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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的征税标准该不该调整?来稿选登

时间:2016-03-29   出处:中国税网  作者:  点击: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作者:卢慧菲2016-03-22

800元的稿酬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30多年未调整,有人呼吁上调,有人建言对作家实行退税制度。税法专家、律师把脉分析,指出综合计征个税改革可化解相关问题。

刚刚告别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文学评论家包明德又匆匆赶到中国作家协会办公楼。3月17日上午,十几位作家、文学评论家及出版界人士在此相聚,与税法专家、专业律师展开了一场有关稿酬的特别对话。这也是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联合税法专家启动“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立法改革课题”后的首次调研。
作家声音——
▍稿酬800元的税前扣除标准30多年未调,太低了;对有家国情怀的纯文学创作应给予税收优惠。
“自1980年我国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以来,随着物价水平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已逐步由8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同属劳动收入的稿酬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却一直保持800元未变,很不合理。”中国作协创作研究部研究员、文学评论家肖惊鸿直言。她表示,如今很多自由撰稿人是以写稿为生,不仅应与工薪族权利平等,因为纯文学创作与家国情怀、精神文化追求、社会文明进步有直接关系,还应给予特别照顾。有的人十几年呕心沥血写出一本优秀文学作品,却要一下子缴很多税,显然不妥。她认为,国家应为纯文学创作开方便之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理想状况应该是文学创作的稿酬个税费用减除标准应高于普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
自由撰稿人、编剧林夕坦言,作家创作是需要时间的,对于殚精竭虑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创作出一部文学作品的人来说,按8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一次性征税不合理。以市场还比较好的编剧为例,创作过程经常是3年,3年后一次性征税,会缴不少税。如果没有接到合同,可能未来几年都没有收入。纯文学作家往往耗费大量精力,换来极低的收入,很多人迫于生计转做编剧,按订单创作。我刚签了两本书合同,稿酬还不如我写一集编剧的钱。路遥写完《平凡的世界》欠债3万元,连去领奖的路费都是借别人的。可这部作品对社会的影响有多大?
她说,当年国家为吸引外资,曾对外商给予“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国家提出文化立国,是不是也可以从税收政策等方面鼓励精神文化产品创作,对作家给予免税待遇。具体可以根据写作的性质分别制定政策。因为这种减免税,作家不会增加多少收入,但感觉受到了重视,很多人会因此减少甚至不再接市场化的订单,拿出更多精力创作负责任、有社会价值的精神文化作品。
“我觉得对作家免税不现实,这违反宪法精神,因为宪法规定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作家可以象征性地收税,哪怕只收1块钱的税。”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编剧汪海林说。他建议,为鼓励高品质文化产品创作,国家可以考虑仿照现有的保税区建立文化产品保税区,对作家创作产品实行退税制度。汪海林说自己就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建了一个工作室,可以享受有关退税政策。他认为,稿酬所得的税收政策应统一、简化,如果实行作品类别鉴定、分类适用税率,很难操作,会耗费大量资源,且很难取得实际效果。
文学评论家牛玉秋指出,谈论稿酬税收,需要结合三大变化。一是,在上世纪80年代,800元基本上是一个家庭的年收入,对稿酬所得给予800元的费用减除,优惠力度相当大。而今,很多地方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都远超800元了。二是,上世纪80年代,绝大多数人是靠工资生活,稿酬是业余收入,对稿酬缴税不敏感。而今,很多人是以文艺创作为生,收入方式多元,有职业撰稿人,有市场化、工匠化的文艺工作室,对稿酬缴税在意。三是,上世纪80年代时作家写作目的单一,大多以人类灵魂工程师自居,对国家、民族有责任意识。而今,作家写作目的多元。综合来看,稿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上调,但不宜区分对待,因为市场化的未必没有文化价值,区分起来很难。听专家说,国家正在搞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我觉得这是改变稿酬税负的一个方向。另外,可以像汪海林说的,针对作家群体建立文化产品退税区,推动文化立国。
文学评论家包明德说,稿酬所得费用减除标准30多年不变的状况确实应改一改了。面对稿酬税收问题,立法研究者应具有国际视野,注重增强国民的文化意识。我研究文化产业课题时了解到,在19世纪,英国的文化意识非常强,宁肯丢掉印度,也不愿丢掉莎士比亚,对作家税收看得很淡。美国为促进好莱坞电影、百老汇歌剧发展,投入很大,先将其扶持起来。有关方面应从实现中国梦、文化立国、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对作家给予支持。
中国青年出版社副编审庄庸提出,应把稿酬所得个税立法问题放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大格局里考虑。立法立的是一个原则,一种精神,要考虑是否与当前的社会发展目标一致,符不符合国家的文化立国大势,对从事纯文学艺术创作的作家是否有激励作用,具体条款可以不断完善。
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德成表示,作家与工薪阶层间还有一处不公平体现在费用扣除项目上。稿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只有800元,适用20%的固定税率,没有其他费用扣除项目,而工资、薪金所得除每月3500元的扣除标准外,还可以扣除社保、公积金等支出。他建议改变这种不平等,同时借鉴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做法,通过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不断表达——
▍文学界一些政协委员多次提交有关“提高稿酬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的提案。
“稿酬个税的费用减除标准过低,是近年来广大作家反映强烈的问题。”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作协创作联络部主任彭学明告诉记者。
