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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声

【演讲】阿里巴巴集团高级法务专家陈文煊:论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之声

时间:2015-01-26   出处:  作者:  点击:

    非常荣幸今天有这样的机会与大家一起交流。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是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阿里巴巴集团在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一些实践、经验、困惑和思考。

电子商务市场的总体情况从预期来看,到202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将达到50万亿,网络消费品零售总额将增长到10万亿。市场的蛋糕越做越大,所以知识产权问题尤为突出。那么,对电子商务这个领域来说,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它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生态系统。从这个生态系统来看,参与方是非常多的,这就非常典型地体现出互联网的基本精神,就是去中心化,即没有中心。这个主体涵盖基础设施服务,包括物流、数据、网上支付;涵盖商家服务,包括营销、代运营、公共服务、信用认证等;还涵盖消费者服务,包括购物比较、网购等。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可能在其中只是一个参与者而已。

阿里巴巴在市场运营方面的主要原则是,始终坚持消费者价值核心,开放、透明、分享、责任、市场选择和事后原则,个体重构和激发创新等。从具体实践来看,在这个原则指导下,根本的目标是维持社会稳定,在社会稳定天平的两端是知识产权保护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如果要在平台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投诉,根据侵权法的规定,我们要做出处理;但另一方面,由于一旦平台做出处理,实质上它发挥的是相当于禁令的效力,那么在如此强的效力之下,对卖家可能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比如说,一些网店一个月的流水能达到50万、500万,但如果出现知识产权投诉,这些可能就没有了,这样就出现了平衡问题。这也促使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进行更为深刻的思考。

目前,我们知识产权保护业务的模型是由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进行保护的。我们的安全部门分三大块:包括投诉受理、品牌合作和主动反控,下面是法务对他们进行支持,这个团队的规模非常大。

首先,向大家介绍线上投诉系统。现在有两个投诉系统,一个是针对淘宝天猫的,这个投诉系统是20114月开通的;另外一个投诉系统是针对1688.com的。到201312月,投诉平台的注册会员有4.08万,也就是说有4.08万名权利人在投诉系统上注册了他们的信息,提交了相关的权利证明,一旦权利证明提交成功以后,他们就可以多次发起投诉。而且每一个权利人的权利可以是多样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都可以有。

第二是品牌合作。品牌合作团队专门与相关的协会以及全球知名的品牌生产商建立合作模式。另外,还有主动防控,其中一项是神秘抽检。神秘抽检是指我们出钱在平台上购买一些商品,然后把这些商品重新打标,匿名化后交给与我们合作的品牌权利人,由品牌权利人来鉴定这是真货还是假货,最后回馈的鉴定报告如果认定是假货,那么平台将做出相应的处理。现在无论是在淘宝还是天猫平台上,对于假货的处理规则都是非常严厉的。我们马上要在淘宝上实行新规则,这都是在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独立的方向发展。在天猫上一旦发现假货,马上清退,而且有关商家永远不得在天猫开店。这就是我们的神秘抽检。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很多困惑。首先,对于一些复杂知识产权的投诉,我们该如何进行处理。因为我们知道在线上是看不到实物的,只包含信息层面的内容,那么通过信息层面的内容能不能准确识别侵权呢?对于其中一部分假货和盗版是可以的,但也有一些是做不到的。其次,在需要专业知识进行法律判断时,比如专利侵权,涉及到比对,甚至涉及到等同的判断,涉及到现有技术抗辩。此外,像近似商标,还有部分著作权侵权等,这种侵权并不一定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平台有没有这个能力进行判断,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很大的难点,因为平台实质上是不具备那么强大的判断能力的。

下面以几个案件为例。(请看PPT)在著作权方面,左边的是投诉作品,右边是卖家的作品,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我们能不能认定为构成侵权,对我们平台来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又比如,近似商标这个案例,左边是权利人的商标,它是BAHO,右边是被投诉的商标,叫做BOHO,他们是不同的,在不相同的情况下,他们能不能构成近似呢?我们知道现在商标问题还有很多,像商标共存、在先使用抗辩等。对平台来说,处理这些问题都是非常困难的。这是一个专利的案子,大家看到这个专利权是涉及到内部结构的。但是,从右面被投诉卖家的图片来看,我们只能看到外观,是无法得知内部结构的,那么这个时候能不能判断侵权,平台也很难做出决定。

