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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争鸣| 2016 著作权集体管理热点聚焦(上)协会动态

时间:2016-04-10   出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作者:  点击:
本期话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热点问题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后,1992年国家版权局就批准成立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05年3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目前,我国已经先后成立了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文著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著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基本覆盖了作品使用的主要领域。五家集体管理组织均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均为国家版权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这些集体管理组织在推广会员作品、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作品传播、推动产业发展、规范市场版权秩序、推动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提升公众版权意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信息优势、协调优势以及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等功能,已经得到了初步的体现和发挥,正在得到政府、权利人和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支持与认同(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语)。1议题一、目前除五家现有集体管理组织外,还有哪些机构在从事类似集体管理的版权管理或代理活动?(一)集体管理组织法律法规(二)现有五家集体管理组织(三)从事与集体管理组织类似业务的版权机构2议题二、如何判定非法集体管理组织?(一)成立组织的条件(二)非法组织的认定(三)新近案例的讨论3议题三、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小权利”指什么?4议题四、目前公众关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一)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问题(二)延伸集体管理问题(三)费率审查机制问题(四)机构内部治理问题(五)垄断与竞争的问题本期主持:张洪波  罗向京客串主持:马继超  张松  么敏 朱严政速录组:侯秀娟 付丽霞编委会:赵俊杰、李虹炎、杨静安、乔万里、张洪波、贾娟、赵磊、韩晓永、罗向京、田小军、马晓林、付丽霞。引言近期,江苏省高院、广东江门法院先后在相关案件中做出了判定某音像公司为“非法集体管理”的判决,引起了各方讨论。本期沙龙拟以这两个案例为切入点,讨论我国当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一、目前除了五家正式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外,还有哪些企业或者组织在从事类似集体管理的版权代理或管理活动?(一)集体管理组织法律法规船长◊赵俊杰: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郭春飞:第六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这是著作权法第三次送审稿。饶艳军:(著作权法第三次送审稿)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诉讼、仲裁活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使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裁定期间收费标准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二条  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的,应当事先协商确定由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对其监督和管理,授权使用收费标准异议裁定等事宜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现有五家集体管理组织孙志珠:@北京-文著协-张洪波 求科普五家正牌社团分别是?罗向京:目前共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CMO-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文著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著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五家CMO管理的作品原则上没有交叉。船长◊赵俊杰:@孙志珠海 法院 文字、摄影、电影、音乐、音像。据悉,还有一家在筹备。在五家集体管理组织中,音著协、音集协出现频率较多,文著协近年做了不少探索。摄影、电影出现频率相对少,什么原因?