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审判信息

知假买假受保护,职业打假人有了尚方宝剑审判信息

时间:2015-01-26   出处:人民法院报  作者:尹卫国  点击:

当下知假买假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如果更多的消费者都去留心“知假买假”,那么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就难逃监督,无处隐身,知假买假多多益善。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消费者宫先生的诉讼请求。据悉,宫先生在购买了过期食品后,依法要求商家赔偿遭拒,便一纸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假一赔十”,法庭一审作出被告商家10倍赔偿的判决。被告不服上诉,认为宫先生系“职业打假人”,属知假买假,目的是获取暴利。北京一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审驳回商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法官表示,知假买假从中获利属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知假买假”胜诉,将大大增强消费者维权信心。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与权利。

    在食品、药品问题频发,安全监管不尽人意,消费者维权艰难的现实语境下,这一司法解释意义重大。首先,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因受专业知识及能力的限制,要想对市场上不计其数的食品种类逐一甄别身份真假非常困难,即便买到了假冒伪劣或存在争议的食品,因时间耗费不起,许多消费者也无奈地放弃维权。少数不法无良商家恰恰利用顾客这种心理,将一些过期变质的食品冒充合格,鱼目混珠。面对商家缺乏自律以及消费者食品专业知识的匮乏,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并依法保护他们的权益,有其现实必要性。职业打假虽然带有一定的功利性,但对于强化食品监督,净化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次,对商家而言,当法律意识、自律意识薄弱,不讲职业道德,职业打假无疑就是他们的克星。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追究与经济处罚要双管齐下,法律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而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实际增加了商家造假、售假的经济成本,当商家罚不起、赔不起时,造售假行为就会收敛。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