 978-7-7999-2281-2”等字样。

2012年3月6日,滚石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包括上述作品在内的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中国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4年5月12日,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曾某向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月17日下午5时15分,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公证员杨志东及公证员助理吴红香随同曾某来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附近的某量贩式KTV。在该KTV服务台,由曾某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该KTV出具的“包厢费结账单”、“商品消费账单”各一张,随后上述人员进入311号包间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人员首先检查了曾某持有的数码摄像机,点击全部删除键,确认无内容后交给曾某,同时测试了该包间内的点播机,该点播机能正常运行使用。随后,由曾某在该包间内操作点播机,依次点播了《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等106首MTV,并进行全程摄像,取得视频文件两个,摄像操作完成后将摄像机交由公证人员保管。上述活动结束后,曾某用所带相机对该KTV外观标示进行了拍照。当月29日,栖霞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KTV外观照片显示KTV门头为该量贩式KTV。

“在既未支付许可使用费,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陈某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点歌系统,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我协会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我协会的著作权。”中国音集协以此为由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权,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中国音集协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凭借公证光盘锁定胜局

今年1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知是理亏,还是心虚,或是其他原因,作为该练歌房业主的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据了解,早在2006年,国家版权局就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并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而作为专门从事卡拉OK经营的陈某,竟对卡拉OK版权收费置若罔闻。

庭审中,经播放作品集中的相关DVD光盘,与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进行比对,公证光盘中的《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等7首音乐电视的歌曲、画面与该作品集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同。

中国音集协在主张权利的《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是通过导演、编剧、演员、摄像师、服装设计师、灯光师等人员的共同努力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寓意、画面和歌曲风格协调一致的连续画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且可以摄制于一定介质上及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法院认为,上述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中国音集协提交的作品集载明《摆渡人的歌》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滚石公司为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中国音集协经著作权人滚石公司授权取得了该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和广播权,陈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与中国音集协主张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同的《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系以营利为目的且未支付报酬,陈某也未举证证明其放映行为取得了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故其行为侵犯了中国音集协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中国音集协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陈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作品的性质、制作成本、流行程度,以及陈某的经营规模、侵权作品的数量和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确定陈某赔偿中国音集协经济损失7000元。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卡拉OK行业许可和使用的正常秩序在建立初期,除了依赖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的不断完善外,同样离不开司法实践的支持和引导。(记者 刘瑞东)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