么敏:电影的权利人认为他们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不需要集体管理组织。张洪波:补充一下:摄著协还是中国摄影家协会负责工资和福利待遇、办公场所,有行政级别,事业单位。我们没有那些。张洪波:@么敏 应该也有相关保障吧?么敏:保障与业务开展程度关系不大吧。(三)从事与集体管理组织类似业务的版权机构徽徽:维权骑士?船长◊赵俊杰:韩寒与百度文库案,有一个联盟在“代理”。马继超:在文字、摄影、卡拉OK等领域有都不同程度存在未经批准集体管理的行为。在卡拉OK领域深圳声影还有中广文博,诉讼、收费、一揽子许可,比较典型。张连军:中广文博电视节目中心是一家。张洪波:文字作品非法集体管理主要有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以及几家地方版权协会未经批准和授权开展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收费。二、如何判定非法集体管理组织?(一)成立组织的条件船长◊赵俊杰:我想请问:1、会员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诉权是排斥还是兼容,合同性质是信托吗?2、地方音乐协会可否自发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社团?刘建红:@船长◊赵俊杰类似信托。马继超:@船长◊赵俊杰会员和集体管理之间的合同是信托,国外也有用转让的。船长◊赵俊杰:@马继超 用了信托字眼,未必是信托。发生纠纷后,合同性质由法院根据个案认定。张洪波:目前五家集体管理组织都是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设立的,入会合同都是信托。郭春飞:第七条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马继超:只要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都可以发起成立。罗向京 :地方音乐协会可否自发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社团?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有CMO业务上有交叉重复的规定,地方音乐协会实际上是不能成立CMO的。船长◊赵俊杰:这条规定,操作性如何?船长◊赵俊杰:@马继超 符合规定很难,请看规定,相互牵制。也有人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嫌垄断。【(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可能吗?@郭春飞马继超:是的,可以申请,但是按现在的规定,很难批准。张洪波:有人曾经公开撰文质疑或者抨击集体管理组织的入会合同是霸王条款。各家都是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入会自由,退会依规。郭春飞:我认为在一些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上需要这种垄断。(二)非法组织的认定马继超:@船长赵俊杰,江苏高院对深圳声影案的判决时考虑了授权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收费等综合考量,认定非法集体管理。张洪波:非法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主要是看到了执法和司法审判中的一些所谓的漏洞。刘建红:@北京-文著协-张洪波司法审判中有漏洞吗?张洪波:@朱严政-北京-音著协  音著协也面临非法集体管理的干扰吧?张洪波:应该是看到司法审判中的不同判赔标准。张洪波:@马继超 马总简单回顾一下案情。刘建红:@北京-文著协-张洪波判赔标准和是否能提起诉讼是两回事吧。非法的集体管理组织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吧。张洪波:@建红政法是的,但是非法集体管理正是看到了所谓的“商机”。马继超:针对非法集体管理的问题,广东省高院已经出台了司法指导意见。针对非会员诉讼,司法实践中早已有案例。司法实践中,对已经向集体管理组织付费,又被非会员诉讼的情况,有以下不同的做法: 主观无过错,停止使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厦门中院((2011)厦民初字第303号)、朝阳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3697号)等。 主观无过错,停止使用,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返还侵权所获取的利润:上海法院((2011)闵民三(知)初字第15号)。其他法院,不加区分。郭春飞:江苏省高院认定非法集体管理的判决是利用利益平衡原则。张洪波:针对非法集体管理,有个疑问,既然法院都有裁判案例,国家版权局是否可以出手依法查处?李虹炎:为什么有权利人选择了“非法的”,而没选择“合法的”呢?马继超:截止到现在,还没有对非法集体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张连军:@北京-文著协-张洪波 应该可以举报、投诉吧。罗向京 这个也是可以找突破口,对于非法集体管理组织,行政上可以不可以有突破。么敏我想探讨的是,像盛世骄阳,华视网聚这样的公司,购买了很多影视版权,然后各种授权许可,这也是在行使集体管理的职能吗?罗向京 这个,可以请宋老师他们来谈一下,如何判断非法集体管理。船长赵俊杰:@么敏 目前网络音乐平台也是,汇聚海量歌曲。有请宋健老师。@sj 刘建红:@么敏 我理解,购买版权和信托授权是两个不同概念。郭春飞:这两个公司行使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吧?张洪波:江苏高院二审认为:本案所涉作品权利经过了一系列的流转过程,声影公司并非涉案音乐作品词曲的著作权人,其系依据与播种者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主张相关诉讼权利。