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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洞图片版权问题引发公众对图片版权保护的关注,专家认为—— 理性看待问题,回归法理才是正解热点关注

时间:2019-04-18   出处: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作者:隋明照  点击:

  □本报见习记者 隋明照

   编者按 今年的4月注定不平凡。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4月11日,一张划时代的黑洞图片却在国内引发了公众对于一家网络图片平台的关注,也引发了大众对于图片版权保护的大讨论。从最初舆论一边倒地对视觉中国“群起而攻之”,到目前各界开始依据法律法规理性思考图片行业如何规范版权秩序,促进企业合法经营……

    本期《版权监管》周刊邀请多位法学专家、法官、律师,围绕黑洞图片引发的图片版权问题,分别从、焦点问题解读、未来解决之道等方面进行深度剖析,以期为读者拨开迷雾、理性分析问题提供思路。

 

    事件回顾

    北京时间2019年4月10日21时,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图片在美国华盛顿、中国上海和台北、智利圣地亚哥、比利时布鲁塞尔、丹麦灵比和日本东京同时发布。

    4月11日上午,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出现了这张黑洞图片,并打上了“视觉中国”水印。图片旁边的基本信息栏注明“此图为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

    这一做法很快就遭到了质疑。有媒体联系到欧洲南方天文台,就视觉中国是否获得授权进行求证,对方表示,视角中国从未就黑洞图片与他们联系。

    一时间舆论哗然,由此引发的图片版权问题也迅速发酵。

    4月11日,针对视觉中国网站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的情况,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约谈网站负责人,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

    4月11日晚间,视觉中国网站无法登录。

    4月12日,国家版权局官网发布消息称,国家版权局将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

    关于视觉中国图片版权问题的讨论直至今日还在继续……


    进入4月,天气逐渐回暖,但是因人类首张黑洞图片引发的对互联网科技文创公司——视觉中国的关注,如一场突如其来的霜降,考验着版权行业,也考验着大众心中逐渐树立起来的版权意识。

    “黑洞图片”事件到底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如何看待此事?该事件涉及的版权问题又该如何解决?4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的“视觉中国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法学专家、律师以及摄影师的观点在现场进行了交流碰撞,与会嘉宾直言,大众需理性看待问题与纠纷,依据法律法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关定义需要厘清

    “准确地来讲,它应该叫黑洞图像,而不是黑洞照片。”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孙远钊通过强调黑洞图片的名称提醒大家要注意弄清楚这张图片是不是作品。

    据媒体报道,黑洞图片是由“事件视界望远镜(EHT)”项目组织实施获得的。2017年4月,设在全球多地的8台大型射电望远镜开始了“拍照”工作,之后进行了大量的数据处理及结果的可靠性比较分析。为了得到这张图片,200多位科研人员参与其中。对于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黑洞图片的价值不是《著作权法》想要保护的个性表达,所以如果把黑洞图片用《著作权法》保护,可能和《著作权法》制定的初衷并不完全符合。此外,“即使黑洞图片有著作权,视觉中国也未必有权主张权利”。关于黑洞图片的权利归属问题,孙远钊的观点是,图片被打上某机构的水印,并不能证明该图片的版权归属于这个机构。

    普法舆论引导是关键

    “即便某些平台有不适当的做法,进行道德绑架和一棍子打死都不是恰当的做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提出了自己的担心:如果视觉中国等图片版权交易平台关闭了,那么短期内使用方寻找正版图片可能会遇到很大障碍。

    卢海君的担心在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晓宇那里得到了验证。朱晓宇介绍,仅央视的大量微信公众号每天要用的图片数量就非常大,在视觉中国网站关闭之后,法务部门常常接到业务部门关于到底去哪里找正版图片的咨询。

    平台有问题,但舆论不应该替司法作审判,甚至将整个图片版权产业牵涉其中,这样的态度得到了所有参会人员的认同。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董事长张昌利直言:“好不容易慢慢建立起来的版权环境,不应该被这个事件摧毁。”

    作为视觉中国的签约摄影师,初晓璐介绍,视觉中国和摄影师的签约时间一般是3年,签约后,视觉中国代理其图片在网上的销售,销售所得会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打到摄影师账户。初晓璐认为,在网络上很多诉苦的用户属于明知自己没有购买版权,依然使用了从网上下载的图片。初晓璐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一篇名为《视觉中国苦了谁?》的文章中说:“作为一个摄影师,我不太想和大家说我拍这些照片花了多大的代价,付出了多少艰辛,甚至是冒着生命的危险,因为这些大家都看不见,也不能从只言片语中得出深刻的体会。但如果把矛头对着像视觉中国这样的为中国摄影师辛苦维权的机构,你们就大错特错了。”或许,初晓璐的观点也代表了部分摄影师的心声。