这些处理的难点总体来说就像我一开始谈到的,实质上如果停止、断开链接,删除商品,就相当于颁发的是个禁令。但我们有没有这样的权力,有没有能力来进行法律判断?另外,这种判断有没有公信力?如何避免权利人寻租?现在除了权利人起诉网络服务品牌的案件外,近年来卖家起诉网络平台的案件也呈现出大规模增长的态势。比如说,卖家在天猫被关店了,这个处罚对他来说是非常严重的,对他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卖家不服,他们会起诉我们,我们则会引导他们,因为这是基于权利人的投诉,所以我们做了处理。但他们并不这么想,他们想的是这个处罚是由服务平台做出的,而不是由权利人做出的,那么他们去找权利人,就不如找服务平台方便,这是一个很现实的成本考虑。所以,对于这种案例,我们面临两方面的压力,在两方面压力作用下,平台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是小心翼翼的。为什么说可能有权利人寻租的情况呢?是因为现在的投诉门坎是非常低的。大家知道,如果到法院起诉,要交诉讼费,要聘请律师,还有路途的成本等。但是在网上平台起诉基本上是零门坎,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出现一些权利人滥用投诉权的现象。起诉的门槛是规制滥用诉求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网络平台上目前是很难有或者没有相应机制的。那么对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双方充分辩论原则。我们既不是单凭权利人的投诉就做出相应的判断,也不是在卖家完全没有申诉的情况就做出判断,而是双方之间存在一个通知与反通知机制。通知与反通知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只有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我们的小二才会介入。至于复杂的案件,小二会建议双方通过司法和行政途径来解决。

这些司法实践我就不再一一列举了,因为这些都是涉及到很多复杂的与专利相关的判决。这些判决也都认可我们这个平台已经起到了注意的义务,对于能做的都已经做了。相对于eBAY来说,我们已做得非常多了,因为eBAY的专利投诉基本是不处理的状态。也就是说,他们要求权利人必须提交美国法律判定和禁令后才会做出处理。但是,目前在我们的平台,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特征比对,都是由我们来做。如果是相同的,我们会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存在不同点,涉及到等同的话,我们是处理不了的,对外观设计也是如此。我们也一直在困惑我们做得对不对,我们有没有权力来做这件事,我们有没有这个公信力。现在是投诉人投诉以后,我们不得不投入资源来做这些事情。

我谈到这里,也简单说一下刚才我们所谈到的有可能存在权利人寻租的问题。我就讲一个数据。去年之前,在平台上有那么一个阶段,专利投诉量非常大,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因为我们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这就出现了实践中一些卖家把现有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然后来投诉平台上其他的竞争者。后来由于这种情况比较严重,从去年开始我们调整了规则。在专利投诉时,我们要求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个制度出来以后,投诉量从9000多件迅速下降到低于2000件。但是,它的诉讼转化率是极低的。也就是我们当时预期,如果这么做的话,有些权利人会来挑战我们这个规则。他可能会认为我们要求他提交评价报告是不合理的,因为法院没有要求提交评价报告才能立案起诉。而事实上,这个规则上来以后,只有一个案例来挑战它。所以大家通过这个数据就能想象一下这种情形。那么,我们现在更大的困惑是在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外观设计这一块。我们在实际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由于检索的局限性,可能会把一些明显属于现有技术的外观设计专利认定为是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这是一个困惑。另外一个困惑是,目前专利这条路走不通以后,有一些卖家转向著作权。我们最近发现的问题是,一些卖家把自己的产品拍摄照片,到版权局做登记,然后来投诉其他卖家。大家知道,这个登记是没有门坎的,已经有很多卖家向我们反馈这个问题。我接待过这样一个卖家:卖家说,在没有投诉之前,我们是老老实实做生意;但现在有了投诉之后,很多人不是想着去老老实实做生意,而是想着怎么去登记一个权利,然后来投诉别人。所以,在这个市场上,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平衡的东西。我们既要保护创新,同时也要把阻碍创新的一些滥用权利的情形从这个市场上清除出去。

