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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点评“女子十二乐坊”创意纠纷其他

时间:2015-03-02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  作者:  点击:

[今日说法]"女子十二乐坊"创意纠纷(12.3)  

央视国际 (2004年12月03日 17:34) 

记者:孙静婧 车安乐

 编辑:刘旸

主持人: 张绍刚

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李明德

主持人 :"女子十二乐坊"乐队这两年越来越被大家熟悉,因为在商业上她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有很多人说这是件好事,可以从一种新的形式来振兴中国的民乐,因为这样的表演容易吸引年轻人。但是恰恰就是这种新的形式,新的包装,新的创意引发了一场官司。

王晓京是北京的一名音乐制作人,他也是"女子十二乐坊"的经纪人。"女子十二乐坊"从成立到现在已经引起众人关注,特别是她们在日本创造的唱片销售奇迹,更使她们在国内也很快走红。然而就在今年,当她们刚刚回到国内舞台,王晓京就惹上了官司。

 

把王晓京告上法庭的人叫张铁军,是北京的一名电视片及晚会策划人,他告王晓京的理由引人注意。张铁军说,"女子十二乐坊"这种组合形式的创意来自于他的一份策划文案,而王晓京剽窃了他的创意,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张铁军说早,在1998年他就提出过成立一个全由女孩子组成的民乐演奏组合,而且他给这个组合就取名"中华女子乐坊",组合的形象定位确定为《红楼梦》里的"金陵十二钗"。

随后,张铁军将这个创意整理成了这份《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还有一份完整的《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张铁军说他当时跟王晓京是朋友,王晓京见到这两份文案后非常感兴趣,提出要和他一块儿搞这个东西,于是张铁军在1999年6月份将两份完整的文案交到王晓京手里。

 

可是,张铁军说他没想到王晓京得到这个创意之后就从此杳无音信,后来王晓京就在2001年成立了"女子十二乐坊"。慢慢地,"女子十二乐坊"火了,明明就跟他原先创意的"中华女子乐坊"一模一样。可他这个真正的创始人却被冷落一边,对于这一点他不能接受。

张铁军说自己没有得到一点儿好处,本来想想也就那么算了。可是就在今年3月份,他无意中在一本叫《中演月讯》的杂志上看到了一篇介绍"女子十二乐坊"的文章。文章中,王晓京向记者提到自己是如何构思策划这个组合的,动了多少多少脑筋。

 

看到这篇文章,张铁军非常生气,因为王晓京竟然都不承认"女子十二乐坊"的创意是他张铁军的。这时他想到了要和王晓京打官司。

如今,王晓京说他根本没拿过张铁军什么策划文案,他说1998年的事他也还记得。王晓京承认他知道张铁军当时有一个叫"中华女子乐坊"的策划文案,也听张铁军说过一些想法,但是他当时绝对没有拿走文案。在拿没拿文案的问题上,双方说法根本不同。张铁军强调文案是他亲自给王晓京送过去的,这件事他一个叫张京柱的朋友可以证明。张京柱说那天他和张铁军一起去找的王晓京。

 

但是,对于张京柱的证言,王晓京予以否认。而且王晓京的代理律师认为,张京柱的证言证明效力很低。因为证人和张铁军是朋友,他们之间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据,其证明效力是不够的。王晓京另外还强调,当时他的确听张铁军说过"中华女子乐坊",可是他那个"乐坊"和他王晓京今天的"女子十二乐坊"完全是两码事。

他说,当时张铁军要成立的"乐坊"只是准备在各国大使馆之类的场合做一些公益演出,或者有投资商为他们做项目投资时,"乐坊"就在人家有需要的时候做一些演出。王晓京说,他成立"女子十二乐坊"的设想与张铁军完全不同,他是要成立一个有自己的音乐作品的真正的音乐组合,并且要把这个组合推向市场,成为一个商业的演出团体。而现在的"女子十二乐坊"正是按照他当初的设想发展的。

 

面对王晓京这样的说法,张铁军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自己的《中华女子乐坊策划文案》。文案里明明写着,他当初也是要把"乐坊"推向市场的,也要做商业演出做唱片。王晓京的"乐坊"就和他的设想是一回事。而这时王晓京一方马上指出,张铁军手里拿的文案不能被证明就是1998年的那份原始文案,有可能是近期才整理出来的。

面对王晓京的质疑,张铁军很快拿出了一份手写文案稿,他说这个就是1998年的原始文案,他拿着的那份彩色打印的文案就是根据这份手写稿整理的。然而王晓京的律师马上发现,这份原始文案不仅没有日期,而且其中有很多划掉的部分。在划掉的这部分中明确写明:一、这不是商业性的演出机构;二、收益来源是来源于大企业客户的投入投资赞助以及广告冠名冠名的费用;三、演出对象主要针对各个使领馆。