    那么,在该事件持续发酵之时,怎样才能找到解决之道?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三强说,最重要的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将道德评判和主观判断作为标准,警惕贴标签的行为。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熊文聪也表示,媒体应该全面地看问题,依法客观报道,关键是要通过对此次事件进行正确的普法舆论引导,不能被一些不专业的说法误导。


  焦点问题大家谈

   

 丛立先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袁 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刘晓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张延来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 越 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版权经济研究所所长

 

  曹 伟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孙远钊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

 

    热议焦点一:黑洞图片是不是作品?

    丛立先:黑洞图片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如果黑洞图片只是对宇宙中的黑洞客观现象的简单摄制记录,没有经过任何创作性的加工处理,那么该图片可能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本次事件中的黑洞图片是由位于世界各地的8台射电望远镜采集的大量数据,经过数百位研究人员利用超算技术进行精细化分析和处理后生成的有着独创性的思想表达,符合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构成要件,它不属于《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例外情形,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袁博:黑洞图片符合“图形作品”的定义

    在《著作权法》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客观事实不受保护”,即被人类发现的历史真相、客观事实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因在于,纯粹的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唯一状态的,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意志而存在,因此不存在人类创造的空间。对于纯粹的客观事实,由于与人类的创造无关,不具备《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构成要件,是不能构成作品的。

    但是,客观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等于表达客观事实或者事物规律的科研论文或者其他表达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某个科学家证明了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在特定条件下是错误的,这种理论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科学观点,但是,科学家为了阐述这种观点而撰写的论文,却完全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同样,尽管黑洞的特征或者规律在公开后属于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但黑洞图片却是部分科学家通过长期不懈的艰辛努力,凭借高端设备仪器和多人团队合作,才获得的专业成果,属于具有独创性的图形表达,因此仍然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不会因为其本身属于史无前例的重大科学发现就丧失了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资格。

    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所谓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根据这一定义不难判定,黑洞图片在我国并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原因在于,黑洞是由质量足够大的恒星在核聚变反应的燃料耗尽后,发生引力坍缩而形成,它产生的引力场是如此之强,以致大量可测物质和辐射都无法逃逸,就连传播速度极快的光子也逃逸不出来。简单来说,就是人类拿着感光摄影器材去拍摄黑洞,是无法拍摄出照片的,因为光线根本无法逃逸黑洞,因此,黑洞图片是无法通过普通拍摄手段取得的,自然也不符合“摄影作品”的定义。那么,黑洞图片究竟是怎么得来的?从前面介绍的科研过程我们不难了解到,黑洞图片实际上是科研机构通过数据分析进行模拟后制成的图片,带有“客观数据基础+人力后期制作”的特征,因此尽管不构成“摄影作品”,但仍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并受到保护。

    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所谓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从黑洞图片不难看出,其同样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之上用一种独特的色彩呈现方式,将一种人们肉眼本来不可能看到的想象图景通过色彩的悬殊变化而表现出来,即黑洞现象的外部特征和结构,因此符合“图形作品”的定义,具体而言属于一种反映天文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示意图”。

 

    反方:对黑洞图片是作品存疑

    刘晓春:黑洞图片的价值不在于《著作权法》想要保护的个性表达

    黑洞图片与我们通常理解的用相机拍摄的照片不同,它是通过大量技术手段还原的,是一个科学探索的过程。黑洞图片的价值不在于《著作权法》想要保护的个性表达。所以如果把黑洞图片用《著作权法》保护,可能和《著作权法》制定的初衷并不完全符合,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并不一定是最合适的保护方式。

    孙远钊:黑洞图片被叫“黑洞照片”是不准确的

    通过多位科学家的努力,再经过超级计算机最终推导出的黑洞图片有没有“独创性”?从黑洞图片的产生过程来看,这张图片显然与真实的样貌完全不一样(虽然轮廓相仿),也显然不是“照片”,因为不涉及“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从而不构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所定义的“摄影作品”。不过从事这些研究分析的技术方法等还是有可能获得专利或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但都与著作权无关。

    如果非要套用法律条文的话,表面上这个黑洞的成像或许可以构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所定义的“图形作品”。然而,黑洞图片的生成固然动用了许多尖端的科技与观察分析,但是最终的结果其实与心电图等在性质上并没有差别,都不过是对于一个客观事实或科学发现以人类所能感知的方式予以转化呈现。创意不等于当然就有独创性,然而,如果连“独创性”都没有的话,就根本不需要再去套用是哪种作品了。

    因此,由欧洲南方天文台所发布的人类首张黑洞成像图,其本身应该是根本没有著作权的。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没有著作权,也并不表示那张图就完全没有价值或是可以被人随便拿去使用。凡是直接从该天文台下载使用这张图片的,还是有义务注明出处,使用者也不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有违反许可条件的行为。

   

   热议焦点二:水印能否证明权属?

