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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WIPO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研讨会域外法治

时间:2015-04-16   出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点击:

一些人称,公共领域的概念来自知识产权体系。但是,构成公共领域的要素却取决于各国的解释。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期组织的一场研讨会上,持有不同观点的发言者谈论了其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的经验。同时还讨论了专利申请中的披露要求与防止非法专利的关联性。

有消息称,此次研讨会的目的之一是使WIPO有关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讨论持续进行。WIPO成员国未能在上一届全体大会上就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的工作达成一致,至今IGC还未为2015年计划任何会议。对IGC的决定将在9月举行的下一届WIPO全体大会上被采纳。

公共领域的不同概念

马来西亚玛拉工艺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恒吉(Lim Heng Gee)说,公共领域、先有技术和公开获取的概念有很大差异。他在演讲中说,就知识产权制度而言,公共领域的适用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方式:作为授予知识产权的限制;作为知识产权有效期的限制;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丧失的理由,例如一个商标因成为通用或不被使用而被宣布无效的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战略部负责人伊恩.高斯(Ian Goss)说,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范围是具有挑战性的,不同的成员国有不同的政策。他在报告中说,没有一种公共领域的定义是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通常作为一个版权条款使用,没有明确的定义。

他还表示,保护和维持土著居民的文化、鼓励获取其知识并尊重其不公开知识的权利显然是一种道德义务。

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兼国家版权改革委员会成员鲁斯.奥克的奇(Ruth Okediji)说,公共领域远非一种防御工具、一种约束或“垃圾”。遗传资源等事物都是公共领域,但不是公共领域的全部。

就IGC而言,她说有两个词存在冲突:共同的概念和公共领域的概念。公共领域是对所有人免费使用的东西。在基本罗马法里有四个类别都是公开的:不被拥有的东西,如空气,大海;公共拥有的并依法对公众开放的东西,如教育或公园;公共组织拥有的东西;因神圣或保密状态而不被拥有的东西。

她说:“认为一些事物是公共领域并不意味着能自由侵占。”

许多土著居民认为其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缺乏管控,这是是非常真实的。管控缺失并不是所有权缺失。

公共领域是一个国家概念,事物有很多成为公共领域的方式。认识这点很重要,即公共领域既不会违背那些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多边体系,也不会与其背道而驰。

行业视角:国际条约没有必要

国际出版商协会秘书长詹斯.巴莫(Jens Bammel)说,日内瓦内部对传统知识的争论过于简单化,并没有反映出版商和土著人民之间良好合作的事实,其中一些不同的机制已被制订出来以确保土著人民的利益得到尊重。

他说:“越来越多的例子表明土著居民的文化表现形式和知识管理得不错。”他号召更多分享最佳实践,而不是希望一份国际条约能解决这些真实和实际的担忧。

披露要求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可靠性

非洲研究信息行动中心和纳米比亚南非发展与咨询中心的高级顾问彼埃尔.杜普莱西(Pierre du Plessis)说:“认为所有一切在知识产权世界运行良好是很愚蠢的,”社会契约受到产业偏爱的商业秘密、常青的专利以及利用知识产权阻碍公众利益的专利流氓的危害。

披露要求扎根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尤其是第3条(原则)和第15.1条(遗传资源的获取)。国家处置自身资源的主权先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出现,但从未适用过。

他说,有几个国家适用了披露要求,如安第斯共同体、巴西和中国。在这些国家,没有事先知情同意专利是不会被授予的。

他说,在埃及和瑞士,如果没有披露所使用的遗传资源的来源,申请将被驳回或被视为撤销。在印度,披露的缺失可被视为异议的理由,但在比利时、丹麦、欧盟、德国和瑞典没有影响。在挪威,处罚适用于虚假的声明。

他说,在IGC背景下,许多关于披露的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如披露是强制还是自愿,什么触发披露,可接受的证据是什么,如何处理来源未知的的情况,是否会对申请人和专利审查员造成额外负担,制裁是什么等。

然而,《生物多样性公约》不能制定知识产权规则,这个任务就拖到IGC,杜普莱西说。他呼吁停止在IGC就披露要求进行幼稚的“我想”或“我不想”的辩论。

他呼吁立即召开IGC会议,他认为全球知识产权系统的连贯性和信誉岌岌可危。不能达成协议会削弱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承诺,削弱专利审查员有效工作能力并影响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

人们需要克服的猜疑是知识产权是一个强者偷食弱者的工具,并反驳这样一种指控,即知识产权使富人更富,其他人更穷。他说:“知识产权可以被作为一个包容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工具使用。”

瑞士的披露要求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法律与国际事务部负责可持续发展与国际合作的马丁.格斯伯格(Martin Girsberger)在演讲中介绍了瑞士专利法中的披露要求。

该规定包含三个主要特征:范围、触发因素和制裁。如果来源未知可以授予例外,但申请者必须提供书面声明。

当发明者获取了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而且其发明直接以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为基础,就要履行披露要求。

瑞士的立法有两种制裁。一是预先给予处分,专利申请的处理过程被中断,直到缺失的声明被提交,如果没有在设定的最后期限内做出声明,申请将被驳回。另一个是针对故意错误声明制定的事后给予处分。然而,由于撤销会破坏惠益共享,授权专利还没被撤销过。

自该法于2008年颁布以来,已出现11份披露,2份异议得到纠正,他说。披露数量有限的原因是法律只适用于国家申请。

行业视角 专利申请披露令人不悦

植保国际协会高级法律顾问多米尼克.穆尔德曼斯(Dominic Muyldermans)说,企业从来没有为遗传资源取得专利,他们是为发明申请专利。在发明时,发明者不是控制遗传资源,而是通过利用遗传资源开发东西。

他在的报告中说,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披露目标与专利申请中的披露存在一个基本的混淆。获取与惠益分享披露使收集和相关的数据转移符合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ABS)的法律,他说:“ABS披露在防止错误授予专利上是没有用的。”

保持这种混淆会破坏专利制度的有效性,不会提高对ABS的遵从,不利于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他在报告中如是说。

他说,发明和被获取的遗传资源之间的直接联系是很难或不可能建立的,事实上,许多创新不受专利保护。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对产业而言是额外的行政负担和复杂的事务,是法律的不确定性,他补充说。

第二个研讨会预计将于6月23日至25日举行。(编译自ip-watch.org)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