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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合同文本可以被法院采信吗?
问:蒋法官,您好!
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如果是台湾的当事人(企业或个人)委托大陆的律师在大陆代理诉讼。按现在的要求,台湾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首先需要在台湾当地公证,然后经过海基会、海协会转交到中国的公证员协会。我的问题是:如果台湾当事人作为自然人在中国大陆的公证处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者带着台湾企业的公章在公证处盖章并进行相应的公证,也就是说由中国大陆进行公证,请问法院是否认可该委托书的效力。
同样,对于涉外合同,如果签署地点在中国大陆,而且合同文本是全中文。请问这样的涉外合同文本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谢谢您在百忙之中的回复。
小梁 谨
答:梁先生:
你好!
先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所说的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使用的中文文本,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和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发生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要经过法庭质证确定后依法可以被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文本问题,不会影响事实存在的效力。
要办理代理诉讼的公证问题,一般是在寄交委托书的情况下;当事人亲自持有有效的证件等、当事人有无异议的情况下,在法院递交的委托是一般无需这样的公证手续。这样的委托手续,人民法院应当承认承认其效力。
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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