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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996)知监字第6号

原审上诉人曾一兵、广东省珠海市翡翠宝石首饰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首饰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3日作出(1993)高经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曾一兵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副 院 长 李国光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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