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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国新办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介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有关情况审判信息

时间:2024-02-22   出处:国新办  作者:  点击:


最高知产法庭:五年来民事实体案件改判率19.6%、调撤率37.0%

2024-02-22 00:00来源于 国新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法庭共受理案件18924件,审结15710件,审判质效明显优于改革前的审理机制,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制度优势,切实加强了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知产财经获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会议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介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颌中林,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周翔出席会议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谢应君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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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谢应君

国新办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介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陶凯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介绍到,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战略部署。自2019年1月1日成立以来,法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要求,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法庭共受理案件18924件,审结15710件,审判质效明显优于改革前的审理机制,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制度优势,切实加强了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一是充分发挥集中审理优势,有效激励保障科技创新。法庭贯彻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大侵权赔偿力度,高额判赔案件越来越多,2023年在8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是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法庭在切实保护专利等合法垄断权利的同时,依法履行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职责。在多起案件中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垄断,负责起草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即将发布。加大技术秘密保护,“香兰素”案、“蜜胺”案、“橡胶防老剂”案等判赔均超亿元。

  三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法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共审结涉外案件1198件。多起案件中促成中外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以“东方经验”实质性化解跨国纠纷。积极探索国际前沿问题,为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四是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机制。法庭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定期发布裁判要旨、典型案例等,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探索专利民事与行政案件协同审理,牵头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和共享机制,建立全国首个技术类知识产权裁判数据库,大力推进在线诉讼,促进提升审判质效。

  法庭试点工作已顺利通过中国科协和中国法学会的第三方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专题审议,有关评估和审议意见一致认为,试点已经取得改革的预期目标。一是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通过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从体制上解决了过去存在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也有效解决了当事人对地方保护的担忧。二是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法庭五年来民事实体案件改判率19.6%、调撤率37.0%,高于改革前;行政实体案件改判率7.1%,与改革前基本相当;民事、行政实体案件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2%、0.15%,远低于改革前;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短于改革前。三是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我国已成为审理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案件最多的国家,法庭形成了一批标杆性裁判并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四是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法庭受理案件类型与我国科技创新、市场竞争和对外开放同频共振,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占比超过三成,有效促进了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市场竞争,积极助力提升国家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批准设立法庭的决策十分英明、完全正确。当然,作为司法改革的新生事物,目前法庭运行还存在职能定位和基础保障需进一步优化加强等问题。我们将在坚持既有改革方向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代化,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附答记者问:

  问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取得了积极成效。请问,法庭作为目前我国唯一一个专门化国家层面的审判机构,下一步深化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什么?


  陶凯元:非常感谢这位朋友的提问,感谢您对法庭未来发展方向的关心和关注,我相信这也是在座各位记者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刚刚我在前面介绍时说到,法庭成立五年来,积极探索和不断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工作成效颇为显著。五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党中央的这一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未来的改革应该继续坚持这样一个基本的方向,结合当前法庭运行的情况和面临的机遇挑战、形势任务,我认为未来深化法庭改革重点要采取以下两方面的举措。

  第一,要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我们一直在用一个词语,可能记者们这几年也比较熟悉了,叫做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听起来好像有点拗口,我们把它叫做机制。我觉得要深入总结改革的成绩和经验,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提出的“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完善上诉审理机制”这两方面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优化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这是未来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方向和任务。前面我介绍时讲到,法庭当时规定的是三年试点,三年试点结束后我们请中国法学会和中国科协两个第三方机构对我们的三年试点进行了评估,还向全国人大作了专题汇报和审议。在评估和审议的过程中,大家都提出要在法庭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我觉得,这是一个比较理想,也是切实可行的方案。如果我们能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将极大有助于我们服务国家的科技创新、高水平自立自强、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战略,当然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我们目前还需要广泛凝聚社会各界的共识。

  第二,加强法庭全方位的基础保障。要在人才队伍、办公场所、基础设施等各方面加强法庭的保障力度,当前重点是要加快推进面向全国的法庭专业人才集中选调工作,这项工作也是我们正在启动开展的,我们要招聘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到法庭来工作。应该说,这是全国法院知识产权系统一个很大的事情,要确保整个审理机制和法庭工作稳步向前推进。可能记者朋友们还没有机会去到知识产权法庭实地参观,如果大家有兴趣,我们非常欢迎大家去。现在我们的法庭还是在条件比较艰苦的环境下开展工作,每一个去过的人都颇为感动。所以我也特别欢迎大家去那里看一看。

  总之,法庭改革的推进和深化,要以更好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职能作用为基本目标,以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根本宗旨。我就简单说明和介绍这些,谢谢。

  问2: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以及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何打算?

