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检察信息

2016年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检察信息

时间:2017-04-22   出处:京检在线  作者:  点击:

2016年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

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1.何某某、刘某某、臧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胡某某、冯某某、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4.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5.陈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6.白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7.阎某、刘某、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8.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9.汪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10.岳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11.朱某某、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2.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3.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4.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15.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6.鄢某科、鄢某俊假冒注册商标案

17.郭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18.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19.钟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张某某、任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

何某某、刘某某、臧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臧某某原系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正公司)项目研发及管理人员。2011年5月至2014年间,被告人臧某某等人成立北京大成华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违反与理正公司的保密协议,使用其所掌握的理正公司的技术信息,向广州市某建筑设计公司等5家公司销售其研发的管理信息系统,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182250元。


后经鉴定,广州市某建筑设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当前使用的35个数据库表、10个存储过程/函数,7个源代码文件、1个源代码文件中的8个函数,以及从广州市某建筑设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恢复的已被删除的10个数据库表、22个存储过程/函数与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对应的内容相同或实质相同。大成公司向其他公司销售的管理信息系统与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也存在部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数据库表、存储过程/函数。上述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库表、存储过程/函数、源代码文件均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非公知的技术信息。


典型意义


精准把握侦查方向,形成侦诉合力。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涉及企业数据库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案件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被告人均具有专业背景和较高学历,被抓获后拒不认罪,证据随时有被破坏、灭失的风险,为及时锁定案件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通过引导侦查对大成公司的销售客户突袭调取证据,确保了案件质量。经过认真审查鉴定意见,排除瑕疵证据并重新取证。鉴定意见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官通过多次走访鉴定机构向专家请教,多次讯问、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大量专业书籍,发现原有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部分涉及公知的内容,为此申请其他机构重新鉴定,排除原有鉴定意见,为准确认定犯罪奠定良好证据基础。注重发挥监督职能,依法追诉案件漏犯。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机关首先移送审查起诉的何某某、刘某某案件中,发现臧某某虽未直接参与产品研发,但其在犯罪中也起到重要作用,及时固定臧某某共同犯罪的客观证据,依法对其追加起诉,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庭审指控有理有据,赢得良好法律、社会效果。庭审阶段,针对被告人及律师提出的大成公司销售的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理正公司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占整个管理信息系统比例非常小的无罪辩解,检察官围绕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的实质作用,充分论证这些技术信息均是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且必要、主要组成部分,以出庭实质化推动庭审实质化。指控有力,尽管被告人臧某某百般狡辩,否认明知公司技术人员何某某等使用理正公司的技术信息,检察官对此有针对性地申请鉴定人员、证人等8人出庭,通过大量客观证据的展示,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使拒不认罪的被告人臧某某在庭审的最后阶段认罪伏法,被告人臧某某也被法院判处了行业禁止令。被害单位送来锦旗感谢检察官的公正执法和专业敬业精神,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

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受雇于天津市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负责采购车辆配件,其间因采购合同指定的兰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某型号温水箱停产,遂从他人处先后购买假冒该品牌的温水箱15台,并以所在公司名义销售给铁路单位,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1250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为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向侦查机关就罪名认定、法律适用和取证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确保全案证据确实、充分及庭审指控犯罪的顺利进行。同时为维护铁路单位的生产、运营安全,确保乘车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国有资产受到侵犯,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就该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出切实详尽的整改建议,得到高度重视和积极整改落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

胡某某、冯某某、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未经著作权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授权的独家运营商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其网络游戏《问道》,收取玩家充值款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有效引导侦查,及时重新鉴定,高效办结案件。本案属于典型的架设运营私服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被告人频繁变更游戏服务器、充值服务器,造成电子证据极易灭失。检察官通过认真审查,发现同一性鉴定意见书中的游戏登录器并非从涉案网站下载,关联性受到较大影响。经过向鉴定人员和侦查人员说明问题,及时引导重新鉴定,确保了庭审证据合法有效。本案从被抓获到判决,仅用5个月时间,海淀区检察院通过整合检察职能,大大提高办案质效,减少了审前羁押,提高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效能。



4

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久敬庄某库房内,非法销售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和爱世克私品牌的运动鞋,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2016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库房被民警查获,现场起获尚未销售的假冒Nike牌运动鞋7500双、假冒Adidas牌运动鞋5500双、假冒Onitsuka tiger牌运动鞋1010双,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681200元。


