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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主要业务说明 一、会员事务
2002年协会会员净增加人数为424名,会员总数由上一年的2164名增加到2588名。其中曲作者1572名词作者997名。协会现有出版商会员们名目前出版商授权管理的(作品复制权)达到4百万首。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在中国大陆音乐产业不完备没有现代音乐出版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协会的绝大多数会员都是直接入会而不是通过其出版商。这种惰况与大多数海外协会是不同的。鉴于此协会在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定中必须十分注重作者会员的利益。
近年来。境内外出版商在中国大陆地区都逐渐开展了业务协会也在管理出版商签约作者或签约作品的权利。协会的基本原则是在作者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支持出版商在大陆开展业务。因此协会目前的政策是不赞成出版商签约已有作品,不反对签约新委约作品。 二、许可业务 1、广播权
2001年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明确规定作者享有广播权后我会开始了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接洽和向中央电视台、北京广播电视集团提出了权利要求。但由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应由国务院制定的广播权法定许可(不包括专有许可)收费标准尚未出白等原因,谈判仍未取得实质进展。 2、复制权
2002年复制权收人为6,746,758元比上一年度增加150万元增长27%。需说明的是由于统计的安排将铃声收益放置在表演权项下如果将其中60%的收益纳人复制权统计其增长要增加许多。 3、表演权
2002年表演权收入为9,223,092元比上一年度增加5735951增长164%主要原因是电话铃声收入的增长。 三、分配 2002年协会总分配额为人民币14,300,507元。 其中复制权 第19次:3,208,366元 第20次:5,416,793元 表演权:3,120,022元 海外收人分配:2,555,320万 其中,向海外分配2,020,579元 四、诉讼 2002年在诉和解决的诉讼案有10宗。 案例一:清华深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8wap.com) 案例二:天津政治科技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三:网易和北京移动通信公司 案例四:《大法官》电视剧 案例五:河南电子音像 案例六:上海声像引进版 案例七:TCL移动通讯公司 案例八:北京伟地电于音像出版社 案例九:天津滚石公司(张学友演唱会) 案例十:广西音像出版社 五、业绩 1、收入
协会2002年总收入为18,133,794元,比上一年度增加8,433,034元,增长87%。
2、支出
2002年协会全年支出3,503,391元,比上一年增加1,533,956元,增加78%。 六、资料库建设
协会目前使用的CISCOM系统及分配系统都已不能适应协会发展及协会间的合作。协会目前和香港协会(CASH)合作,开发目前世界最大中文音乐作品库DIVA。预计在该作品库全面运作后,不仅改善协会资料业务,也会为协会在两年后实现由协会向海外直接分配创造主要条件。 七、宣传
为提高公众尊重音乐创作者,尊重音乐著作权的意识,协会在北京万人体育馆主办两场维护音乐著作权专场音乐会,20余家电台全国联播,广告达20余日,反响良好。协会也在北京部分高校中开展了传播保护音乐著作权的宣传活动。在宣传方面协会的网站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际上,协会提出的诉讼案,由于媒体的关注,经常被认为是向侵权行为作斗争的“重磅炸弹”,社会反映积极,由此协会也被社会广泛认同为维护著作权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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