国新办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介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 郃中林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郃中林: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谢谢记者的提问。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扩大开放等各个方面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法庭的一大特色就是当事人里面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我们法庭成立以来,坚决按照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精神和要求,扎实地开展有关工作,主要介绍四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不论是大企业、中企业、小企业甚至小微的个体商户,我们一律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我们今天发布的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里面,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十大影响力案件里面的第一案“蜜胺”案,这个案件里面的两个原告,两个权利人,一个是中外合资企业,一个是高科技民营企业。这个案子里面有四个被告,四个被告里面最主要的一个被告是我们国资背景的上市企业,还有两个企业是两个民营企业,还有一个个人。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二审最终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赔2.18亿元,这个赔偿只是针对一期项目,在这个判决作出之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全面和解,对一、二期项目全面和解,最后权利人获得的赔偿+补偿是6.58亿元,创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维权纪录。这表明了我们旗帜鲜明地保护民营企业。同时,我们还有另外一个案子,也在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叫做“橡胶防老剂”案,原告权利人是我们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被告是一家民营企业,这个案件里我们也是旗帜鲜明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最终我们维持了一审关于判令被告赔偿2.02亿元的判决,而且因被告拒不执行法院的行为保全裁定,我们对被告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予以了顶格司法处罚,这是平等保护的两个典型案例。

  二是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比如,我们今天发布的“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案,这个案件里面原告是一家民营科技企业,被告是一家大型跨国公司的在华投资企业。这个案件中我们最终依法判令被告承担1.43亿元的赔偿。这是坚决保护我们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案例。

  三是注重维护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比如今天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里面,有两起垄断案件,一个是“给排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还有一个是“殡葬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这两个案件里面的原告都是两家小微民营企业,这两个案子我们最后都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有关公用企业构成垄断。在诚信方面,比如今天发布的“锂离子正极材料”不正当竞争案,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双方也都是民营企业,但是作为技术秘密持有人的民营企业不够诚信,把这个技术秘密“一女二嫁”又许可给其他企业,我们最后依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5000万元,这个判决作出之后立即得到了自动履行,这也是我们坚决维护市场诚信的案例。

  四是我们本着实质解纷和促进合作共赢的司法理念,努力促使当事人从对立变成合作,从侵权最好能够变成授权。比如,我们法庭建立以来,刚才陶副院长在发布中就讲,建庭以来民事二审实体案件的调解撤诉率高达37%,可以反映出我们实质解纷的态度。比如我们今天发布的“智能物流机器人”案,原被告双方都是我们国内涉及智能物流机器人领域的两家“独角兽”企业,估值都在100亿元以上,而且每家都有2000项左右的专利申请、1000项左右的专利在手,分别是北京和深圳的企业,他们双方多年间陆续有多起案件到法庭,法庭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他们的恩恩怨怨后,努力促成双方最终达成全面和解,他们之间11起案件纠纷都得到了有效解决,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感谢法庭,最终促使国内新领域的两家非常有潜力的企业合作共赢。

  今后我们法庭将一如既往坚持平等保护,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法治环境。我也给大家通报一下,明天上午陶副院长还要主持召开一个专门的座谈会,重点听取法庭案件所涉及的各类创新主体,特别是我们的民营企业代表,听听他们对我们法庭有什么需求,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问3:前不久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被评为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的十大案件,其中入选理由提到,这是目前人民法院判赔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请问知识产权法庭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国新办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介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 周翔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周翔: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感谢您的提问。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不断加大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包括您刚才提到的“蜜胺”案在内,近几年法庭判赔了多起判赔额度超过亿元的案件,具体介绍以下四方面的做法:

  一是树立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我们在许多案件中看到,权利人花费巨额投入研发的创新技术为其带来了明显的竞争优势,比如说在“香兰素”这起案件中,原告的“香兰素”产品一度占据全球市场的60%。在您提到的“蜜胺”案件中,原告是全球生产“蜜胺”的最大的企业,它占据全球市场份额的20%。所以,对于侵权行为,必须判令足额的赔偿才能有力加以制止。

  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庭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尽力查明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害、侵权人获利或者是专利许可使用费,在此基础上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在您刚才提到的“蜜胺”案中,一审法院酌情判赔了1.3亿的赔偿数额,法庭在二审过程中进一步补充查明了相关事实,计算出被告在被诉侵权期间销售蜜胺产品获取的毛利率超过了2.8亿元,法庭以此综合考虑总体案情,最终对权利人主张的2.18亿元赔偿数额予以了全额支持。