典型意义

及时调取关键证据,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加大财产刑惩治力度。本案涉及民众认知度较高的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查扣假冒商品14000余件。丰台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并未简单依据商品权利人提供的价格进行认定,而是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了送货单、账本等客观证据,最终采用被告人实际销售价格,准确认定涉案金额195万余元。及时调取了相关证言,在庭审阶段有力驳斥被告人虚假供述,使得法院全部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一百万元罚金。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人拒不认罪,且侵权商品数量大、金额高,但由于检察机关有效引导侦查,准确、快速办结案件,从被抓获到判决,仅仅用3个月时间,体现了办案质量与效率并重的特点。



5

陈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一出租房内销售印有惠普、佳能、三星商标的硒鼓包装盒、气泡袋、鼓身标及防伪标。其间,被告人陈某某向孔某某(另案处理)销售印有惠普、佳能商标的硒鼓气泡袋共计20000件。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上述出租房、仓库以及陈波狄驾驶的汽车内起获正待销售的印有惠普、佳能、三星商标的硒鼓包装盒、气泡袋、鼓身标及防伪标共计16645件。经鉴别,上述标识均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典型意义

按照标识自然数量认定还是按照成套的标识、气泡袋、包装盒认定标识件数,在实践中有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标识的自然数量来认定件数,也有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各种标识在构成商品中所承担的功能,将各标识所能构成的整体商品的数量作为认定件数的方法。对该问题的理解,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本案并非对全部侵权产品均进行整套销售,按照购买者的需求有时会拆分销售,如,单独销售包装盒或气泡袋等。基于此,检察机关以标识的自然数量来认定标识件数,充分体现了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程度,得到了法院判决认可。


本案系异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的犯罪案件线索,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在海淀检察院的引导侦查下,成功侦破的一起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上下游产业链完整的跨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促进案件实现了快侦、快诉、快审、快结,取得良好效果。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及时准确打击了犯罪,也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决心,得到了权利人的高度赞赏。



6

白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白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一出租院内,将其从批发市场购买的无牌散装烤鸭半成品重新包装后,假冒“全聚德”品牌的烤鸭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共计68万余元。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民警抓获,在其出租院内起获尚未销售的标有“全聚德”商标的烤鸭共计696只,及“全聚德烤鸭”包装袋、加工工具、发货单等物品。经鉴别,现场起获的标有“全聚德”商标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0040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以贴标方式将无牌散装烤鸭“改头换面”冒充“全聚德”品牌烤鸭进行销售,不仅侵害了全聚德这一中华老字号的权益,也侵害了首都旅游环境。为依法严厉打击,检察机关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未以被告人自称的较低价格认定销售价格,而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全聚德”烤鸭的市场中间价认定,使得被告人依法得以追诉,获得法院判决认可。



7

阎某、刘某、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自2016年1月始,被告人阎某、刘某(闫某妻子)、刘某(刘某弟弟)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停车场内,非法销售从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安吉尔”净水器。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阎某、刘某、刘某在向他人销售商品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其中被告人阎某、刘某参与已销售的商品金额均为人民币245000元,被告人刘某参与已销售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0元;未销售商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48000元。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南产北销”案件,制作假货的上游犯罪发生在浙江省慈溪市,销往本市,三名被告人收到假货后又转售他人,社会波及面广,且涉案产品系日用净水器,严重影响消费者生活安全。三名被告人从立案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均否认主观明知。为严厉惩治犯罪,公诉人充分发挥庭审指控主体作用,围绕关键问题,详细出示上游犯罪人供述、客户证言中的细节性描述,对比假货与正品的价格和质量差异,深入分析阎某、刘某、刘某前期供述与上述证据的矛盾之处,促使三名被告人幡然悔悟、当庭认罪。检察机关以出庭实质化推动庭审实质化,通过有力指控,保证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8

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一出租房内,通过网络刊登销售、代加工各种高档酒的广告,并购买“五粮液酒”、“茅台酒”的酒瓶及外包装,以其购买的其他白酒灌装、包装后,对外销售。2016年8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其暂住地内进行封箱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查获,当场起获大量已经灌装好的“茅台酒”、“五粮液酒”,以及酒瓶和外包装、作案工具。经鉴别,上述成品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


典型意义

规范调取电子数据,严厉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本案被告人通过百度贴吧、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发布销售、代加工高档酒的广告,涉案数量、涉案金额巨大,检察机关及时调取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有力指控犯罪。本案的办理,体现出知识产权犯罪互联网化的趋势,同时也督促互联网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防止自身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



