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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教授:广告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规制热点关注

时间:2015-01-14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作者:  点击:

                                            广告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规制

                                   

                                                                             蒋志培

 

广告是市场主体及其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能够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认可的一种推销过程和媒介方式,对品牌形象的塑造与引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具有重要作用,是市场主体间争夺市场份额的一种重要手段;也受到国家法律和业内规则的规制和调整。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应贬低、诋毁竞争对手,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等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或减少因为广告语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中的广告行为应依法进行严格监督,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的广告内容应及时进行主动干预。进入民事诉讼阶段后,法院相关案件应及时依法审判,辨法析理作出裁判,不受任何违法因素干扰,这将有利于制止或减少后续的纠纷。

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会造成资源的损失,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等去解决纠纷,得不偿失,同时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在因广告语而出现纠纷或利益冲突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积极善意的态度去解决。

近年来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广告行为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和诉讼屡屡发生,有的已展开多起诉讼,至今尚未有终审定论。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相关市场主体行使自身的权利。对此,人们盼望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审理并给出最终裁判,是可以理解的。如果确定存在侵权违法行为,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判定其侵权责任。同时希望纠纷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本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制自身行为,妥善解决纠纷,将精力更多地放到为市场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及品牌发展上。

此外,在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受害人难以得到充分合理经济补偿的情况。这有多重因素造成,在专业上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则是举证和收集证据困难。

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调查取证工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诉讼的结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须举证证实其遭受的具体损失情况或者侵权者因侵权所获取非法利益的确切数额。但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往往是受害市场主体的市场信誉和占有率,而对这两者的举证难度甚大。对原告而言,证据保全等诉前收集准备证据的诉讼措施成功与否便成为能否有效地制止侵权,受害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维护的关键环节。

对此,原告方面不但要注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的搜集,也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后果的证据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等。同时,法院应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证据在一方而其故意隐匿、做假证、不如实陈述的,应依法予以规制,公正依法严肃处理案件,发挥诉讼对违法行为的强有力规制作用,使正义能够通过诉讼得到申张。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