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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

蒋志培博士: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回顾网络版权保护过程......(2003年)蒋志培

时间:2016-10-14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作者:  点击:
特邀嘉宾 高法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博士
访谈主题 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 [新华网报道]:直播即将开始 (14:56) 
· [新华网报道]:嘉宾蒋志培已经到达,请网友踊跃提问 (15:04) 
· [主持人]:网友朋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收看新华网“两会在线访谈”,相信很多的网友朋友注意到了,今天我们请来了法学博士、高法民事三庭的庭长蒋志培先生作客新华网,你好蒋志培先生。今天蒋庭长将就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和网友进行交流。 (15:07) 
· [主持人]:我想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会越来越多,而且复杂程度也越来越大,当然你今天来了新华网,网络方面的知识产权更是受到了很多人的重视,今天第一个问题我就想先问一下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问题,有一位叫“窈窕好淑女”的网友问:我有很多网络文章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被一些商业网站擅自使用,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侵权,但是我却似乎束手无策,请问蒋博士,我该怎么办呢? (15:08) 
· [蒋志培]:关于网络上版权的保护问题,司法解释已经做出了很多的规定。网络在90年代中期在我们国家发展很快,一开始法律的秩序确实出现了混乱的现象。很多的作者付出了辛劳的创作而被无偿在网上传播,使他们的经济效益受到了损失。 (15:10) 
· [蒋志培]:根据国际上的惯例,咱们国家的立法机关和立法机关都比较关注这个问题,在2000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网络上使用应该支付使用费,如果注明了作品不得转载,那么在网络上不得随意用。 (15:12) 
· [蒋志培]:刚才这个网友的担心,确实是可以理解的,一般来说,作为自己的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如果说不愿意让其他的网友传抄和转载,应该注上不要转载,其他的媒体如果转载,就要支付费用,这就是说如果他人转载你的作品不支付费用你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你的权益,如果你注明不许转载了,你就可以在司法上得到保护。 (15:13) 
· [蒋志培]:这次著作权法修改了,正式把网络的著作权作为一种权利,在网络上这种传播权是受到保护的。当然作者许可的话,或者不准备追究的则是另外一回事。这个网友如果说自己在这方面做到了该注明的注明,该主张自己的权利主张自己的权利,她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的手段和行政的手段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当然她如果不愿意追究,愿意自己的文章被更多人来看,也是可以的。 (15:13) 
· [主持人]:你刚才提到在文章后面要注明不得转载,而且说到如果转载了需要支付给一定的费用,我们这里有一位网友,就问到有关支付费用的问题。一个叫“美MEIMEI"的网支想知道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付费有没有标准? (15:14) 
· [蒋志培]:这应该由国家的行政主管部门定出标准,比如说我们国家版权局对纸面、图片等等的使用支付报酬作出了规定,当然这个标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应该是变动的。根据这个规定,双方可以自愿约定费用数额,双方的约定费用就可以作为标准,法律应当给与保护。 (15:15) 
· [蒋志培]: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还可以参照纸面作品的使用费用规定,比如说一千字支付百元以下的费用,当然这个费用是高是低还可以再谈讨。这个网友可以查一查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规定。至于网络作品的使用费用标准,据我所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中,在没有新的标准前,网络上作品使用费可以参照纸面上的费用标准,同时考虑到作品的点击率,或者是这篇文章创作的情况和影响等来考虑支付费用,当然双方也可以协商。如果作者受到了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也会根据作品使用的情况和相关规定等给出一个赔偿或者支付使用费的数额。 (15:17) 
· [主持人]:我注意到你用的是“应该”两个字,在目前来看,我们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来出台解决稿酬相关纠纷? (15:18) 
· [蒋志培]:过去的行政规章规定了纸面上的标准,但是在网上作品使用费的标准确实还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没有规定这么具体,只是规定要支付报酬。因此,我们应该促进这样更清楚的支付标准的尽快出台,目前参照一些相关的付费的标准来来适用。 (15:19) 