  三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法庭始终慎用法定赔偿,主张要充分查清相关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判决足额赔偿。比如说在“香兰素”案件中,一审法院适用了法定赔偿,判赔了350万元,法庭在二审中进一步补充查明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最终判赔了1.59亿元。此外,对于侵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实际控制人,能够认定其与企业构成共同故意侵权的,要判定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股东为了逃避侵权责任,恶意转让公司股权,以致公司难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法庭坚决判处相关自然人与被诉侵权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是补充赔偿责任,有力遏制这种侵权行为。

  四是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庭全面严格落实民法典、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有效遏制各类侵权行为。比如说在“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庭首次适用并顶格判令5倍的惩罚性赔偿3000余万元。去年法庭在8起案件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下一步,法庭将进一步贯彻严格保护这一司法理念,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努力查清案件的相关事实,敢用善用、用好用足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科学准确地计算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让这一赔偿法律制度成为制止侵权的有力武器,谢谢。

  问4: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面临哪些突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又是如何应对和破解的?

  郃中林: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谢谢您的提问。应该说,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的一种法律制度,所以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在我们国家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确实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或者是新的特点。大概归结为四个特点:

  一是整体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而且涉案标的额日益增大。法庭这五年受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年均增长率是27%,其中更重要的是发明专利侵权这类案件年均增长30.9%;当事人诉请和法庭判赔金额超过亿元的案件日益增多,这些数据可以反映出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二是受理的案件技术前沿日益扩展,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从法庭这些年受理的涉及到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数字就能看出来。2021年这类案件占我们法庭案件的四分之一左右,去年已经增长到将近三分之一,而且涉及到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这些新领域新业态的新型纠纷也在不断涌现,这是对我们司法保护规则制度带来了更多新的挑战,也提出了新的需求。

  三是涉外案件的占比较大,诉讼的国际性凸显。法庭受理的涉外案件,其中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案件占法庭所有案件的将近十分之一,特别是在发明专利的授权确权案件中,涉外案件整体上占比将近三分之一,而且有一些案件是国内诉讼国外诉讼相互交织。这也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一种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作用越来越突出。

  四是案件的地域分布不均衡,关联案件较多。法庭这五年受理的案件超过七成来自六个省份,最多的是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上海,这六个省占比70%。当然我们有一些中西部地方的案件也呈快速增长的态势,同时各地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关联案件越来越多,刚才我举到的例子,智能物流机器人的案子涉及到好几个地方的法院,最终上诉到我们这边来。

  面对这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我们要准确把握好几个特点,知识产权案件增长性强、专业性强、国际性强、统筹性强,我们要把握这几个特点。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不久前在深圳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化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变革,一定要坚持严格保护、能动司法、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二是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这里面既包括刚才陶副院长讲到的,深化我们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也包括进一步优化地方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布局以及职能配置。三是要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我想这里面最重要的,现在更渴望的是加快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尤其是针对专利案件有很多特殊规律和特殊需要。四是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要进一步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建设。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问5: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有哪些主要的不良影响?最高法如何能动履职,引导和规范权利人合理行使权利,促进社会创新高质量发展?

  周翔: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谢谢您的提问。您提到的这个问题涉及到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虚假诉讼相对不多,但是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法院受理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的数量,从2022年的74件增长到了2023年的152件,增长了105.41%。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一般出于两个原因:一是打击竞争对手,二是为了获取超过其知识产权本身价值的赔偿利益。具体在专利权行使方面,恶意诉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知道专利权已经不存在,比如专利权因为欠缴年费而被终止,却依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二是将别人已经在先生产销售,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产品的技术方案恶意申请为专利,之后对其他的市场经营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三是在已经有在先生效判决确认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情况下,以相同的专利针对相同的被诉侵权行为再次提起诉讼,或者是双方的纠纷已经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却再次起诉。

  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属于较为严重的不诚信行为,有以下几方面的不良影响:一是对于对方当事人会造成影响企业股票的正常上市发行融资,可能会导致对方的产品不能上市或者是下架、滞销,或者导致对方当事人被迫参加诉讼,付出相关的合理开支等这些直接损失。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商誉、发展机遇、市场领先地位等间接损失。二是可能会导致跟风仿效,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败坏了社会风气。三是挤占了本就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

  针对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就新增了一类案由,“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为因恶意诉讼蒙受损失的被告提供了专门的诉讼索赔途径。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这也是一个司法解释。通过这个司法解释的发布,进一步规制了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行为。去年,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三起案件中让恶意诉讼或者是滥用权利者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今天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法庭首次判定了构成恶意诉讼并判赔,彰显了倡导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的司法导向。

  下一步,法庭将继续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弘扬诚信价值观,引导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社会的诚信建设。谢谢。

  问6: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于2月3日公布,其中提到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庭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有哪些打算?

