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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烟民三初字第 11号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登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春,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振合,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金来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汉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举明,莱州市文昌路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殿志,退休于部。 案由: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鲁白16号”系莱州市作物种苗研究所于1993年育成的大白菜一代杂交种,1994年至1995年进行区试,1996年进行生产试验。1997年5月4日“鲁白16”号经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原告于1999年7月26日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2002年5月1日农业部授予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鲁白16号”植物新品种权。2002年3月29日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农业部交纳了2002年度的年费。 被告莱州市金来种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7日开始销售“鲁白16号”植物新品种。 原告于2002年6月26日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莱州市金来种业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鲁白16号”植物新品种权; 二、被告莱州市金来种子有限公司保证今后不再侵犯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鲁白16号”植物新品种权; 三、被告莱州市金来种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四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3万元; 四、其它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552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704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桂一 审 判 员 曹红岩 代理审判员 任广科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严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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