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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被无效后,原来签订的专利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问:蒋庭长,您好。
就曾经向您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查看您网站的资料及其他资料后,我发现,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有以下3种看法:
1、合同无效。依据是合同法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这是您在技术合同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评析中的观点,“张某的专利权在其合同履行中被宣告无效,其合同就失去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基础,张某与创新研究所定立的合同就成为一纸无效合同。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处理了财产责任是正确的。”
2、合同有效但是终止履行,是否返还使用费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处理。依据是审理技术合同的纪要和专利法47条第二、三款。纪要第61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合同终止履行,并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所以合同应当不发生溯及力地终止履行,如果专利权人不返还专利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由法院按照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决定专利权人是否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
3、合同有效但是终止履行,同时专利权人构成违约,应当返还许可使用费。依据是专利法第47条以及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望能拨冗答复您的意见。谢谢。
宋哲
2003.5.8
宋先生: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从法律和最高法院文件的依据来讲,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遇到此种情况,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合同终止,已履行、执行等的,除恶意造成损失不得溯及既往。最高法院的有关纪要也是此规定精神。当然实际情况是复杂的,在此原则下,还要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合情合理处理。
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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