9

汪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汪某某先后在北京市丰台区某租住地和北京市房山区一租用的厂房内,自己或委托他人制造带有“牛栏山”商标标识的白酒,并将其制造的上述白酒通过物流公司销售给山东省烟台市的战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别,上述白酒均属于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金额共计人民币57 95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利用物流公司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也属于跨省联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房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促使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与山东省烟台市公安机关有效沟通协作,共同取证并完善证据标准,最终为本案顺利起诉和判决提供了坚实基础。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打击了利用物流隐秘运输实施的犯罪,积累了跨区域联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经验。



10

岳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11月间,罗某(已判决)伙同罗某某、岳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一出租院内,非法灌装带有“牛栏山”、“红星”注册商标的白酒。2015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扣牛栏山陈酿白酒297箱、红星二锅头酒50箱,以及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商标标签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物品均系侵权产品。扣押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和红星二锅头酒价值人民币52560元。被告人岳某某于2015年6月至11月间,在明知罗某等人制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该院落出租给罗某供其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而提供场所等帮助的人,同样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岳某某在明知他人灌装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院落出租供其生产、经营,与直接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者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对于大量房屋出租者能够起到重要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起到预防作用。



11

朱某某、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曹某某(朱某某母亲)利用某电商平台注册“酒香四溢”、“杨先生洋酒吧”等5家网店对外销售各种假冒品牌的白酒、洋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曹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朱某某的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一出租房内起获尚未销售的各种品牌的白酒、洋酒等共计1223瓶。经鉴别,上述起获的酒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15659元。


典型意义

宽严相济,精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本案二被告人通过网络注册五家网店对外销售假冒中外名酒,侵犯国内外众多名酒品牌,涉案数额一百余万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区分朱某某和曹某某的作用,曹某某作为朱的母亲,仅偶尔协助其清洗酒瓶,装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从而建议对曹某某进行减轻处罚,最终获得法院判决认可。本案的办理,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态度。



12

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化名“周海涛”,通过网站发布销售“合力”牌叉车的广告。后王某某、杨某某通过广告中所留电话与周某某联系购买叉车事宜。2016年3月11日、4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分别以2.8万元、3.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某、杨某某出售假冒“合力”品牌的叉车两台,并提供伪造的叉车合格证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督促被告人赔偿,消除假冒工业产品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本案中,被告人周卫亮假冒名牌正品,对外销售经过简单修理翻新的报废叉车。检察官通过审查发现,因购买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未查扣涉案车辆,这意味着报废车辆仍然存在危害生产安全的隐患。因此,检察机关在确保案件办理的同时,督促被告人积极赔偿购买人的损失,协助侦查机关及时查扣涉案车辆。最终,被告人周卫亮被判处刑罚后,涉案车辆亦被依法没收,杜绝安全隐患,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3

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库房内,销售带有妮维雅、海飞丝、潘婷、飘柔、黑人、大宝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2016年6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接权利公司报案,后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并起获大量带有妮维雅、海飞丝、潘婷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经鉴别,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典型意义

2016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库房内,销售带有妮维雅、海飞丝、潘婷、飘柔、黑人、大宝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2016年6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接权利公司报案,后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并起获大量带有妮维雅、海飞丝、潘婷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经鉴别,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14

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一出租院内,非法灌装带有“嘉实多”及“Castrol”、“壳牌”及“shell”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并销售。2016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扣嘉实多牌润滑油1356瓶、壳牌润滑油132瓶,以及带有上述注册商标及“美孚”、“Mobil”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商标标签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物品均系侵权产品。扣押的嘉实多牌润滑油和壳牌润滑油共计价值人民币56650元。被告人张某某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人民币29520元。


典型意义

全面收集有罪、无罪、罪重、罪轻证据,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有关部门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认定侵权产品的单价,认定张某某的犯罪数额共计24万余元。但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对于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检察机关重视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行调取张某某的产品宣传彩页和价格明细表,经审查认为该价格与账本记录基本一致,明显低于被侵权产品的价格,最终以实际销售价格认定犯罪数额共计8万余元。使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由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的办理,检察机关实事求是,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15

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红桥市场等地销售假冒毕慈电器有限公司BEATS、BEATS BY DR.DRE等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居住地被民警抓获。现场起获耳机1502个、音箱2台、封膜机1台、电吹风1台、账本3本、销售单据81张、手机3部并扣押。经鉴别,上述起获耳机和音箱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计算,上述起获耳机和音箱货值金额约为人民币12万元。


