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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凡:苹果手机是否侵权法院说了算 iPhone手机在华正常销售不受影响 本网编者按:不可轻率热点关注

时间:2016-06-23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作者:王凡  点击:

编者按:苹果6系列手机与某安卓手机外观专利侵权纠纷,由于当事者品牌著名,又涉及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民事诉讼等多起交叉诉讼,成了当下的知识产权热点案件。然而智能手机外观的专利侵权判断,的确存在难度较大的专业问题: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与现有设计的区别特征认定,以及相关领域设计空间的宽窄、大小等等。有专家认为,若孤立的将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得出二者之间仅存细微差别的结论并不困难。但事实上,在外观空间拥挤的智能手机领域,把控细节设计则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注意。当事一方主张两者外观区别特征都属于功能性特征,外观构成相同、近似;一方认为两者外观显然存在超出细节设计的巨大差异,存在功能但更有独创设计。一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与诉讼并存,博得了社会和专业人士关注。案件处理如何,也是司法改革进程中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的一个检验,无论对知产行政机关还是对知产法院都绝不可轻率。本网登载有关署名文章一篇,连同前几篇相关文章一并供读者参考。


苹果手机是否侵权法院说了算 iPhone手机在华正常销售不受影响

 

王凡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局在一起专利侵权的地方行政处理纠纷中认定,苹果公司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手机外观设计侵犯了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佰利公司”)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涉案专利”)。目前,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上海”)已经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知识产权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依法受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因苹果已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局的决定(“被诉决定”)将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iPhone 6和iPhone 6 Plus在北京乃至中国的正常销售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另外,考虑到北京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存在瑕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很有可能在全面审查后撤销其决定。

 

由于所涉及的是苹果公司的知名手机产品,被诉决定一经做出便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众多的评论集中围绕在两个问题上,一是iPhone6和iPhone 6 Plus手机是否可能因被诉决定而在北京乃至全中国被禁售;二是向来注重产品外观独特设计的苹果公司是否侵犯了某中国手机品牌的外观设计专利。

 

iPhone6iPhone 6 Plus手机的在华正常销售是否会受到影响?

 

苏州大学法学院李小伟教授认为,依照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iPhone6和iPhone 6 Plus手机在华正常销售不会受到影响。由于苹果上海已经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上诉期间是不能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强制执行的,因此苹果在华的正常销售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另外,由于涉案行政决定存在明显的事实和法律认定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人民法院有权撤销该被诉行政决定。

 

李教授同时表示,一个地方专利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能够引发这么多的评论和猜测是很让人惊讶的,特别是考虑到本案目前正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公平和公正审理的专门法院,是最有能力对专利侵权问题作出认定的法院之一,一旦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认定iPhone6和iPhone 6 Plus手机不侵权,任何可能的不良影响将完全被消除。

 

iPhone6iPhone 6 Plus手机的外观设计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

 

李小伟教授认为,考虑到iPhone6和iPhone 6 Plus手机与涉案专利之间众多的区别特征,其并不能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依据专利法,如果在一般消费者的眼中苹果手机与涉案专利之间存在众多显而易见的区别,那么二者便有着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

 

李教授认为,iPhone6和iPhone 6 Plus手机与涉案专利之间在六个视图上都不相似,例如iPhone 6/6 Plus手机的采用了苹果经典的圆形实体的“HOME键”设计,而涉案专利则采用了安卓手机常见的三个虚拟按键,苹果手机在背部采用了三段式的条纹设计,另外声孔和摄像头的形状以及排列方式也不同,等等。

 

然而,北京知识产权局却拒绝考虑以上不同点,反而认定这些不同点均构成“功能性设计”。依据专利法,功能性设计是指由某一功能所唯一限定的设计,在侵权比对中不予考虑。例如,为了在地面上滚动,所有的轮胎都是设计成是圆形的,当进行轮胎外观设计的侵权认定时,轮胎圆形的形状是不予考虑的。李教授认为,iPhone6/6 Plus手机上的前述特征并不落入功能性设计的范畴,因为就这些设计而言,市面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可替换设计,因此iPhone6/6 Plus手机所采用的独特设计是从审美的目的而出发的,意图在于从外观上吸引消费者。如果将这些设计作为所谓的“功能性设计”而不予考虑,那么几乎目前所有的手机外观都是相似的,即同样是有着大屏幕的扁长方体,那么这些手机也侵犯了涉案专利。这样的认定是明显不合理的,并与专利法相违背。

 

在另一方面,被诉决定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的观点也相矛盾。专利复审委在关于涉案专利的第27878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指出,涉案专利与数十项现有设计相比仅在正面到背面的过渡设计中存在差别,即采用了具有特定弧度及变化趋势的外鼓圆滑曲面设计,并且其侧面设计是不对称的。然而,北京知识产权局没有采用与专利复审委一样的认定标准。北京知识产权局在其决定中首先已经认定了iPhone 6 / 6 Plus手机的侧壁明显是对称的,并且和涉案专利的侧壁设计不同。但是,北京知识产权局却认为这一差异仅仅构成细微差异,而不影响相似性的判断。因此,被诉决定与专利复审委的认定是完全相冲突的。如果弧型侧壁仅仅是一个“细微”性的设计,那么涉案专利早就在之前的无效程序中被无效了。

苹果的态度

 

苹果认为被诉决定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重大错误,苹果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撤销被诉决定很有信心。另外,苹果上海早于2015年7月就已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确认不侵权程序,要求法院在该案中确认iPhone6和iPhone 6 Plus手机不侵犯涉案专利。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受理并审理结束,可能会在近期做出相应的司法判决,而其判决效力也将超越被诉决定的效力。

 

目前,专利权人佰利公司尚没有任何回应。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