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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作坊制作“口味朗”槟榔 “口味王”遭商标侵权获赔偿法官视角

时间:2015-09-16   出处:湘潭日报  作者:  点击:
一方是湖南省内知名槟榔品牌“口味王”,一方是市内夫妻作坊品牌“口味朗”。两者因名称的一字之差,引发商标侵权官司。9月1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以案说法,为我们解析了这起商标侵权案。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一个名为“口味朗”的袋装槟榔出现在湘潭街头。不久后,省内槟榔大鳄——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口味王”公司)发现,“口味朗”所使用的包装袋与其旗下品牌“口味王”的包装袋十分相似,仅将商品标识改为“榔朗尚口”和“口味朗”,而两者包装袋上均标有“没有烟熏的青果槟榔”、“精制青果食用槟榔”等广告用语。

于是,“口味王”公司向湘潭县工商部门申请维权。2014年9月,湘潭县工商部门经查发现,“口味朗”槟榔为湘潭县河口镇的一对夫妻文某、张某所制,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口味朗”槟榔经营店4万元。

此外,2014年12月,“口味王”公司一纸诉状将文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立即停止加工、销售“榔朗尚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槟榔;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案件维权费用5万元。

今年1月,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口味王”公司认为,上述因商标相近似导致的消费误解系“傍名牌”行为,有悖商业道德,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文某夫妇则认为,其“榔朗尚口”、“口味朗”文字的字号与“口味王”公司产品不同,且包装袋上也没有印上“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誉出品”字样,故没有侵犯“口味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法官解析: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何认定”成为了本案的裁定关键,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本案为例,被控侵权商品“口味朗”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各方面看,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口味王”相同,如“口味朗”槟榔在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口味王”商标相近似的图案;考虑到“口味王”的知名度等因素,在隔离销售的状态下,因两者在视觉上非常相似,相关受众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另外,“口味王”公司在举证过程中,未能证明“口味朗”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失,及文某夫妇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某、张某赔偿“口味王”公司5万元;驳回“口味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洪静雯)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