· [主持人]:“两会”马上就要召开了,你觉得在网络知识产权方面,有什么想法来促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完善起来? (15:20) 
· [蒋志培]: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加入WTO前后的几年,突出地摆到全国人民的面前。知识产权贸易作为WTO三大支柱之一,如果一个国家不能达到WTO规定的保护的标准,就可能引起WTO成员之间的一些争端和经济制裁。我国选择加入WTO,同时也对WTO关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承诺,并且按照Trips协议修改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实施这些法律。(15:21)
· [蒋志培]:入世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到去年10月已经公布了15项司法解释。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审判一审知识产权的案件有5千到6千件。比如2002年全国法院受理审判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000多件,二审案件也有近两千件。其中收案数量占第一位是专利权纠纷案件,第二位是著作权纠纷案件,去年有近两千件,估计有近百件是涉及各类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网络知识产权是个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商标、不正当竞争,不仅是著作权纠纷。著作权纠纷涉及到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多媒体等,甚至是新闻的传播。网络上的一些图标、标识、域名等可能涉及到商标侵权纠纷。 (15:22) 
· [蒋志培]:人民法院按照国家的法律依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同时依法促进繁荣创作、促进好的文章信息的广泛传播,使社会大众受到益处,使信息的传播,网上作品的使用等形成一个守法有序、公平诚信的竞争环境。这是我国法律的立法住址,也是人民法院公平执法的指导思想。总体来说,我们在以后要更细心地审理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当然涉及网络的法律问题很多,如网络名誉权、姓名权的问题,网络欺诈、不正当竞争等等,还有网络的犯罪。今天我们只聚焦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著作权"方面来讨论。 (15:23) 
· [主持人]:你觉得有没有出台像《电子商务法》之类的法律的紧迫性? (15:24) 
· [蒋志培]:关于涉及电子商务的的立法,我认为应当提到国家的立法日程上来,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 (15:24) 
· [蒋志培]:电子商务法不见得是一部法典或者一部法律。可以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的网络法律规定构成。实际上,我们过去这几年来已经制定了不少这样的法规,我们的民事法律、知识产权法都涉及到计算机网络领域。我想只有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律机制,司法机关能够更熟练执行法律,才可以适应我国信息产业高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15:27) 
· [蒋志培]:近几年来,我国信息产业等高科技产业发展迅速。现在中国网民已经有数千万,是全球信息网络产业发展的一个亮点,就目前情况来看,数千万也只是我国人口的一小部分。未来发展的潜力、余地很大。所以我们的网络立法和执法工作要适应网络等信息产业的发展,作为法官,不但审判好众多的案件,同时也在研究这方面的各种知识,提高司法水平;作为学者也要结合实践不断研究和攻克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的众多课题,为国家为人民做些事情。 (15:28) 
· [主持人]:当前知识产权的案件有哪些主要特点?有哪些案件比较突出? (15:28) 
· [蒋志培]:我刚才提到人民法院每年受理审判一审的知识产权案件有5到6千件,实际上法院还要审判那些触犯刑律的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和涉及行政复审的行政案件。就民事来说有去年受理了六千多件,特点大概有这么几个:一是案件大幅度上升。我国入世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修改之后,2002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专利纠纷案件2080件,同比2001上升30.24%;2002年全国审理商标案件707件,虽然绝对数还少,但也比2001年上升46.68%。著作权纠纷案件,有一个去年的统计数字,2002年同2001年相比上升了60%多。这些数字表明了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上升比较明显。 (15:29) 
· [蒋志培]:但是这里要向网友们讲明白,知识产权的案件仅仅是指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小部分。根据统计的数字,人民法院每年要处理五到六百万的案件,其中多数是民事案件,一年受理的知识产权的案件只有5-6千件。一方面我们要看到知识产权的案件上升很明显,它是伴随着高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类型的案件,同时也要看到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对数量还比较少,上升的趋势比较平稳。 (15:30) 
