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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对于电子商务网站的新课税规定 对于各国束手无策的电子交易课税问题,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2000年12月22日所公布的一项电子商务永久设立地定义的适用解释的内容所造成的影响是,未来透过网页进行的电子商务,而由该公司实际网站永久设立在所在国课税。 这项适用解释主要是根据OECD在1998年10月提出的租税标准条约(Model
Tax Convention)中的第5条有关永久设立地(permanent establishment)的规定。原本该条文的内容为: (1)
为符合本条约之目的,所谓永久设立地是指一个企业为全部或一部业务的的固定所在地。 (2)
永久设立地包括经营的地点,分支,办公室,工厂,工作场,油场,矿场,瓦斯场或其他天然资源的采集场。 (3)
在建筑手一隅,结构物或设施有长期的设立达12个月以上者。 (4)
但此概念并不包括:用来做为企业货物储藏,展示或运送的地点,或对企业为买卖行为而为上述活动的地点,为收集买卖商业资讯的固定地点,为实行企业商业活动所为预备或辅助行为的固定地点,或任何因商业准备或辅助行为而与前述有关活动有关的固定的地点。 (5)
尽管有第一项与第二项的概念,个人在缔约国内以企业之名,为商业常态之行为而缔结契约,仍可视企业于该国有永久设立地,除该个人之行为是限于第四项所规定之内容。 (6)
如该企业之商业行为是透过在当地有固定业务的经纪人或有收受费用之掮客进行者,不得视为有永久设立地。 这个条文的制订原本即是为使跨区域的课税有一定的课税地根据,但是对于电子商务,这类利用网路的商业行为,经常涉及跨国交易的课税问题,因此,OECD为使电子商务课税适用第5条规定,历经2年时间,对电子商务永久设立地的定义再作解释。电子商务的永久设立地不仅只为必要经营设备(包括电脑,资料库等等)长期且固定之所在地而已,还必须具有显著活动的作用,但与其因经营所透过的ISP业者无涉。 未来的课税标准将以网站的真正设立地为准,即使该网站依附在第三人,例如国外ISP业者的网站,除非该ISP设立所在地无涉。对于经营软体下载的电子商务业者,这项规定也同样适用。举例而言,德国的网路使用人透过本地入口网站,透过连结,与位于美国的网站为交易行为,德国并不能向该国的网站课税。但是,OECD为免造成业者对于课税的规避行为,亦订有限制规定,即业者需就其所在国的政府。这项解释提供了各国就跨国电子商务的课税一项新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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