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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留归学校 不缴国库行政执法

时间:2016-08-20   出处:界面中国  作者:  点击:

大量科技成果“沉睡”在实验室正成为许多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尴尬。据统计,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对此,相关部门正在通过政策“发力”解决。

日前,教育部、科技部近日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免除高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与一般国有资产实行相同的管理模式,其处置需要进行层层审批,同时,科技成果处置收益还需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审批难、上缴额高,直接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在最新公布的文件中,两部委对此作出了相关修订。

《意见》称,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意见》还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 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要激发科技单位、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把科技成果真正转化到现实生产力中来,最核心的还是人的因素。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到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加大奖励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比例。

例如,山东省规定转化收益最低60%,最高95%,可以奖励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以及团队。湖北省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

17日公布的《意见》明确,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此外,两部委还规定,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

《意见》指出,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的试点,加大对 应用型本科 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在校企之间的交流力度。

《意见》还提出,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高校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

《意见》强调,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原文来源:界面中国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