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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耐克公司案例 受奖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 案例
被告人林创生被捕前是深圳龙岗区五联安达表厂负责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为案犯张志忠(在逃)加115000只假冒NIKE运动手表,每只加工费1.2元人民币。2001年11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该厂查获假冒的
NIKE手表338型
7747只,4128型6412只。这些查获的手表与耐克生产的同种产品在外形设计,颜色和包装等方面极为相似,已达到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的程度。此外,美国耐克公司驻广州办事处根据同种产品在国外市场的销售价格,证明查获的338型手表每只人民币819元,4128型手表每只人民币517元,共值人民币10006045元。经法院认证,被告人林创生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嫌疑人提供加工便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行为己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于2002年3月4日采取紧急行动,搜查了深圳市龙岗区五联安达表厂,并在深圳市出人境边防检查总站的协助下,将其负责人林创生抓获归案。4月9日,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查院批准,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正式逮捕了林创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进行了现场的勘查笔录及照片记录,证明了被告人所在工厂生产假冒
NIKE手表的事实。同时,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又对被告人进行了审讯,也听取了两位重要证人的证言,大量的事实证明了被告人安排生产手表的事实。 投诉/举报日期 2001年11月 处理结果
被告人林创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特点
这是近两年来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大量案件唯一被判刑的案件,也是NIKE打假方面的典型案例,对现存的其他假冒生产者起到了极为关键的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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