· [蒋志培]:二是识产权的案件专业性较强,涉及到科技、文化、经贸等各个领域,特别是涉及到一些高新技术,从物理、化学、电子、生物工程到计算机网络,到航天技术,著作权领域涉及到文学、艺术、计算机软件、电影、美术等等。诉讼关系也十分复杂,有集团诉讼的、有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的诉讼,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行政违法相竞和等等,诉讼标的也越来越大,当事人利益冲突也越来越激烈。这些都给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出了很多的难题。一般地说,这些案件比一般民事案件如债务合同等纠纷等难度要大。法官要攻克法律的难题,同时要攻克涉及化学、生物、物理、电子、航天等领域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等等专业性的问题。当然我们也求助一些专业人士的帮助。针对这种情况,随着机构改革,法院也作出了调整,设立专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一般都配备了学历层次比较高的法官,同时人民法院通过一二十年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开展了与国外的一些法官交换交流。 (15:31) 
· [蒋志培]:第三个特点是案件类型新,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增多。网友们可能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法院审理了很多案件有五六百万件,但很多案件很少会引起公众注意,但是知识产权案件虽然相对数量少,从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会不断看到的是知识产权的案件受报道被曝光。特别是我国入世以后,这样的报道就多了:有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取得知识产权的,起诉国内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侵权的;也有中国当事人对外国的当事人因侵权提起诉讼的。还有涉及到专利技术侵权、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不正当竞争的,涉及文学、艺术、软件、数据库著作权的纠纷等等,有些案件涉及知名人士,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权益。还有些纠纷涉及民间艺术、原产地标志等,媒体做了很多的报道,成为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 (15:33) 
· [蒋志培]:新类型的案件很多,如北京市法院就审结了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诉某一公司侵权五环标志的案件。还有比较知名的互联网站进行互相指控侵权的一些诉讼案件的报道,也很热。我国法院还受理了一批植物新品种的案件,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发展。国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一些新培育出来的的植物品种被别人无偿进行生产、销售,就可能涉及到对植物新品种的侵权,一些法院已经处理了十几起这样的案件。 (15:35) 
· [蒋志培]:第四,我国各地知识产权发案和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分布不均、不平衡。在首都、省会等大城市,科技、文化、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一些中心的城市、外资投资比较多的省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比较多,而有些欠发达的省、区,这类案件相对比较少。比如说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浙江等地方都是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比较多的地方。还有一个倾向,许多的被侵权人愿意选择大城市的法院去审理这类案件,这和这些地区的法官素质比较高,知识经验比较丰富,对法律执行的比较准确也有关系。以上这四个特点比较突出。 (15:37) 
· [主持人]:在处理这些知识产权案件的时候,我们的法官的队伍素质怎么样? (15:37) 
· [蒋志培]:你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国家入世前后,对各部知识产权法律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已经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标准。在法律修改完善以后,执法的问题就更加突出,有好的法律没有公正、有效的执行等于没有法律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说,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严肃公正执法当前是最为重要的。要实施好法律,就要有高素质的法官等执法人的培养问题。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对法官队伍的建设和法官专业化素质的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法院系统上下都进行了机构方面的改革,还成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配备了一些政治素质好、有综合能力、学历层次较高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15:39) 