在该合同中,播种者公司授权声影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独家管理、发放使用许可、收取费用、提起诉讼的约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在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无实质性差别,而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的索赔函等相关证据,亦可予以佐证。根据上述事实,声影公司以上述与他人签订的授权合同为依据对卡拉OK经营者进行收费管理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未赋予非集体管理组织与集体管理组织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情况下,声影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一审法院驳回声影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不当,应予纠正,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选自江苏高院公号文章)。么敏:可是如果都投入很多资金去购买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钱,那还怎么开展工作呢?罗向京 上次宋老师曾谈到几点:1、用的就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协议;2、整个经营模式与集体管理组织一样;3、“非法组织”在与使用者沟通时,以集体管理自居。不知对不对,还需要宋老师确认。么敏:那看来,我说的情况还不能套用判决了。张松:我理解,讨论“非法集体管理”首先要清晰“集体管理”的范围,应该是集中在“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比如卡拉OK版权许可领域,多对多,是典型的适合集体管理的范围。然后再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来判断是否非法。韩晓永服委会:从目前出来的很多案例看,一些公司以运营作者版权为名,圈定版权资源,驾讼索赔或者其他盈利模式,有人称之为版权蟑螂或者碰瓷党,这种现象如何解决?作者如何维护权利,健康的版权生态圈如何打造?马继超:@韩晓永服委会 这种商业诉讼,其实是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异化,表面看是维护权利,实践上是追求超出正常交易价格之外的巨大利润,这并不是原始权利人真正意愿,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个问题需要从司法层面解决。宋健:近年来,涉及卡拉OK娱乐场所播放MTV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在案件审理中呈现出的情形相对复杂。其中,集体管理组织以外的第三方通过取得部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卡拉OK娱乐场所播放MTV音乐作品进行许可使用、收费、管理以及行使诉权,该经营模式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著作权属于私权,对于当事人之间根据意思自治就著作权行使达成的协议,司法裁判不应当予以干涉,而当前尤应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MTV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市场的垄断局面。但实际情形是,卡拉OK业主面对多个收费主体及不同的收费标准、不同曲目的授权往往无所适从,导致付费使用的市场秩序更加混乱,纠纷频发。法院每年处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此类纠纷,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郭春飞:广东省高院出的指引和江苏省高院的判决是站在行业高度上做出的。宋健:鉴于此,江苏高院经过长期调研与论证,认为在当前国内卡拉OK场所音乐作品付费使用制度远未全面推行,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的背景下,此类纠纷的处理不再仅仅涉及“私权”,还关系到与版权使用相关的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的维护,因而更多具有公共政策的色彩。裁判思路应当以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为基准,立足于促进MTV音乐作品付费使用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卡拉OK经营业主的正常经营,严格审查类似集体管理组织经营模式的合法性,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确保市场经营规范有序。此外,盲目提倡集体管理组织的多元化,并不符合当前我国音乐作品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也与国外多数市场采取由单一或少数主体进行集体管理的成熟做法不相一致。当然,本案的裁判思路也只是解决了集体管理存在的阶段性矛盾,而MTV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在收费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公开性、透明度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以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规范与发展。