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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周黑鸭”南京维权一审获胜审判信息

时间:2015-03-04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点击: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周黑鸭公司)诉江苏省南京汉味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周黑鸭)商标侵权一案。法院一审认为,南京周黑鸭使用的“汉味周黑鸭”标识与周黑鸭公司拥有的“周黑鸭”商标构成近似,前者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故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周黑鸭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周黑鸭”字样的企业字号,并赔偿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周黑鸭公司诉称,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汉味周黑鸭”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店铺招牌及广告中突出使用,不仅侵犯了周黑鸭公司拥有的“周黑鸭”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还存在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该行为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同时停止使用包含“周黑鸭”文字的企业名称。

据了解,涉案商标分别为第6313764号“周黑鸭”商标及第7936086号“周黑鸭及图”商标,上述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死家禽、板鸭等商品上,目前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人均为周黑鸭公司。

南京周黑鸭辩称,其在店铺门头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汉味周黑鸭”文字,与原告拥有的“周黑鸭”系列商标在文字、拼音及图形方面不构成近似,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使用的企业名称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核准,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故意,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过周黑鸭公司长期广泛的使用,在相关公众中拥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使用“汉味周黑鸭”文字的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告在店铺招牌、柜台装饰上突出或单独使用“汉味周黑鸭”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拥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企业名称核准于2011年5月6日,其同样经营鸭类食品,并将“汉味周黑鸭”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其中“周黑鸭”文字系其核心部分。基于涉案商标及“周黑鸭”品牌的知名度形成时间、“周黑鸭”文字的显著性等因素,可以认定被告具有攀附原告涉案商标声誉及“周黑鸭”品牌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毛立国)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