典型意义

结合全案证据,发掘案件细节,依法科学、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罪刑相适应。本案属于侵害涉外品牌典型案件,案件难点在于实际销售价格有一定浮动的情况下,究竟以何种方式计算大量尚未销售的假冒Beats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犯罪数额。检察官在办理本案时,并未简单按照正品价格对货值金额进行认定,也并未完全按照被告人供述的最低价认定,而是从大量销售清单着手,进行客观数据分析,计算出每一型号产品实际销售时的平均价格,从而科学、准确地认定每一型号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保障庭审效果,公诉人将上述过程的数据来源、计算方式及结果制作成表格,随案移送至法院,并在庭审过程中做出详细说明,不仅方便法庭迅速、准确理解公诉机关指控思路,也使得被告人完全信服公诉人指控,促进审判流畅、高效,从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16

鄢某科、鄢某俊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5年间,被告人鄢某科、鄢某俊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某自建大院内,制作假冒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贵州茅台酒、五粮液等品牌的白酒,并予以销售,经鉴别,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查认定,销售既遂部分货值达67万余元,销售未遂部分货值35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的茅台、五粮液等品牌均为驰名商标,市场认可度高。被告人制假条件简陋,卫生状况差,制假后通过网络等途径长期销售上述白酒,严重侵犯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海淀区检察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优势,多次引导北京市经侦总队取证,保障该案顺利起诉和判决,对制售假冒犯罪形成强有力震慑,一定程度上净化了本市高端白酒市场。本案的查办捣毁了一个制假源头,揭露了一条完整的制假、销假产业链。此外,海淀检察院积极配合浙江等地警方,为多起下游销假犯罪提供了证据支持。



17

郭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一冷库内,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包装“农夫山泉”17.5°橙,2015年2月4日被民警查获,当场查扣“农夫山泉”17.5°橙(15kg/箱)266箱、“农夫山泉”17.5°橙(10kg/箱)823箱,以及包装箱、标签、封口机等物品,经鉴别,带有“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侵权产品,扣押的橙子共价值183300元。


典型意义

证明主观明知,是起诉被告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关键要素。被告人郭某某辩解其受他人雇佣,对“老板”是否有商标权人许可不知情。检察官全面分析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结合全案证据,合理驳斥其辩解,高效办结案件。检察官通过分析证人证言,以及民警现场的执法录像,认定被告人就是包装17.5°橙的实际负责人。而“农夫山泉”作为知名商标,被告人主观上应当明知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现场起获齐备的作案工具和大量假冒物品,证明被告人长期实施侵权行为,其理应知道是否有过授权。通过全面分析本案证据,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合理甄别,最终认定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依法提起公诉,获得法院有罪判决。



18

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5年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兰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某建材厂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非法生产带有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胶水,并销售获利。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有合法营业执照并拥有自己的商标品牌,以此否认参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通过不写真实名称、不记真实账目的模式对外销售,使得销售金额难以确定。检察官在零口供的情况下,认真审查生产、运输、销售环节的证据并进行系统分析,询问相关证人,扎紧证据链条,正确区分责任主体,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19

钟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豆各庄派出所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报案后,于当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一库房内查获被告人钟某用于销售牟利的标有耐克品牌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200双、标有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300双。经鉴别,上述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共计2987098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钟某的主观明知和尚未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的价格认定,检察官严把案件证据关,确保办案质量。虽然被告人钟峰辩称不知道是假货,但其进货价格仅几十元,且货源渠道非正常,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而对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认定,被告曾供述以70元左右价格销售,后期又翻供,且拒不提供销售记录,检察官在穷尽方法,仍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认定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人民币290余万元,数额巨大,朝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取得良好效果。



20

张某某、任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任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一出租大院内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阿迪达斯”、“耐克”品牌服装,其中张少勇全权负责,任子豪系司机,负责取货、送货。2016年7月21日民警从张某某东沙各庄村院内、南侧以及麦庄村仓库起获“阿迪达斯”、“耐克”品牌服装7944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经鉴别,上述产品均系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的产品。 


典型意义

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帮助犯。被告人张某某反侦查能力较强,存放假冒服装的仓库隐蔽且分散,通过微信售卖,不易被人发现,被告人任某某明知张某某销售假冒服装仍积极提供运输帮助,更加降低其被查获的风险。为严厉惩治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认定任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提供运输便利条件、帮助,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提起公诉。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法认定为从犯。本案的办理,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