刚才我已经提到,投诉有很多种表现方式:第一种是伪造文书,很多交过来的东西是假的,国内的有,国际的也有;第二种是虚假陈述,比如,投诉人告诉平台他购买并鉴定卖家出售的是假冒产品。刚才说过,对于这件事情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在天猫上是要被关店的,在淘宝上扣分也是非常严重的。但是,实际上他根本就没有购买该产品。又比如说这种,(见PPT)左边是投诉人的网站,右边是卖家的网站,投诉人把卖家的照片发到自己的网上,反过来去投诉别人,这也是一种非常严重、非常恶劣的行为。但实际上,像刚才我所说的这些行为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上是没有什么成本的,我们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建立一个处罚机制。在投诉零成本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是在不断泛滥的。这个是涉及专利的投诉。后来卖家到法院起诉这个投诉人,投诉人当时明显知道被控的产品是缺少它的一个技术特征的,也就是不侵权的,但他照样来投诉,投诉以后我们就得处理,处理以后,卖家就会遭受损失,而且这个损失是非常大的。后来卖家反过来起诉权利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被认可,是因为法院认为这是一个合法性的权利人的情况。这种是属于垃圾专利。尤其像这种很简单的衬衫架子、玻璃叉,还有右边的羽绒服(见PPT),这些都是申请了专利之后就过来投诉。在我们要求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之后,验证的通过率大幅下降,但是最后发现诉讼的转化率是非常低的。

我想再谈谈业务创新。因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仅仅在现有的基础上推进是不够的。下面举几个例子,第一,我们引用了大众评审。大众评审主要是针对交易纠纷,比如说消费者买了一个产品以后认为是假货,或者认为这个商品是不符合描述的,这个时候怎么办呢?当然也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法院起诉对很多消费者来说成本是很高的。大众评审是一些志愿者进入这个评审团。我们目前的志愿者已经达到8万人,他们非常乐意做这个事情。他们以专家的眼光来评判这个产品是不是假货,当然,他们的这种评判不一定是通过鉴定的方式。举个例子,如果商家说这是纯棉的,但是消费者买了以后认为不是,那么该怎么办呢?这个领域的专家会说,当时的国际棉纱的价格应该是多少,加上当时的人工成本应该是多少,这个价格是明显低于这个成本的。所以这个说法是不合适的。

此外,还有实拍保护。因为在淘宝、天猫上,大家通过购物经历都知道,可能存在竞争的是拍的照片和描述,这个是吸引消费者的地方。那么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可能是后来的商家把别人的照片发过来,当成自己的商品照片。实拍保护系统就是让首次上传图片的卖家(原创者)将图片提交给我们的机器进行初审,再人工对它进行一个简单的复审,然后加上一个云印,保存在我们的数据库里面。如果发生纠纷以后,首个要求实拍保护的卖家就能够确认他具有在先的著作权,这也是一个创新。

创新的难点还是非常难的,主要是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我们这个创新能不能获得法律上的认可,这是我们最大的一个困惑。

我们需要思考的事情,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社会的事情。就像刚才雷总所说,这是一个群众路线的问题。应该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保护事业中来,而不单单是政府、法院和电商的事情。二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标是维护这个市场的经济秩序,而不是破坏这个经济秩序。怎样才能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我们还发现,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对抗,为什么这么说呢?是因为权利人在投诉这些卖家的时候,他实际上针对的是销售商,而没有针对背后的生产商。包括现在法院发生的很多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批量化的知识产权诉讼,很多都是针对销售者和使用者的案件,他们没有把生产者告进来。为什么呢?可能里面存在一个经济利益驱动的问题,如果把生产者告进来,我可能赔个1020万的,但是我把销售商告进来,销售商有时候是不知道商品是否是侵权的,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更愿意和解。如果销售商多了,那么他获得的利益就大了,所以在平台上投诉也是同样的道理。这种情况是在浪费社会资源,因为侵权行为并没有从源头上得到解决。无论是司法资源也好,其他资源也好,最终消耗的都是社会的资源。同时这也是一种制度的“空转”。如何激励和引导权利人去投诉真正的源头和生产者,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滥用权利的问题。因为在很多的投诉和诉讼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原告的权利是明显不当的。但是,对于小卖家来说,他们根本不懂什么叫专利制度,不知道什么是侵权抗辩,也不知道什么叫现有技术抗辩。所以这也是我们做的一些思考。

今天向大家汇报了我们平台的情况,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