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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互联网文化产业中的版权保护行政执法

时间:2015-03-30   出处:国知局网站  作者:  点击:
编者按:近年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BAT)等互联网企业加大文化产业布局,以版权等知识产权为核心,从内容、平台到软件、分发,硬件终端,一个新的互联网文化产业生态体系正在形成。然而, 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也为互联网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挑战。笔者认为, 发展互联网文化产业,必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从法律、行政、技术多角度提出建议,以期对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互联网文化产业时代的到来对人们的交流方式和生活方式带了深刻变革,同时,也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互联网文化产业是一种以版权经济为核心的产业模式,拥有一项知识产权,就意味着可以围绕它进行多维度的开发,并由此制造长尾效应。然而,近年来,互联网文化产业中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反映出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执法、重点网站版权监管、版权保护合作机制等方面依然不能满足互联网文化产业版权保护的需要。尤其,新的商业模式引起利益格局变化、新技术为规模化和重复侵权带来的便利等均给互联网文化产业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如何加强和改进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鼓励、支持、引导发展版权经济已成为文化产业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网络版权是核心竞争力

  在全球竞争中,知识经济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文化与科技融合成为互联网文化产业的主要特征之一。一方面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此为国家硬实力的较量。科技的竞争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全球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竞争。另一方面文艺作品创作从自由个体化产出演变为今天版权相关产业运行的集群模式。

  过去我们读书的方式无外乎从书店购买纸质新书,阅读后或束之高阁或爱不释手,书籍的出版和发行依托中介,而现今的网络文学作品不需要复杂的发行渠道便可让读者们最先最早享受到著作的内容,且作者创作与读者阅读并行不悖,读者阅读的同时给创作提供灵感和建议以丰富作品的内容,改善作品的质量,可谓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互联网文化产业时代的到来为传统文化产业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带来了全新的理念。从注重创作内容和出版渠道到注重读者导向,受众反馈与独立创作并行,以内容、影响力为王的观念逐渐与版权保护并重,版权已经成为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彭波指出:“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命门”。如今,移动互联网产业并不缺少优秀的作品和敢于创新的人才,而缺乏对现有作品成果的保护和对未来文化产业版权规范化管理,只有切实做到保护版权,版权权利人的辛苦付出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保障,才能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水平。

  依托优质的资源和平台开发版权经营模式是互联网产业业界的共识,但近年来日益频发、逐渐升级的网络盗版侵权问题使得互联网文化产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快播公司因非法经营被罚2.6亿元创下国内有史以来处置网络版权侵权的最大罚单、“人人影视和射手网”因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被关闭、新闻App软件“今日头条”因简单复制传统媒体内容引发版权纠纷。此外,百度涉盗链盗播案、土豆网擅播“舌尖上的中国”侵权案等不胜枚举。随着网络云计算、大数据、转码技术、网络聚合等新技术的发展,可以预见在互联网文化产业智能移动终端、操作系统和应用层面还将面临更多版权侵权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挑战

  华中师范大学副校长、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黄永林教授指出,当今的文化产业就是指在全球化背景下,以创意为核心,以满足人们精神文化娱乐需求为基础,以高新技术手段为支撑,以网络等新传播方式为主导的新兴产业。因此,互联网文化产业因网络的迅速普及使得其文化创意产品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这为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

  一是无形性特点更加突出,新的保护客体及业务领域不断涌现。互联网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载体多表现为数字信息,一切智力成果表现为数字化的符号,涉及作品著作权、域名和商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网络文化产品的保护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新客体的不断涌现和日益多样化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扩大,网络知识产权的虚拟性使得知识产权无形保护缺少固化的载体,无形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更为突出,从而让版权侵权行为难以认定和监测,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二是网络的全球化增加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主体确定的难度。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网络空间不断淡化,严重冲击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特点。互联网传输具有无国界性,但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思维标准和水平的不一致,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合理使用”规定也存在差异性,导致网络侵权人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确认难度加大。

  三是互联网文化产业传播方式的彻底改变和利益分配模式尚未形成增加了权利主体实现其利益的难度。互联网上的内容多是公开公用的,具有高度的流动性特点,很难被权利主体所控制。互联网文化产业是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播、使用和交易的,任何作品都很容易被数字化,权利主体难以甚至无法控制侵权行为。此外,因为缺乏完善的合作机制和利益分配模式,内容提供商利用版权优势、技术商利用技术优势、平台商运用销售优势,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而往往忽略其他环节中企业的利益,甚至不断出现侵权行为。

  平衡各方利益加大保护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保护网络版权的合法权益和网络版权的执法工作。早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出台司法解释,对互联网侵权作出了明文解释;我国从2005年开始已连续10年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从2009年开始我国开展了视频和音乐等重点网站版权的监管工作,有效规范了网络版权的经营的秩序。

  虽然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总体上来说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较短,依然处在一个初步阶段,互联网文化产业面临的侵权盗版现象还比较严重,阻碍了产业的健康发展。随着P2P、IPTV、微信、微博等公众交互平台的不断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再加之网络侵权成本低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偏低等因素,往往容易导致新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加强知识产权治理涉及法律、行政、技术等方面问题,我国还亟需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其一,要顺应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完善法律法规。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信息、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方式发生改变,商业模式日新月异,权利细分趋势更为明显、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因此应完善互联网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加大执法力度,并探索新科技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在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结合利用相关行业协会的力量,帮助法官查明互联网技术事实和服务模式后面的行为实质,正确定性互联网文化产业的侵权行为。其二,各方应加强合作,寻求互联文化产业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支持业界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比如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实现权利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三,政府要通过政策扶持等方式,积极引导原创内容产业的做大做强并要求文化创意产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岗位,加强高校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相关人才的培养,真正实现文化产业与互联网的齐头并进。同时,政府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重版权、使用正版的风气和氛围,培养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自觉,通过科学设计、论证和推动实施,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有效运行的互联网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应急预警体系,加强社会共同治理,为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更好更快发展塑造风清气正的外部环境。最后,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要加强国际合作。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模糊了知识产权的国家边界,使其成为全球性问题。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侵权扩张性较强,由单一国家打击侵权行为变得日益困难。因此,针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应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保护互联网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和执法机制,加强与国内外互联网文化产业相关企业、各地区政府机构的合作,在相互信任、互惠共赢的基础上进行协作,共同应对互联网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知识产权报 作者 蒋海军 王译)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