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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声

颖泰嘉和成功应对美“337调查”企业之声

时间:2015-11-26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点击:
2014年3月,美国化工巨头富美实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337调查”申请:富美实公司指责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颖泰嘉和公司)、江西禾益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江西禾益公司)和两家美国销售商生产销售的甲磺草胺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临时排除令和永久排除令。日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该“337调查”案作出裁决,认定颖泰嘉和公司等并未侵犯富美实公司的专利权。富美实公司对这一结果未提出异议。

“当得知被提起‘337调查’后,我们也曾考虑要不要应诉。但考虑到我们作为我国行业内的龙头企业不应当退缩,而且我们对于自己的制造工艺非常有信心,并没有侵犯富美实公司的专利权,最终公司决定聘请律师积极应诉。令人高兴的是,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我们最终打赢了这起‘337调查’案。”颖泰嘉和公司副总裁金文涛谈及这场胜利依然记忆犹新。

企业“出海”遭遇调查

据悉,颖泰嘉和公司主要从事农药中间体、原药及制剂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江西禾益公司主营杀菌剂、杀虫剂和农药中间体等产品。江西禾益公司为颖泰嘉和公司的关联公司。

甲磺草胺是一种较常用的除草剂,富美实公司拥有多件相关专利,此次“337调查”涉及富美实公司拥有的甲磺草胺的制备方法专利。

富美实公司在甲磺草胺市场经营多年,是该产品在美国市场重要的供应商。富美实公司表示,颖泰嘉和公司等生产销售的甲磺草胺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而且由于涉案甲磺草胺产品的售价比富美实公司同类产品低,因此其市场份额被削弱,于是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涉案甲磺草胺产品发布临时排除令和永久排除令。

作为“337调查”中极具杀伤力的制裁手段,该临时或永久排除令请求申请一旦获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支持,颖泰嘉和公司和江西禾益公司的甲磺草胺产品将被挡在美国市场门外。对于渴望开发美国市场的企业而言,这一制裁手段无疑是致命的。

积极应诉最终获胜

为应对“337调查”,颖泰嘉和公司迅速聘请律师进行应对。颖泰嘉和公司和江西禾益公司的代理人、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宁玲, 法律顾问麦丝美莉安·吉安内理向记者介绍,在遭遇“337调查”后,企业首先要向自己信任的律师寻求帮助,然后要进行商业方面的评估,考量该调查案对公司将来的发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果美国市场对公司的发展可有可无,可以放弃应诉。但如果美国市场对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则应积极应诉。总之,应当根据不同的商业目标,确定不同的应诉策略。

“此次‘337调查’案的整体应诉策略,就是围绕颖泰嘉和公司的商业目的制定的。颖泰嘉和公司有决心打赢这个案子,于是我们全力以赴,提出了所有能够提出的抗辩理由,特别是在权利要求的解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麦丝美莉安·吉安内理谈到。

在该案的应诉过程中,非常棘手的一点是富美实公司申请发布临时排除令。颖泰嘉和公司等的代理人、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伊丽莎白·尼迈耶向记者介绍:“在该案中,富美实公司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颖泰嘉和公司等发布临时排除令,这是非常少见的。据统计,所有‘337调查’案中,申请发布临时排除令的案件大概只有1%。”

伊丽莎白·尼迈耶对记者说,一般来说,“337调查”案从立案到审理大概有9个月的时间,但是由于对方申请发布临时排除令,留给我们准备的时间就只剩下3个月。我们需要在3个月内完成开庭前的准备,例如整体诉讼策略的制定、搜集资料、寻找证人等。这就需要应诉企业与律师之间良好的沟通交流,充分协作。

在颖泰嘉和公司等与代理律师的积极配合下,应诉准备工作非常顺利。在规定的时间内,颖泰嘉和公司等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了充足的证据,并提出了自己的抗辩:涉案产品未侵犯对方的专利权,涉案专利是无效的,而且在美国国内不存在相关产业,继续进口涉案产品不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颖泰嘉和公司与代理律师之间的良好配合为该案的胜诉奠定基础。

2014年9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裁定,驳回了富美实公司的临时排除令申请,该裁决使颖泰嘉和公司等在应诉期间可以继续向美国出口涉案的甲磺草胺产品。2015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裁决,颖泰嘉和公司等生产销售的甲磺草胺产品未侵犯富美实公司的专利权。富美实公司最终接受了这一结果, 没有上诉。

“此次‘337调查’,是公司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第一次切身体验。这次经历尤其坚定了公司的既有理念:坚持走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金文涛表示。

讲究策略未雨绸缪

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但在市场开拓的过程中,会遭遇各种各样的挑战,“337调查”就是其中的代表。一旦遭遇“337调查”,中国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呢?


伊丽莎白·尼迈耶认为,当遭遇“337调查”后,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抗辩,一是涉案产品未侵犯对方的专利权,二是涉案专利是无效的,三是在美国国内不存在相关产业。特别是当调查申请方申请临时排除令时,申请方需要证明继续进口被申请方的产品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重点从不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进行抗辩。为了使自己的抗辩更加有力,可以请经济学专家作证。

应诉“337调查”案费用十分高昂,对于许多中小企业来说难以承受。麦丝美莉安·吉安内理认为,必须正视的一点是,应诉“337调查”的费用确实很高,但也有许多节约费用的诀窍,如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取证中产生的争议,选择那些足够重要而值得争取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因为“战斗”是昂贵的。而且,如果“337调查”涉及整个行业或行业内的多家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共同分担应诉费用。

此外,中国企业走出去,更应“防患于未然”。王宁玲提醒,中国公司在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之前,要委托律师进行“自由运作(FTO)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以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本报记者 裴宏 赵世猛)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