· [蒋志培]:比如说我所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共十个通知,除一名是北大法律毕业的本科生以外,其他同志都是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学历。在一些地方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的法官的学历层次也很高,他们不但是学历层次高,还有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因为学历只能代表知识掌握的程度,但是要把这个知识通过审判实践变成很强的工作能力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15:40) 
· [蒋志培]:我在1995年取得了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硕士的学位,1996年虽然我在职,但我又考取了中国人民大学的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经过4年多的学习,在2000年1月份取得了法学博士的学位。为什么介绍这一点,我看到网上有一位叫利邓的网友,问我:你是不是也属于没读过硕士等的"速成博士"。我敢肯定这位网友的年龄比我小,可能有过很好的学习条件取得你的学历,但是我也告诉你,我也经过艰苦努力取得这样的学历。取得学历的人,不要看不起那些虽没有学历但在实践中自学成才锻炼的确有能力的人。我感到取得学历还是比较简单的,真正有能力有本事为国家做事、做贡献,真正完成国家交给我们不一般的任务,为国家做贡献更需要具有一定的能力,知识要转化为能力。我和这个网友在此还要共勉,把我们的能力提得更高,为我们的国家、为人民做更多的事情。 (15:40) 
· [主持人]:你在取得博士学历的时候,感到知识够用了吗? (15:40) 
· [蒋志培]:我感到我所在的这个领域读,已经读的书还满足不了需要。就计算机网络行业这个领域来说,就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我刚刚送给了新华网一本关于网络电子商务法的书,当时我们就是根据这样的理论研究,向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了该领域的司法解释送审稿,在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我们的工作这样就开拓了一个新的司法调整的领域,司法上已经解决了若干的问题,稳定、调整了社会关系。这样的课题实际上是导师不能全教给你的,要靠你去开拓。我现在也指导学生怎样读书,我告诉他们怎么样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做一些党和人民需要的工作。如果能够开创性地做一点事对人民来讲是有很大的益处的。 (15:42) 
· [主持人]:一位叫“向往美好”的网友问,法官在处理信件时怎么样处理? (15:43) 
· [蒋志培]: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每天都接到大量人民群众的来信,按照我们国家《诉讼法》的规定,不同的案件处理由不同级别法院来处理,最高法院也不能违背国家的诉讼法律制度身子处理案件来信。有些信件寄到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还是应该转到案件受诉的法院或者他的上级法院依法处理。另一方面尽管这样,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对来信是非常重视的,最高法院设有立案庭,他们的工作也很认真负责。收到这样的信之后,都很细心做记录,依法办理。我们听处理不少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来信,有的是当事人是用钢笔写的,不单是打印的,我们对他们的信件都能做到依法处理、件件有着落。 (15:43) 
· [蒋志培]:此外,我也是个网友,我也设立了一个网站,一方面积累网络经验,一方面专门介绍一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网站叫"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网址是:www.chinaiprlaw.com .在网站上有我的E-mail的地址,我每天都接到很多的信件,对法律专业的问题,有很多的网友能一起交流一下,我觉得对工作特别对一般老百姓有好处,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好处。所以跟他们进行交流,可能是受到互相启发解决了他们的问题,当然网络当中也来了一些涉及到职务上、工作上的信件,也有反映情况、申诉的,有些比较重要的,我就把它们打印出来,送到相关的部门依法处理,引起重视。这也是多了一条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 (15:44) 
· [蒋志培]:我觉得我们最高法院都是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呼声,这是非常实在的话,肖扬院长提出了"公正与效率"的实际工作主题,我们为实践这一主题在工作。但是另一方面因为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是有法律规定的,我们不能越过下级法院直接受理下级的案件,更不能干涉下级法院依法办案。我们建议网友们与权利被侵害在诉讼的时候,既要掌握法律、司法解释,同时要注意掌握收集证据,应当积极主动陈述、辩论,进行这样的诉讼,不管是做被告还是当原告,不认真进行诉讼,也不能取得好效果。还是应当对我们的司法有信心。 (15:45) 