  郃中林: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芯片是一个热词,种子相当于农业的芯片,所以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始终是我们法庭的重中之重。法庭成立以来,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我主要介绍三点情况:

  一是我们依法审理这些以植物新品种为代表的种业相关领域案件,这五年我们共受理案由为植物新品种纠纷的案件481件,审结了364件,已经涵盖了主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超过八成案件中品种权人都是胜诉的,而且判赔金额也是越来越高。我们法庭建庭到现在为止,在11起案件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其中多起就是植物新品种案件。比如,曾经作为2021年新时代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的“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里面,我们判决了一个信息平台的组织者支付惩罚性赔偿300万元。去年我们又在“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案件中,对个人设立专门以侵权为业的所谓种业公司,对这种行为严格予以规制,最后我们认定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这个公司必须全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判令了惩罚性赔偿。

  二是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指导。2021年7月份发布了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二),这个司法解释有25条,有效提升了整体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水平,扩大了保护范围,降低了维权难度。这个司法解释里面有一些内容在随后种子法修改中被吸收。同时过去三年以来,我们坚持每年至少发布一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至今已经连续发布了三批共35件,计划在今年3月份再发布一批这类典型案件。

  三是注重强化和行政部门的工作协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农业农村部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我的感受是,这是在中央机关之间执行的、非常有效到位的一个备忘录,我们建立了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组织全国法院参与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了课题调研。我们去年又联合组织了全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同堂培训。同时,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每年在海南三亚举办中国种子大会。

  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下一步的打算,主要有三句话:第一,进一步落实严格保护,加大赔偿力度,特别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好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二,持续强化与行政部门的工作协调协作。第三,落实好新修改的种子法里增加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以及延伸保护收获材料等制度落地落实,为我们国家的农业科技创新和粮食安全作出司法应有的贡献。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问7:我们注意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里面,第一条就说我们加强了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是我们通过试点最基础的条件。所以我的问题是,最高法在哪些类案普遍性问题上统一了法律适用,能否举几个例子。

  郃中林: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谢谢您的提问。党中央批准并且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门决定,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基本目标就是要统一裁判标准,我想这个法庭设立以来这个目标是达到了。过去是32个高院审,现在变成一家主体审了。

  关于如何发挥这方面作用,毕竟法庭是作为最高法院的一个部门,我们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的职能,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是两项主要职责,一是发布司法解释,二是发布指导性案例。结合我们法庭这些年参与的工作,我简单介绍以下情况。

  第一,在司法解释方面。刚才我提到了,2021年制定的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当前我们正在加快起草制定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我们法庭成立以来最大型的司法解释,条文有50条左右,内容涵盖到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相关市场如何界定、垄断协议怎么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怎么认定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等,涉及到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实体的方方面面,这是一个大型司法解释。我们这个司法解释也即将公布,期待记者持续关注。

  第二,在指导性案例方面。从建立这个制度以来,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总共发布了22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包含39个知识产权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包含法庭的9个案例。比如今天发布的涉及“锂电池保护芯片”这样一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这是最高法院受理的第一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因为这类案件实践中相对不是特别多,所以我们法庭受理后非常重视,我们在这个案件中澄清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基础问题。比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登记的性质是什么,这类布图设计保护范围怎么确定,还有这个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怎么认定,这些基础性问题我们通过这个案子都予以了明确,也是通过指导性案例方式予以发布。依据有关规定、指导性案例在类案中具有“应当参照”的效力,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除了这两方面工作之外,我们各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高级法院每年都会发布不少典型案例,虽然没有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的效力,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法庭在这方面也非常注重,从法庭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每年发布裁判要旨的方式来公布一些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明天即将发布2023年的典型案件裁判要旨,加上明天即将发布的内容,五年来共发布320条裁判要旨,涉及到296个案件。这些案件和裁判要旨在裁判作出之前都是要经过法庭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所以这种方式至少可以有效统一我们法庭自身的裁判标准,当然也对地方法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比如今天发布“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案例,这个案子里面我们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并不要求赔偿计算的基数必须是有零有整、非常精确,而是法官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赔偿基数,然后再乘倍数。由于过去大家有一个认识误区,赔偿基数没有准确的话就不敢乘倍数,这个案子中我们消除了这一误区。

