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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民三监字第6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纪平,男,汉族,1952年12月7日生,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丰路35号翡翠园西区2-201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盛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华纪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新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大东关红沟北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上诉人华纪平、原审上诉人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山西新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它损害公司权益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晋立民终字第9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纪平、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副 院 长
曹建明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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