据介绍,中国作协近年来不断收到作家有关提高稿酬个税费用减除标准的呼吁。在国家版权局2013年11月召开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会上,稿酬个税问题成为重点。在2014年开展的网络文学专题调研中,有14省市的作家反映稿酬个税费用减除标准过低的问题。从2010年起,中国作协党组书记李冰和副主席高洪波、廖奔、张抗抗等政协委员先后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提案,建议提高稿酬个税费用减除标准。
提案的主要内容是,自1980年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已分3次由800元上调到3500元,而稿酬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却停留在800元不变,有失公平,不合理。从劳动性质看,文学创作是一种特殊劳动,其作品往往要经历长时间的找素材、查资料、构思创作、修改等过程,有的创作要历时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辛勤劳动。作家的稿酬通常不是每月收入,且是断续、小额地获得,不应将它同一般劳动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一样看待,按月计税。此外,目前,以稿酬为生的自由撰稿人、网络作家越来越多,有限的稿酬所得却要缴纳较高的个税。不少人为了生计只得从事以市场为导向的低俗文学创作,影响文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面对呼吁,财政部一一对有关提案给予了书面答复,解释了稿酬个税费用减除标准点没有与工资、薪金个税费用减除同步上调的原因:从税负角度看,目前稿酬税负总体上要低于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以每月取得一次收入12000元为例,工薪所得的税负约为14%,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为16%,稿酬所得的税负为11.2%。以每月取得一次收入32000元为例,工薪所得的税负约为19%,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约为18%,稿酬所得的税负为11.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稿酬与工薪所得计税方法不同。工薪所得是按月计算并减除费用3500元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稿酬是按次计算并扣除费用后,适用20%比例税率征税,如果一个人一个月内多次取得稿酬,可以多次扣除费用,而非仅扣除一个800元。稿酬实行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计算征税。如果一次取得稿酬数额很高,例如20000元,则可扣除4000元的费用,高于工薪所得3500的减除费用标准。财政部承认“对于仅有稿酬所得且数额较低的纳税人,相对于同等收入水平的工薪纳税人而言,税负确实重一些”,表示将积极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新税制下更好地解决稿酬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
中国作协认为,财政部的答复与提议都比较积极,但有待加大解决力度。从数字看,的确目前稿酬税负总体上低于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但后两种收入基本上是每月收入,而作家的稿酬不是每月收入,且文学创作是一种特殊的高智力劳动,其所得税负不宜按月收入来确定。如果按年度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计算作比较,目前的稿酬税负远高过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应予改变。
今年两会上张抗抗、高洪波等政协委员再次提交“提高稿酬个税费用减除标准”的提案。
专家回应——
▍只提高稿酬税前扣除标准不是方向,有关问题需要在综合计征个税改革框架下寻求解决。
听完作家代表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表示,客观地说,现行政策对稿酬所得的税率是14%,相对工薪所得最高税率45%,是优惠。但通过大家的反映认识到,现行个税制度对不同类创作的影响不同。比如,现行政策对高收入作家来说,税负其实比纯拿工资的人低。以100万元收入为例,稿酬可按20%扣除,但工薪阶层只能扣除3500元,适用45%的税率。但这部分人在作家中是极少数,对其他大多数作家来说,税负是相对偏重。此外,专职作家的税负会低于以稿酬为生者的税负,纯文学作家的税负会高于市场化作家的税负,这种无差别的税收政策导致不少作家向市场化靠拢。
施正文称,针对大部分普通作家税负相对高的问题,如果仅提高稿酬费用减除标准,仍会存在很多不公平的情况。比如如果相关标准从800元提高到3500元,对于多次获得三四千元稿酬的人来说,可能是受益了;对于几年才创作一部作品的人来说,仍不公平。
稿酬所得个税未来怎么收?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今年两会针对有关提高工薪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吁公开说过,简单地提高工薪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是不公平的,一个人的工资5000元可以过得不错,如果还要养孩子、赡养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就不公平,也不是方向。其实在现行个税制度下,劳务报酬、稿酬等所得个税都存在类似的不公平问题。个税立法需要考虑大局,有关问题可以通过个税制度改革解决。
我国正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即把个人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扣除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贷款利息等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征税。因此,有关提高稿酬费用扣除标准的建议不会被立法部门采纳。我们应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框架下,研究对作家稿酬税收的政策支持。
施正文表示,为引导作家积极创作高品质、对社会有引领作用的精神产品,可以参考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中国作协对一些纯文学创作认定为公益性创作,对作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待遇。可以由政府出资设立公益性文学创作基金,扶持纯文学创作。可以从税收政策方面引导慈善机构、富人向纯文学创作投入。这些都是值得探究的途径,不要只盯着稿酬费用扣除标准这个问题。
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指出,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开放度很高,稿酬所得个税改革应结合国际国内情况综合考虑。
(责任编辑:李婧)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