  未来,法庭还将持续关注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审理中的一些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我们也将努力形成更多的指导性案例,同时我们也会推动起草更多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也将一如既往地坚持每年公布裁判要旨和典型案例的做法。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问8:长久以来,知识产权维权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难题,请问针对上述难题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周翔: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谢谢您的提问。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这是社会各界一直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始终着力加以解决的重点问题。在前面记者提问过程中,我对于如何解决维权“赔偿低、成本高”的问题有所回应,在这个问题中,对于我们法庭如何解决知识产权维权难中的“举证难、周期长”,我回答一下。

  法庭为解决“举证难”,一方面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转移以及举证妨碍等法律制度,切实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比如刚才反复提到的“蜜胺”案,原告申请调取了被告在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生产工艺技术方案,而被告抗辩说他实际的生产工艺与此不同,这时候法院就依法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但是被告并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并且拒绝了法院的现场勘验,所以法庭以此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明确了被告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另一方面,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的申请。比如,在“优选锯”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庭依法支持了当事人现场勘验的申请,对于被告的侵权技术方案进行现场勘验,派出了技术调查官,累计花费了两天的时间,做了14项锯切实验,最终得出了结果。法庭依据这些现场勘验的结果做出了裁判。

  为了解决“周期长”的问题,法庭多方探索,五年来法庭审理的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是182天,短于改革前。为此,法庭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能改不发的裁判理念。所谓能改不发,就是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案件,我们坚持凡是在二审阶段能够自行查清通过改判得到裁判结果的,就决不发回重审,避免程序空转。五年来,法庭民事案件发挥重审率从2020年的3.4%大幅下降到2023年的0.3%。

  二是紧密衔接好民事侵权与授权确权行政程序。努力推动民事行政案件在二审阶段能够同期到庭、协同审理、同步裁判。我们积极探索解决因为知识产权稳定性不足导致的权利人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在今天发布的“动态密码USB线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法庭就积极引导当事人就专利权效力稳定性问题,就是针对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双方当事人正在无效宣告决定的后续行政确权诉讼过程中,专利权没有得到最终司法确认的情况下,就专利权可能被最终宣告无效和专利权可能会恢复效力分别做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法庭依此及时做出裁判。这样既加快了案件审理,又实现了实质公平。

  三是优化案件一、二审程序衔接。法庭设立了速审合议庭,审理管辖异议上诉案件,五年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没有超过30天。另外,我们全面推行一审卷宗上诉移送电子化,去年超过93%的上诉案件实现了电子化移送。

  四是注重运用科技赋能审判。五年来,法庭在线庭审9565案,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另外,我们全面推行电子送达,成功率达到96.1%,电子送达的平均时限缩短至0.69天,大幅提高了送达效率。

  不可否认的是,有效破解知识产权维权的这些难题,依然任重道远。特别是,法庭目前人案矛盾日益加大,对于这些问题的有效破解还是有所影响。今后法庭将继续努力,充分及时救济权利,依法加大保护创新力度。谢谢。

  问9:请问知识产权法庭在保障和激励科技创新方面有哪些典型案例和好的机制做法?

  郃中林: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谢谢您的提问。前面我讲过,我们设立法庭的初衷就是要更好地提供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我们法庭成立以来,始终保持前面提到的严格保护、能动司法、统筹协调三个基本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加强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障。具体而言,特别是在贯彻严格保护方面,我们法庭这些年探索提出了八个具体的保护理念,今天在这里简要介绍五个理念。

  一是坚持有利保护的理念。基本要求就是坚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同时要有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这样一种基本理念。今天发布的“WAPI”案件,还有涉“路由器”案件,这两个案子都涉及到通信领域的通信方法发明专利,这种案件如何来保护?如果按照过去传统的侵权判定的思维方式,这类方法发明专利就很难实际获得保护,但是在这两个案子中,我们确定了多主体实施的通信方法最终该怎么保护,最后有效保护了权利。

