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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天津二中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白皮书”审判信息

时间:2015-01-27   出处: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作者:  点击:
  中国法院网讯 (孙启明 李金文 戴伟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商业模式的创新,网络侵权纠纷逐渐凸显。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3—2014年度“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白皮书”显示,因网络传播、搜索引发的知识产权案件成为新的热点。

链接播剧是否侵权

上海某文化公司与某传媒公司于2011年5月签订《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授权该传媒公司取得对电视剧《开天辟地》在中国大陆除通过新浪网播出节目以外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进行转授权。据该传媒公司称,2011年11月,其经调查发现一家网站未经授权,非法转播上述电视剧,并利用加载广告的方式牟利,侵害了其公司合法权益。据此,该传媒公司将网站主办单位某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视剧《开天辟地》出现在被告主办网站的云视频栏目中,点击进入视频页面后,页面左下角有“新浪原创”字样。播放过程中,页面右上角始终显示新浪公司的图标。根据该情况及新浪公司就云视频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可以确认涉案电视剧的播放,实际上是被告通过与新浪公司授权的一家咨询公司的合作,采取深度链接的技术手段,引入了新浪公司的云视频对涉案电视剧进行播放。所以,从被告采取的技术方式上看,其并未直接提供权利人的作品,仍属于以其技术提供网络中间性服务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网络搜索引发侵权案

据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称,其通过搜索引擎分别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第一名并标注赞助商链接的位置点击进入后,网页内容却是另一家旅行社的旅游业务信息及报价。为此,天津青旅诉至法院,以上述旅行社侵犯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在相关搜索引擎中设置与原告企业名称有关的关键词,以及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等手段,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和“天津青旅”关键词时,直接显示被告的网站链接,从而进入被告的网站联系旅游业务,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不恰当地利用了原告的企业信誉,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此,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停止侵权,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电子证据保全是关键

结合上述案件,天津二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王教柱提示,诉讼的关键在于证据。移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因电子证据依附于移动设备,侵权行为人可以随时随地对数据进行修改,甚至可以瞬间消除侵权的状况。所以,一旦涉及此类侵权,应当对电子证据及时保全。一般应通过公证的形式,并在公证书中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取证过程,包括取证时间、地点、制作过程、设备等。需要注意的是,对移动平台还应当有具体说明,包括名称、开关机过程等。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