   袁博:并非标示了谁的水印,著作权就属于谁

    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图片被打上某个公司的水印,用于宣示其著作权人的身份,而打水印也被视为此类图形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一种特殊的署名方式。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选择署名方式,从而向公众表明自己和作品的创作关系的一种法定权利。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必须指出,在版权归属的判定上,并非标示了谁的水印,著作权就属于谁,因为实践中包含四种情况:第一,有的企业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擅自打上自己的水印;第二,有的企业在他人创作的已经过了保护期的作品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打上自己的水印;第三,有的企业在自己创作的不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打上水印;第四,有的企业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打上水印。不难看出,只有其中的第四种情况,标注水印才具有《著作权法》上署名的意义,因为此时水印上显示的企业,才是真正有权维权的著作权人。

    目前,某些企业为了商业牟利,将早已没有版权的进入公有领域的图片打上自己的水印,并向相关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借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很多使用相关图片的企业或个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难以知晓真相,在相关纠纷中实际沦为弱势群体。

 

    热议焦点三:黑洞图片如果是作品,版权归谁?

    丛立先:欧洲南方天文台是黑洞图片的版权持有方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欧洲南方天文台是黑洞图片的版权持有方,但该机构基于国际版权界一些机构和学者倡导的版权开放共享协议(CC协议)而将该作品让渡给公共领域,也就是在保证该图片署名权等基本版权的情况下,社会各界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视觉中国的尴尬行为表现为:其在没有对版权合作方——法新社转发的黑洞图片版权状况予以明晰的情况下,便盲目将实际处于“公地”的黑洞图片版权划归私有。

    王越:视觉中国对图片版权的权利主张欠妥

    类似视觉中国这类图片网站,应该算作是图片作品的传播者,但不一定是图片的作者。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共计17项权利。其中,前4项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人身权,属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合约或继承的方式取得。5至17项为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可以把作品版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权,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给予他人使用,并获取报酬。当事人双方在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许可或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所以,无论视觉中国以何种方式获得了图片作者的版权,也仅仅是部分或者全部著作财产权的获得,人身权仍属于作者。视觉中国在图片上必须署上作者的名字,而不能打上自己的水印展示或出售。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视觉中国与图片作者签署的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合同,那么,视觉中国就只能自己使用,而无权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并获利。如果视觉中国与图片作者签署的是版权转让合同,那么,视觉中国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通过转让合同购买的部分或者全部版权并获利,但不能剥夺图片作者的署名权,更不能侵犯图片作者的其他权利。

 

    热议焦点四:维权商业模式是否合理合法?

    丛立先:若“两头打压”,必然会激起公众愤慨

    从维权方式及商业模式看,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的做法存在争议。如果图片公司依法进行正常的版权维权活动,维护图片权利人的利益,促进图片作品传播,有利于健康良好的版权环境的营造。但是,如果图片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者自身的优势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就必然成为人人喊打的版权代理商。一方面,该类图片版权代理商将真正的权利人的权益压制到最低,甚至可能冒充权利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利用网络化数字追踪技术和专业化维权手段就所谓版权图片进行商业化、套路化维权赚取利益,其中还可能有引诱、胁迫、诈欺的嫌疑。这种一头压制权利人、一头压制图片使用人的“两头打压”的做法,严重违背了《著作权法》保护图片作品的立法目的,必然会激起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

    张延来:维权机构存在版权的权利瑕疵是致命伤

    视觉中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业务,为何却引来了网上一片责怪之声,这其中第一个原因就是这类商业维权机构所采用的商业维权手法让公众很难接受。他们的图片在网上四处扩散,很多不知底细的机构或者个人使用后,视觉中国开发的侵权检索系统就可以非常精准地发现到底谁用了这些照片,然后通过律师函、邮件等开出价格,同时告知使用的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和解就要面临诉讼风险,这种操作手法使得使用者在情感上很难接受。

    除了情感方面的因素以外,接到律师函的公司在跟维权机构沟通的过程中,也要耗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双方在对著作权权属的理解、著作权的商业价值等问题上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所以最后可能会对簿公堂。可以想见,为了几张照片到法院去打官司,最终要浪费多少人力物力。另外,这类网站进行商业维权第二个饱受质疑的关键点在于版权的权利瑕疵。不少商业维权机构的图片、字体、音乐等作品本身就存在权利瑕疵。

