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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股东另起炉灶惹恼老东家 遭起诉侵害商业秘密法官视角

时间:2015-09-07   出处:重庆晚报  作者:  点击:

一家销售图书的公司调查发现,昔日股东另起炉灶,在销售同样的图书,抢了自己的饭碗,便打官司告其侵害商业秘密。昨日重庆市二中院披露,日前法院判决公司败诉。

2009年9月,万州的向女士等人与谭某共同出资设立太阳港公司,经销图书,并创立了专营启航新课堂丛书的经营套路。

2013年5月,谭某退股离职,《退股协议》约定谭某不得经营太阳港公司经营的同类业务,也不能协助他人经营相关经营业务,若违约,将赔偿100万元。

2014年8月,启航新课堂丛书供货商停止对太阳港公司供货。

太阳港公司调查发现,当地的启航新课堂丛书是培优公司销售。而培优公司系谭某与他人出资设立,经营范围是批发图书、报纸、期刊,书刊经营的主打商品就是启航新课堂丛书。

太阳港公司以谭某违反保秘协议,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谭某及培优公司,索赔100万元违约金。

谭某及培优公司称,该丛书是太阳港公司销售合同到期后,培优公司才开始代销的。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启航新课堂》系公开出版发行,进货渠道、销售对象等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原告并未举证证明。

法院还称,虽然《退股协议》约定谭某不得再从事经营或协助他人经营太阳港公司的经营业务,但这属于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另案处理。

为此,市二中院判决太阳港公司败诉。

竞业限制有哪些前提

承办法官称,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设立的义务,双方通过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进行约定。

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生效的前提是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限制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如果员工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拿到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就不能在约定的时期及范围内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该期限约定不超过两年。如果员工违约,则要赔偿违约金。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