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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商信息传输(传播)责任研讨会 信 息 主办单位 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电子商务法研究所/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 信息网络时代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时代,网络服务提供商为政务、商务、学习、娱乐、通信等提供全新的平台,在信息社会扮演重要角色。网络服务区别于传统的通信服务,也区别于其他信息服务,加上网络服务既具有共性(信息存储和传递),又具有多样性(信息内容和功能不同),网络服务的法律地位及其由此决定的义务和责任成为信息社会法律难题。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做出规定。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做出了基本定位。为了全面探讨各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信息服务中的地位和责任,我们共同举办“网络服务提供商信息传输(传播)责任研讨会”。 研讨会邀请国内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与会共同研讨,并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法官做解释修改专题报告,同时邀请上海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律师及其他实务工作者与会讨论。就以下10个主题进行研讨。会议报告人和参与人应提交书面论文,会后将结集选编出版成论文集(凡投稿视为许可主办单位编辑出版,会议主办方择优录用)。
会议时间:5月22日(星期六) 上午8:30-12时 下午13:30-4:30 会议地点:华东政法学院 交谊楼二楼 会议拟定议题: 1.网络传播作品侵犯著作权、网络传播权的责任及其承担(网络环境下受保护作品的范围,如何认定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等) 2.网络传播的信息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情形及其责任分配(主要涉及商标权、专利权在网络保护中延伸问题,在线销售商品在什么情形下侵犯他人商标、专利权;在构成侵权情形下,侵权者本人及服务提供商各自的责任如何?) 3.各类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共同侵权责任问题(包含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请求或警告的取移指定内容的义务及责任) 4.在各类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侵权行为人注册资料义务及责任 5.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技术保护措施使用及其传播人规避的责任 6.网络传播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侵权人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 7.网络传播信息虚假、欺诈等信息不实的责任(分析各种类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8.网络中有害信息的违法责任的承担问题 9.虚拟财产保护和游戏服务提供商责任 10.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和证据问题,网络侵权案件中强制措施的运用问题。 说明:会议实际讨论议题根据研究报告提交情况和争议焦点确定,在会前确定,并不一定涉及上述所有议题。
华东政法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 电子商务法研究所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2004年4月10日 会议联系人:董美根、吴一鸣 联系电话: 021-62071913 联系传真: 021-62071908 联系信箱 董美根:dongmeigen@ecupl.edu.cn 吴一鸣:wuyim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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