张洪波:小结:非法集体管理问题,江苏高院的判决有示范意义。同时,公众或者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向国家版权局投诉。(三)新近案例的讨论崔国斌:这么多人支持“非法集体管理”的判决,有些意外。个人觉得,任何组织依据著作权法获得独占许可(外加发放分许可)或权利转让后,如果发现第三方侵权,就可以去主张权利,收取许可费啥的。只要授权链条没有瑕疵,第三方也没有宣称自己是集体管理组织,则法院不能以“非法集体管理”的理由去限制该组织的经营自由。崔国斌:这个并非法律空白地带,而是有明确规则的领域。崔国斌:授权链条清楚合法后,法院其实只能依据著作权法判案,没有其他选择余地吧。张松:@孫遠釗 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前两三年曾经有一个个体权利人受了游说,将其权利授权给A公司,A公司又分包给全国的B\C\D公司,然后是各地的律所,然后诉讼战火染遍全国,后来这个权利人发现,他自己的作品在所有卡拉OK歌厅都不见了,而自己只是获得了少得可怜的一点授权费,后悔不已。授权期限一到,立刻收回。这种诉讼影响了正常授权,既破坏了市场秩序,又使原始权利人受到伤害。受益的是谁呢,中间团体。崔国斌:当然,我们关注的是个人自由的问题,这其实比著作权集体管理重要多了。孫遠釗:@张松 嗯,真的很有意思。多谢分享!在台湾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形,但没有弄到这么厉害。邓宏光:著作权制度强调利益的平衡,虽然从作为作者角度而言,确实强调个人的权利,个人的自由;但作品除了具有财产属性外,还具有社会属性,属于文化的一部分,因此,使用者的利益也显得非常关键。正因为如此,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没有凝聚力和向心力,每个权利人都各自为政,各自委托一群律师四处出击,对于使用者而言,确实无所适从:想交钱找不到人,一旦使用则陷入无尽的诉讼中。马继超:集体管理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方便使用人使用,达到权利人和使用人费的平衡,司法实践要具有引导作用。国的法院司法实践多年来对GEMA提起的对侵权者诉讼中,推定GEMA享有权利,要是用人承担没有侵权的举证责任,其实这是通过司法实践的一种推定集体管理司法实践对集体管理发展非常重要,在我国江苏高院和广东高院做出了表率。崔国斌:解决你说的问题正道是,法院狠判侵权,行政机关认真执法。卡拉OK系统高度集中,还侵权满天飞,本来就搞笑,还指望集体管理洗白,是不对的。@邓宏光邓宏光:因此,从大方向上来说,江苏高院等案件,确实把握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精髓所在。只不过如何防止一家垄断,则是操作层面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要适度引入竞争,但竞争应当适度。崔国斌竞争性维权机构的存在,在一个健康的系统下,是在帮助集体管理组织拉客户,在我们这里,到是成了集体管理组织追杀的对象,太奇怪了。船长赵俊杰:@邓宏光 邓老师的平衡论,是对现状的担忧,但有不同看法。律师不都是唯利是图的,是“不拿枪的海盗”。崔国斌:我们整个的版权保护环境糟糕透顶,结果我们让正当维权的人吃药,呵呵。崔国斌:只要我不声称是集体管理,或集体管理组织,我为啥要理集体管理条例呢?这是问题的关键。崔国斌:我只需要关心,我的版权授权或转让链条是否合法。罗向京:英国在1900年前后,也有专业的讼棍,专门针对版权快要到期的音乐作品,去起诉使用者,以获得赔偿为业。后来英国专门出法令予以规制。所谓维权,如要讨论正当性,也是一个大课题。张洪波:马上4·26 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了,文著协欢迎有兴趣的专家法官学者大咖来协会现场考察。我们正在确定“会员开放日”。崔国斌:如果有法律禁止维权诉讼,那当然另当别论。张松:@崔国斌 “只要我不声称是集体管理,或集体管理组织,我为啥要理集体管理条例呢?这是问题的关键。”这个不能同意。崔国斌:后面还有授权链条清晰合法的要求。@张松邓宏光:如果仅仅从司法个案角度看,“法院狠判侵权,行政机关认真执法”肯定是解决侵权满天飞的路径之一,但这并不是最有效的路径。因为“法院狠判侵权“可能会导致每一个独立的著作权人都会委托律师,四处出击,借着打击侵权之名,谋高额回报之实;而使用者角度而言,他想获得授权,但无处获得授权,只能等待不知道是谁的别人在自己不确定的时间来诉讼自己。诉讼案件会越来越多,但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的许可桥梁永远都建不起来,对社会有序发展而言,并非良策。对法院而言,如果没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或者放任大家都搞实质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迎接越来越海量的诉讼;对社会和国家而言,只能是侵权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保护似乎越来越不利。@崔国斌船长赵俊杰:同意宋老师意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其存在的阶段必要性,一些具体的、已经显现的历史问题需要正视。理想的机制要回到契约基石上来,以实现保护与传播平衡。贾娟:@张松 很有意思的现象。第一次听说。船长赵俊杰:@贾娟 维权路径是一样的,争议解决机制无非就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以及新型新做法。张松:@贾娟 在局部地区,这个很难被发现,把全国的都集中在一起,就成规模了。孫遠釗:@邓宏光 如何才能适度呢?张洪波:@崔国斌 @孫遠釗 公开透明,只要符合集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章程规定,就应该可以。船长赵俊杰:就比如本群诸位,可以放弃休息时间为版权法治努力。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