    司法实践中,图片公司因为自身权利瑕疵而败诉的案例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侨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华盖公司、盖帝公司作为专业的图像公司,对其享有权利的作品应有清晰完整的著作权权属证明,由于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亦无不当”,从而驳回了华盖公司的再审申请。

    笔者服务的客户曾经遇到一家图片公司发函要求其对使用的一张明代名家画作翻拍照片付费,笔者认为,拿这种根本无法获得版权保护的图片来维权,无非是想浑水摸鱼。

    商业维权被广泛指责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收费标准不统一,且总体偏高。商业性维权机构毕竟不同于权利人直接维权,盈利性导向非常明显,拿到和解款或者赔偿款是第一要务。

    笔者曾担任某大型电商平台的法律顾问,该平台的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几张图片,被图片公司索赔,开价是每张1万元。这个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曾看到这么高的判赔金额。但公司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以及需要投入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还是与对方进行了和解。很显然,这种和解在很大意义上有无奈与妥协的成分,并不是大家想象的“和气生财”的结果。

    袁博:企业不应以维权名义牟取私利

    一直以来,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图片版权保护,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然而,部分企业却从中嗅到了“商机”,借此不当牟利,将很多早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打上自己的水印,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妨害了正常的版权交易市场和网络传播秩序,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版权局将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大力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因此,在此背景下,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和保护合法的图片版权;另一方面,绝不容许任何企业滥用维权名义牟取私利,将公共资源或者他人作品成果据为己有。各图片公司要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合法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

 

    热议焦点五:事件带来哪些启示?

    丛立先:厘清法律责任比道德指责更重要

    从目前的舆论看,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尚处于被社会公众强烈谴责的道德危机阶段。为了正本清源,真正确立图片版权市场的应有健康秩序,有关执法机构对于涉案图片公司的版权权属问题应启动必要的调查程序。

    如果涉案图片公司假冒或盗用权利人的名义非法传播图片作品,则会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并且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版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查处。如果查实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上述任何法律责任的调查和追究,都必须按照严谨规范的程序进行,并且只能针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展开,那些合法合规的版权经营和版权维权行为则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越:图片作者应该了解如何维权

    对于图片作者而言,应该注意对作品原始资料的留存,另外还要懂得版权的内涵和价值,注意合同的严谨性。通常图片作者都是个人,版权管理意识薄弱,维权成本又高,而且个人与企业在商业谈判中的谈判实力也相差悬殊。所以,图片作者最好通过版权代理人或者机构去管理自己的版权资产。专业的代理人可以有效帮助图片作者进行版权管理、商务谈判和权利维护。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版权代理人队伍的建设。

    与版权代理相比,图片作者还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版权贸易。我国在2008年就成立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和分配使用费等活动,与著作权个人管理相对。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这一事件让全社会都意识到了版权的重要性,也算是一件好事。只有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社会组织和政府等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

    张延来:知识产权法律滞后于网络时代需要

    无论是网络上使用图片等智力成果的人和机构,还是致力于这些成果商业转化的维权机构,双方之间的分歧更多限于实践操作层面,在最根本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和使用上,双方的立场反倒是一致的:使用者更加希望看到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稀缺的商业资源能够更高效地投入使用和轮转,而维权方也当然愿意看到这样的局面,因为知识产权的高效使用就意味着收益。

    维权机构和使用者之间之所以矛盾升级,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目前知识产权法律已经严重滞后于网络时代发展的需要。在网络时代,智力成果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价值就会大大贬损。就像黑洞图片,在被第一时间发表到网上之后,商业价值一定是在最初的几天里能够最大程度地释放,而这个时候还要求所有的使用者先获得授权才能够使用,无疑大大提高了成果的使用成本,而那些商业维权机构,也正是通过给使用者“预设”侵权人角色,向使用方施压来获得收益。因此,症结就在于知识产权制度跟网络时代发展之间的脱节,造成了知识产权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出现不平衡。

    曹伟:普法宣传和法律完善都应被重视

    当前,我国图片著作权保护面临两大困难:大众对相关法律制度的认识偏差会导致自身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另外,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惩戒力度严重不足,导致有部分个人或企业由于维权成本高、赔偿低而放弃维权。

    因此,一方面要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著作权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快现有法律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保障著作权人愿用也善用著作权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真正激发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内生动力和勃勃生机,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从而切实做到鼓励文化创新,并从根本上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积极、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