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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整顿“现金贷”并没有一刀切,而是“切了好多刀”!学界动态

时间:2017-12-09   出处:中新泾渭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作者:  点击: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现金贷监管的要求并没有如网上传言那样“一刀切”。


对于现金贷的整顿,采取的是疏堵结合、宽严相济、标本兼治、对症下药的一系列措施。对于现金贷问题不是简单地“一刀切”,而是“切了好多刀”。对各种问题和各类主体分门别类,采取不同的规范整顿措施。《通知》从开展原则、网络小贷清理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行为、完善P2P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管理、加大违法违规处置力度、抓好落实等六个方面,对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作出了全面部署。


作者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针对现金贷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我认为《通知》在以下五个方面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 一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会起到一个导向作用。部分现金贷业务已经演变成让借贷人无法承受的高利贷,不当催收、侵犯消费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也引发了社会问题,抑制高利贷和侵权行为是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部分。

  • 二是重申借贷利率上限,让整个金融市场有了一个明确的预期。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率的司法解释,使金融监管有了可遵循的规定,有利于市场主体遵守,也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三是对于规范现金贷的市场主体有了明确的行为指引。比如银行类金融机构、信托、消费金融公司该如何做,P2P网络小贷公司该如何做,以及其他大数据公司或者风控公司、催收公司如何做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 四是对于现金贷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有了具体的防控措施。特别是对于多头借贷引发不良等问题与暴力催收引起恶性事件等都会得到抑制。

  • 五是对于金融监管部门协同监管给出了执行方案。特别是对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如何发挥积极作用,如何让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进行联动、协作,也给出了具体的执行方案。


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专门针对网络小贷下发了紧急通知,暂停各地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大家对后续问题如何处理的关注度很高。《通知》用专门部分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明确,其中关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资质的问题,《通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暂停批设、重新核查、逐步限期完成整改的要求。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运行提出指导意见。


  • 这首先是希望其通过自有资金来开展借贷业务,不会有高杠杆的风险;

  • 其次是希望服务于区域,为所在区域提供补充性的金融服务;

  • 再是坚持小额短期的快速金融服务。


除提供小额短期快速金融服务有所体现外,前两点在当前情况下都有一些背离了初衷。跨区域提供了现金贷业务,造成监管不便;通过ABS等方式形成的放贷模式则放大了杠杆、增大了风险。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小贷公司的规范,让其回归初心,更好为区域经济、为实体经济服务,并不是把小贷公司全部关门。暂时停止批设新网络小贷公司、暂时不让从事跨区域业务、暂时不让新设网络小贷公司开业都是为了控制增量风险,以便进一步规范清理存量风险。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方面,《通知》规定也非常明确。银行本身是有牌照优势的,但是由于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放贷经验不够,就可能会选择跟一些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合作,甚至跟一些P2P平台合作,为它们提供批发资金做放贷,将核心业务外包。银行核心业务外包容易出现问题,特别是涉及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因为外包之后合作机构就不一定严格的遵守有关的规定,出借人、借款人的信息在第三方公司获取以后被倒卖,或被多次重复使用。《通知》对这些行为进行了纠偏,银行可以参与现金贷业务,但是不能把些数据、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对于消费者隐私数据、个人信息等要加以保护,要提升自身经营能力和加强合规管理。


《通知》强调“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现在,没有牌照的参与主体就要小心一点了。而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没有放贷资金的资质的,只能从事撮合业务,但禁止撮合银行在P2P平台上放贷。P2P网贷监管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已经基本形成体系,按照P2P监管办法,如果只做小额、分散、短期的撮合业务,也还是可以继续经营的,并没有说一定禁止,只不过要进一步规范。而对于没有牌照的个人从事经营性放贷和没有资质、没有牌照的公司进行网上放贷是要禁止的。


总的来说,《通知》始终围绕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风险防范的这个根本主题,明确区分不同主体、不同情况进行规范和指引,也就是分类施策,抓住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发挥监管机构的规范作用。我认为《通知》最得力之处,就是通过明确分工和职责,加强协调和统筹,充分发挥现有各种机构监管的作用。目前我国金融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每个具体问题涉及的主体需要找到相对应的业务监管机构,承担起监管责任,比如说银行类金融机构就由银监会来管,对于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就要发挥银监会的作用。P2P网贷中介和网络小贷就要更充分的发挥地方金融办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机构的作用。对于涉及信息、数据的管理就发挥网络信息监管部门的作用。从《通知》中我们可以看到各负其责、对症施治的规定,以杜绝“现金贷”变身各种所谓的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套利。


【专家简介】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金融时报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主要从事民间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法、法律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等领域研究。出版了《论道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等。



(来源: 中新经纬)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