 

王晓京一方认为,恰恰是张铁军提供的这份原始手写文案稿中被划掉的部分,能够证明 张铁军原本创意的"中华女子乐坊" 与王晓京现在的"女子十二乐坊"有本质区别。王晓京的代理律师另外指出,就算"女子十二乐坊"与"中华女子乐坊"有一些相似之处,张铁军提到的王晓京剽窃他创意的说法也根本站不住脚。因为张铁军的策划文案中所提到的乐队的组成情况、人数包括乐器的配置、组织模式等都是普遍使用的,并没有自己独创的地方。

听了对方的说法,张铁军认为就算乐器配备人员配备这些不算他本人的独创,但是"乐坊"这个名词绝对是他本人创造的。然而王晓京表示,张铁军说"乐坊"一词是他创造的,这种说法很可笑,用"乐坊"命名的乐队在1992年甚至更早就出现过。对于谁是谁非双方一直争执不下,王晓京一方甚至指出张铁军一直到"女子十二乐坊"成功了之后才打官司,根本不为分辨一个是非,只是为借着"女子十二乐坊"现在的火爆而炒作自己。而对于这一点,张铁军说就算他有这样的想法也无可厚非,他只是想提醒王晓京吃水不要忘记挖井人。

 

在双方还在继续争论的时候,2004年10月11日,这一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铁军认为,王晓京侵犯了他对《中华女子乐坊策划文案》和《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这两部作品的著作权。在法庭上,他提出了43.27元的赔偿要求。张铁军说,他是在看了2004年3月第27期《中演月讯》之后才准备和王晓京打官司的。为了纪念这个时间,他才提出这样一个赔偿金额。

在接下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方首先提出在《中华女子乐坊策划文案》和《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这两部作品中,《中华女子乐坊策划文案》的署名人有4位,而除了张铁军之外的3人,还没有明确表示他们会放弃自己对这部作品的权利。而《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没有署名人,因此不能认定张铁军对这两部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因为整合报告没有署名人,又没有其他人主张自己对这部作品的权利,因此法庭认定张铁军对整合报告享有著作权。另外一部作品的策划文案,法庭将另案进行审理。在接下来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只对王晓京是否侵犯了张铁军对那份整合报告的著作权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而庭审之后,原被告双方表明了各自对结果的不同的态度。张铁军觉得自己从这场官司吸取一个教训,在大家进行合作之前要事先有个约定。而王晓京认为,这场官司证明了他没有剽窃张铁军的创意,"女子十二乐坊"和张铁军没有任何关系。

在庭审结束的一个月之后,2004年11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王晓京没有侵犯张铁军对《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的著作权,驳回原告张铁军的诉讼请求。法庭宣判之后,原告张铁军立刻表示他一定会进行上诉。

主持人:李教授,我们现在看到张铁军在他的描述当中,反复提到一个词叫创意,单纯从法律角度来考虑,什么是创意?提出创意的人,他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吗?

李明德:创意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它属于思想观念这个层面,知识产权法律不保护思想观念。但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无论是文字的、音乐的、线条的、色彩的、数字的或者记号的这样创作出来的作品,它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思想观念作出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在符合一定法律条件的前提之下可以获得《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不保护思想观念,也不保护具体的技术方案。

主持人:张铁军现在提出来,他有一份"整合报告",这个"整合报告"上面写着详细流程,这个可以受到保护吗?

李明德:我可以举个例子,假如我发明了一种体育器械,并为此写了一篇文章,上面讲了第一步做什么第二步做什么,我把它发表出去了,有一个厂家按照我的步骤把这个体育器材制作出来了,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要没有抄袭我的文章,我不能起诉他侵权。这样的技术创意如果可以受到保护的话,他应该去申请专利保护或者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主持人:现在张铁军对一审的判决表示不服已经上诉,对这个案件下一步的结果我们将会跟大家一起继续关注。通常人们都说我有一个好思想,我有一个好创意,如果你用了我的想法,你就应该给我支付一定的费用。可是现在你用了之后如果真不付给我钱,那么我的好想法到底谁保护呢?

李明德:如果是一个具体可实施的方案或者是一种创意,还可以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让它处于保密状态。如果你要使用了的话,你要向我支付适当的费用,这是可以用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如果你真的有一个好的创意,当你要交给别人的时候,最好你们形成合同关系。

主持人: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资讯的时代里,有人说资讯时代里面最重要的是我们的智力,智力可以创造财富,所以在这种前提下,创意就显得格外的珍贵,但是每一个创意者都应该学会用什么样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创意。感谢您收看今天的节目。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