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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所代理加勒特品牌有限责任公司“GARRET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胜诉律师维权

时间:2015-01-19   出处:集佳周讯  作者:  点击:

集佳律所代理加勒特品牌有限责任公司“GARRET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胜诉

GARRETT”是加勒特品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加勒特公司)持有的世界知名的爆米花品牌。“GARRETT”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49年,于美国芝加哥创立,核心产品是“爆米花”。“GARRETT”的第一家门店于1949年在芝加哥第10西麦迪逊街开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不断改进,“GARRETT”品牌的爆米花以新鲜、美味和令人惬意的口感和包装成为全美最受喜爱的食品之一。现在芝加哥、纽约、拉斯维加斯、迪拜(阿联酋)、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科威特和中国香港均有门店。

 

早在2008年,加勒特公司就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了一定知名度。2011年,加勒特公司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第9185809号“GARRETT”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却被商标局引证上海马可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可威公司)注册的第8822192号“GARRETT”商标驳回——第8822192号“GARRETT”商标(即引证商标)是由马可威公司于2010118日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玉米花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820日公告后,加勒特公司以该商标损害了其著作权为由提出异议、异议复审。2014324日,商评委做出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而在接到商标局对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后,加勒特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复审。由于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日期是20131112日,也就意味着在决定做出时第8822192号“GARRETT”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尚未审结,该商标仍为有效商标,因而商评委做出“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决定。

 

加勒特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于201419日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黎琳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于2014527日开庭审理,于201479日做出行政判决书,以“引证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书未生效”为由裁定维持商评委的决定。加勒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继续委托集佳刘文彬律师、黎琳律师参加二审诉讼。北京市高院于2014122日开庭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截至开庭时已经生效,遂于20141216日做出(2014)高行(知)终字第37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引证商标的有效性是决定申请商标是否能够获得审定的决定性因素。商评委做出驳回复审决定时,有关引证商标的异议复审案尚未审结;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有关引证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仅刚刚做出,未满四个月,因而未生效,引证商标仍处有效状态;直至二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时,异议复审裁定已做出满八个月,在此期间该案中的当事人马可威公司未提起诉讼,因而异议复审裁定生效,引证商标归于无效。

 

集佳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断跟进引证商标的状态,向商标局积极调档,核实引证商标的有效性,进而向法院充分举证。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一审法院在异议复审裁定中已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的情况下,因其做出的时间较晚、在一审判决做出时仍未生效,因而继续认定引证商标的有效性;直至二审阶段该裁定才生效,二审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因此,对于这种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审理的案件,建议当事人不要放弃权利,坚持到底。加勒特公司对本案高度重视,对集佳律师所表现出来的认真负责和敬业态度给予充分肯定,集佳律师团队的职业素养和专业度得到加勒特公司的好评。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