· [蒋志培]:比如在北京市的法院都设立有立案大厅,打官司的到这个大厅来都有窗口,也都有一些服务的设施,我在访问下边法院的时候,印象很深,比1979年参加法院工作到北京市西城法院的时候(强许多),那时候条件很困难,现在发展很快。由于各级法院都设立了这样的机构,法院都规定了保护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所以还是能够处理这样的案件。当然我做的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我们要提高法官的审判素质能力,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公正与效率是我们永恒追求的主题。 (15:47) 
· [主持人]:入世以后,国外的当事人要求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件多吗? (15:48) 
· [蒋志培]:我没有带具体的数字,近几年涉外的知识产权案件有所增长。估计占的全部知识产权的数量2 %-3%。这里面有外国的公司来起诉国内的企业或者是个人侵权的案件。他们所持的知识产权都是被中国法律赋予承认的,中国的专利中国的商标在中国遇到侵权遇到争议以后,他起诉要求法院来处理,同时也有中国的公民或者是组织法院起诉国外的当事人侵权。 (15:49) 
· [蒋志培]:总的来讲,由于对外交流的增多,外国企业到中国投资的增多,对外经贸科技交流的增多,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会有所增长,这是正常的现象。这种案件和国内当事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的案件,都是平等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思想是,依照法律,既要保护国外当事人的权利,也要保护本国当事人的权利,依照中国的法律,在法律面前保持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平等。 (15:49) 
· [主持人]:如果国外诉讼方提出要依照他们当地的法律呢? (15:50) 
· [蒋志培]:知识产权法律有一个很鲜明的特点就是具有地域性,美国的专利权不能拿到中国来保护,换句话说,中国授权的专利也不能在美国去保护。只有在美国申请专利以后,你的产品打到美国市场上,才能在那儿得到保护。所以说我们的企业不但要看到在国内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入全球经济以后,更要有知识产权的战略,否则你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麻烦,特别是中小企业应当有这种远见,真正要融进到全球大市场上的竞争当中去。 (15:52) 
·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问到处理盗版的问题,说电影《英雄》的盗版很多,他也买盗版,而且很多人都在买盗版,他想知道,盗版屡禁不止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因为高法对盗版的惩处力度不够,他说盗版在一定程度上繁荣了中国的市场,要想让一本文艺作品得到比较广泛的发行,必须通过这种比较便宜的途径,你怎样看? (15:53) 
· [蒋志培]:这位网友说的也有他道理的地方。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秩序的整顿,对权利的保护,市场法律机制的完善,盗版、假冒这条路是走不通的。为什么呢?你要奉行假冒盗版这样的路,我觉得你就在毁坏了中国的生产力。你就在主张将生产力中最重要的因素劳动者都培训成盗版假冒者,不要说竞争,是自我失败。 (15:54) 
· [蒋志培]:比如说一些企业,一些乡镇企业,靠盗版、假冒致富,不会合法进行生产,甚至是把工业酒精当做酒,甚至把废弃的医疗用具重新装袋再用到人身上,大米上掺黄油,人吃辣椒用硫磺薰等等,你实际上就破坏了劳动力,让他们不能参与到国内的生产竞争当中,更不能参与到国际的竞争上去。从国家民族的利益等深远的意义上讲,盗版假冒的路不能走。 (15:55) 
· [蒋志培]:如果不打击盗版,谁愿意花很大的精力去创造技术,一个人甚至是花了一辈子的时间写了一部作品,但转眼之间被盗版了,最后我们在网上看到的都是垃圾了,因为没人去创作了。另外,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作品价格是不断的走低,据我所知,电影大片的盘也是降低了价格。一张票有的过去几十块钱,近百元,现在二三十块钱也能买到。 (15:58) 
· [蒋志培]:法律也保护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的。刚才我们说发表的文章你可以转载,只要支付报酬就可以了。我本人写的文章也有人去转载,我个人觉得关系不大,就让他使用了,这就是说,法律规定的标准已经考虑了这种正当权益,如果还要突破法律的规定的界限去搞盗版,就应该让盗版者付出代价、承担法律责任了。如果人人都养成这种习惯,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社会的文明程度就会大大提高,这是社会的总体的走向。 (16:00) 
· [蒋志培]:人民守法的观念也要发展,是不是都要用惩罚性的责任。我们法律上有规定,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最高要判7年徒刑。还要承当民事责任。执法要加强,国家的行政力量是很强大的,他们主管各个行业。国家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有一个行政的途径来保护,实际上更多是投诉到工商局、版权局、专利局等行政主管机关。凡是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都要依法保护他们的权利,法院有一个你起诉我受理的规定;不起诉,法院就没有可能受理案件。国家没有规定,法官法院要到社会上执法,也没有法律规定说法院要主动招揽案件。司法它只是弹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你起诉我就管,你不起诉,法院就没有职权受理这个案件。 (16:02) 