  二是坚持有力保护的理念。这就是刚才周翔副庭长介绍的,我们特别注重加大赔偿力度,这个我不展开讲了,大家看“10+100”案例中,加大赔偿是贯穿始终的理念。

  三是坚持有效保护的理念。这个有效保护就是要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在这方面,我们主要是从两方面做工作。一个是探索如何使停止侵害的判项能够变得更加清晰并且可执行。比如“蜜胺”案里面,我们最后判令被告要在三个月内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侵权生产线。这个案子之所以最后能让双方当事人坐下来谈,最终形成一个6.58亿元的侵权赔偿加许可补偿,停止侵害的判项无疑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第二个是我们注重发挥行为保全临时措施制度。我们法庭开庭审理的第一案,“汽车雨刮器”这个案子中,我们鼓励一审法院在下达侵权判决的同时就可以应权利人的请求同时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因为我们国家的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二审没审结,一审判决就不能生效,也无法执行,所以我们鼓励用这种方式来弥补在一、二审程序中出现的这样一个判决效力空白期,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我们还在一起商业秘密的发回重审案件中,在发回重审的同时,法庭又下达了行为保全的裁定,也就是下达了诉中的临时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四是坚持高效保护的理念。这个理念刚才周翔副庭长在讲“周期长”问题时已经讲了,我不再重复。

  五是坚持重点保护的理念。我们法庭始终秉持突出重点、关注前沿的司法理念。刚才陶副院长在作主题发布时讲了,我们始终关注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这些都是我们法庭关注的重点方向。我们把精力集中到研究这些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比如“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第一案,我们就做了探索。还有今天发布的涉“沙格列汀”专利侵权案,我们敏感地发现了当事人之间隐藏的所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这也是国际上关注的前沿问题,我们都对这些做了初步的探索和思考。

  下一步,我们还会继续秉持这些理念,贯彻严格保护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真正让法庭把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更实在、更充分。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问10: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成立以来备受国际社会关注,能否介绍一下法庭开展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法庭工作对助推我国国际影响力的提升发挥了哪些积极作用?

  陶凯元:
谢谢您的提问,感谢您对法庭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关注。法庭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是法庭众多工作亮点中的一个突出亮点。刚才郃庭长在回答一位记者提出的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的时候提到了这一点,我这里再展开说一下。从法庭审理的涉外案件的数据来看,截至去年底,法庭共受理涉外当事人案件1678件,审结1198件。这些案件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涉外案件占法庭案件的将近十分之一,凸显了知识产权诉讼的国际性很强,这也是知识产权普遍性特点。二是法庭受理的发明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涉外案件占了三分之一的比例。说明中国市场对外国的创新主体很有吸引力。简单来说,就是外国的创新主体、外国的当事人很愿意来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专利。三是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这说明中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之一。四是在一些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在其他国家有关联诉讼甚至是平行诉讼,这就反映出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标准必要专利这类案件中,国际平行诉讼特别明显、特别突出,一个当事人可能同时在中国,也在英国、德国提出有关诉讼,所以解决好此类平行诉讼,对解决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非常重要。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长期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我们知识产权法庭认真贯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要求,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义务,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涉外案件。前面郃庭长讲到民营企业问题的时候,讲到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外企,无论是大中小企业,我们都一律平等保护,这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也是特别突出的,就是依法平等保护,实质性化解跨国纠纷,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赢得了外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比如,在“DAKS系统”技术秘密侵权案审结后,国际知名油气勘探企业给法庭发来了感谢信,信中说,该案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中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再比如,“轮胎成型机”专利权属案中,外方当事人来信说,法庭的判决增强了所有投身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的信心。应该说,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庭获得的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和感谢信比比皆是,这其中既有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也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我觉得可以做整个一面“感谢墙”,基本上隔一段时间就看到他们又报来一个当事人的感谢信和锦旗,很多故事都很感人。

  在法庭成立五周年之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给我们写来了贺信,高度评价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就。今天下午我们会发布一个宣传短片,希望大家予以关注。在十多分钟的宣传片里面,可以集中体现法庭五年来所取得的成就。今年按照我们的工作计划,我们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在杭州召开有关主要知识产权国家的司法研讨会,会来一些大法官和法官,我们还将和美国、欧盟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研讨会和有关合作,还要到欧洲进行回访,说明知识产权大国、主要国家对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审判是非常关注,也是充分肯定的。

  涉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是中国涉外法治的重要窗口,中国法院将一如既往高度重视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是要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让各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更加安心、放心、顺心。二是要更加注重司法透明和程序友好,增强司法公正获得感。三是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提高诉讼的便利性,展现大国诚信和担当,为世界贡献东方经验和东方智慧。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