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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国家版权立法最近发展慨述 2001 年中国法官研讨会 2001年8月30日 中国
哈尔滨 讲演人: 戴马克, 美国电影协会亚太区反盗版组地区法律顾问 1.
导论 版权立法的作用:平衡利益 l
促进创作热情, 电子商务和在线活动 l
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和利益 l
允许资料使用者合理进入 2.
亚太国家的版权制度 不同的发展阶段: l
澳大利亚 – 新的数字版权法刚刚生效 l
越南 – 直到1998年12月才开始保护外国版权作品 受同样因素影响: l
技术发展 – 互联网 l
国际潮流 – 条约 l
社会经济发展 – 全球化 修法的理由: l
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l
对付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l
打击日益严重的版权盗版 l
消除现行法律的漏洞 3.
遵循条约义务 条约: l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该遵循
TRIPs: -
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正在修订各项版权法律, 比如, 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将软件版权保护期从25年延长至50年 -
作为发达国家的新加坡早于1998即开始修订其版权法 -
发展中国家有五年时间去完全执行TRIPS义务 l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
整体执行: 澳大利亚2000版权修订案, 该法2001年3月4日生效, 使澳大利亚符合WCT的要求 规范与互联网有关的活动的新规则 新的限制
(如禁止对版权保护装置进行处理或移走版权管理信息) 新的例外
(如临时复制) -
有选择的执行:新加坡1999年8月修订, 禁止破坏电子版权管理信息 -
自愿执行: 中国尽管还没有批准WCT, 于5月27日宣布对版权法作如下修改: 禁止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发行作品, 禁止规避版权保护措施,禁止破坏电子版权管理信息 l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条约 -
邻接权 对付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l
新作品要求保护 -
多媒体作品: 交互媒体侵权, 新加坡对此作品提供版权保护 -
电子作品: 非常容易传播, 澳大利亚版权法修订 要求解决的新领域:
ISP责任,
可能的第二侵权人,
新加坡的法律,
中国最近的司法解释 -
总的观点: 将现行版权法应用到新技术领域:
中国和泰国 现行版权法律不足以保护新技术情况下的版权:
澳大利亚的做法 打击日益严重的版权盗版 l
盗版的广为扩散: 作品的性质使得低成本大规模侵权成为可能 -
互联网: 使盗版更猖獗 菲律宾,
2000年电子商务法对通过利用电信网络(不限于互联网)进行的盗版侵权给于刑事处罚,
可处6个月监禁并处最低菲币100,000元
(美元2100) -
光盘盗版: 一个非常普及的载体 马来西亚2000年光盘法(2000年9月15日生效) 香港澳门类似的规定 台湾泰国光盘立法的进展 消除现行法律的漏洞 l
改善诉权, 马来西亚2000年版权修订使外国权利人更容易提起侵权诉讼 l
救济不够, 中国缺乏临时禁令救济 其他有意义的立法发展 l
版权侵权的刑事化:香港将盗版列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l
禁止影院偷拍:香港防止盗版条例 l
对付公司终端用户盗版的救济: 香港,日本 4.
结论 新技术将继续挑战版权体制,相应地要求立法作出改变 当法律修订可能触及一些灰色领域时,
法律工具所能做得好的是进行法律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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