· [蒋志培]:当然在今后执法当中,要更多体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指导思想,在赔偿的时候,更加充分依照法律把赔偿额加上去,当然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这会起很好的作用,这是我们正在研究和解决当中的问题。 (16:03) 
· [主持人]:如何让知识产权的观念深入老百姓的心中?法院在这方面能有什么好方法? (16:04) 
· [蒋志培]:你说的这个问题十分有趣。我接待过一个公司的经理,这个公司要把一些信息聚集起来做一个光盘,不管是否得到许可授权他都压缩到光盘上。他说我们一直都这样做,我们有什么问题要被告到法庭上?我就跟他说一个道理,如果说你们家的电视机别人给搬走,拿去卖了,你能接受吗?他说当然不能接受。我说你把人家的文章无偿弄来,把他人的知识财产白拿来,你去卖钱就等于与拿人家的电视机是一个道理。 (16:05) 
· [蒋志培]:你刚才说的人民群众当中知识产权的意识是特别重要的。很多宣传和教育的任务不是法院本身的任务,但多年来法院特别强调通过公开审理案件通过旁听来告诉人民群众,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告诉群众这样做是对的,那样做是不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这个来使法律观念深入人心,这回起一定的作用。 (16:06)
· [主持人]:音乐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是有特殊性? (16:07) 
· [蒋志培]:作品保护包括音乐作品、美术、书法作品。音乐版权里面有曲还有词,网络侵权案件一定要注意取证,获取证据是很重要的。地区法院和我们受理的案件当中,由于证据缺乏,没有证明被告的行为侵权,结果打败官司的情况也有。我建议权利者,特别是涉及到网上,遇到侵权一定要冷静,一定要先取证据,然后收集到造成对你的影响或者是损失有多大的证据,然后再采取一些法律的行动。(16:10) 
· [主持人]:网友“刀下留人”问,手机短信受不受知识产权保护? (16:11) 
· [蒋志培]:如果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或者美术作品,也要受到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去年有一个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它强调涉及新闻的作品或者是信息的保护问题。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涉及新闻的作品,一部分是纯时事新闻。比如说太阳从东边升起来了,某个事件在地球某个地方发生了,这样信息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谁也不能垄断这样的信息。这就属于时事新闻。但是,我们对时事新闻的传播也要有合乎法律的公平有序的秩序。你在传播他人时事新闻的时候,不是你费力量来采访的时候,你要注上新闻源,要注上原来的采访者,还有出自哪个新闻单位。新闻事业不但具有舆论工具作用,同时也要成为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产品。它也可以创造财富,否则我们就不能在全球新闻竞争方面站住脚根。 (16:13) 
· [蒋志培]:涉及到已经是作品的新闻,如报告文学,一些采访者独创性的采访性报道,这就不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了,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有一些图片当然也涉及到摄影作品问题。谈到网络上面,不管是网站,还是纸面的报刊杂志,还是其他使用文章的网友也好,在交流的时候,千万注意应当保护他人涉及新闻的作品,还有传播时事新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否则会有诉讼的麻烦。 (16:13) 
· [主持人]:有一网友问到,出租车里面的背景音乐或者是商场里面的背景音乐是否也受知识产权的保护? (16:14) 
· [蒋志培]:关于饭店等的音乐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我也看到有一些音乐作品的作者组织起来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与音乐作品使用单位谈判,收取使用费。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包括音乐在内的作品在内要受到保护。但并未规定这么具体,如背景音乐。只是规定了作品的种类,同时也包括音乐作品,你有偿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作品,还是应该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来办。 (16:15) 
· [蒋志培]:著作权协会找一些盈利的单位,这是比较正常的现象。当然也有争议是不是全部要支付。随着人民的认识的提高,主动履行一些法律义务的会多起来。 (16:17) 
· [主持人]:你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在处理细致问题时有没有困惑? (16:18) 
· [蒋志培]:要说到法官的困惑,确实也有。包括案件事实的真伪上,包括案件处理以后的社会影响和法律上的效果如何同一上,依法独立审判上,都会遇到一些问题。我们是不断的克服困惑,法官的任务并不是十分轻松。 (16:20) 
·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交流就告一段落,希望网友朋友们继续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也感谢蒋庭长作客我们的演播室,谢谢。再见。 (16:22)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