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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精选

最高法院北京德源门窗厂与北京英特莱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文书精选

时间:2015-02-12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作者: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民申字第773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二村一队。

法定代表人:刘照田,厂长。

委托代理人:冉彬,北京冉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洪彩,男,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副厂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风芳园2号楼6502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区振兴路9408-1室。

法定代表人:蒙彦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简称德源门窗厂)与被申请人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16日作出(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6月,德源门窗厂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源门窗厂申请再审称,1、英特莱公司公证取得被控侵权产品,未经被控侵权产品使用者的同意,也没有依法将样品当场封存,程序不合法。一审法院组织现场勘查是主动为英特莱公司收集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专利技术特征之一是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特征是帘面中的纤维毯夹芯外纵向设置耐高温的不锈钢丝绳。因被控侵权产品的钢丝绳是悬吊于耐火纤维毯芯外部、帘面内自上而下悬挂设置,故其有承载帘面整体重量的作用,对帘面夹芯的增强是凭借帘面最外部的横向金属带实现的,而专利强调的是对夹芯起到增强作用。因此,两者不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3、英特莱公司主张以公证取得的防火卷帘样本及不包括金属板的防火卷帘为比对对象,但现场勘查表明绝大多数是带金属板的防火卷帘,原一、二审判决150万元的赔偿显然没有依据。请求本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英特莱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英特莱公司负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2000428日,刘学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2001117日公开,2003212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刘学锋,专利号为00107201.32006512日,刘学锋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北京英特莱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06714日,北京英特莱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英特莱公司。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种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其中所说的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包括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由耐火纤维纱线织成的用于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以及位于其中的金属铝箔层。”专利说明书记载,1999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5.4.4款修改后规定,防火卷帘以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涉案专利克服了现有技术无法达到上述3小时的缺陷,耐火极限长达4小时,受火4小时内,背火面温升低于140℃。

2009324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27804279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对英特莱公司委托他人于2009323日在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工程施工现场对防火隔热卷帘进行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取得了拍摄的照片、视频资料和自4号馆现场剪取的证物。公证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表明,4号馆一层安装的防火隔热卷帘和地面堆放的防火隔热卷帘外表面一面为蓝色,一面为白色,弃置在地上有残破的防火隔热卷帘中包括钢丝绳。自4号馆弃置在地上有残破的防火隔热卷帘剪取的样本包括:蓝色防火纤维布、纤维毡、纤维毯、铝箔层和白色防火纤维布。德源门窗厂对上述公证书的内容提出异议,认为所附证物的签字与公证书记载不一致、过程记载前后不一致、所附光盘录像不连续等。

20096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前往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勘验。经勘验,在4号馆首层安装有防火卷帘10个,均为双轨双帘,规格为宽11.3米高8米,安装有挡烟垂壁8个,规格为宽11.3米高4.5米。在4号馆二层安装有防火卷帘4个,挡烟垂壁16个,规格同首层。在4号馆三层至六层安装有防火卷帘55个,均为双轨双帘,规格为宽5.8米高2.6米。其中,安装的防火卷帘双侧为蓝色,防火卷帘中包括金属板;挡烟垂壁包括耐火纤维布、钢丝绳、纤维毯等,其中不包括铝箔。在3号馆五层,除其中包括金属板的防火卷帘外,还安装有不包括金属板的防火卷帘4个,由耐火纤维布、纤维毯、钢丝绳、纤维毡、铝箔层和耐火纤维布组成。英特莱公司主张包括金属板的防火卷帘均系德源门窗厂在公证取证后更换的,3号馆五层不包括金属板的防火卷帘式尚未更换的产品,德源门窗厂对此不予认可。

英特莱公司主张以其公证取得的防火卷帘样本及法院现场勘验的3号馆五层安装的不包括金属板的防火卷帘为比对对象,对于花卉博览会主场馆工程中涉及的挡烟垂壁产品不主张权利。英特莱公司认为,被控侵权防火卷帘产品的帘面系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其中包括耐火纤维毯、耐火纤维布、金属铝箔层和钢丝绳等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将不锈钢丝绳放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涉案专利要求将钢丝绳放在纤维毯的中间,但二者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

德源门窗厂主张英特莱公司公证取证的产品为挡烟垂壁,而非防火卷帘,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未经特殊处理的玻璃纤维布或者不含防火氧化涂层的玻璃纤维布,不可能达到背火面温升极限条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德源门窗厂提交了2005422日发布的GB14102-2005《防火卷帘》国家标准以及9份在先专利文件,据此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在该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总结公知技术后研发的新型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该标准提出,无机纤维复合帘面应沿帘布纬向每隔一定的间距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绳),以承载帘面的自重。

德源门窗厂认可4号馆使用的防火卷帘及挡烟垂壁系其组装,其他展馆也安装有其产品。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会场四个展馆的承建方承认,四个展馆使用的防火卷帘均系德源门窗厂的产品。

英特莱公司提交了关于其承建北京市科航大厦防火卷帘及挡烟垂壁供应及安装工程项目利润的专项审计报告、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3号馆各层消防平面图,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其中,北京中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载明,英特莱公司提供的项目利润计算表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反映了相关工程项目的主要经济指标。该项目利润计算表载明,北京市科航大厦防火卷帘及挡烟垂壁供应及安装工程的单位利润为180.9/平方米;3号馆消防平面图反映该馆防火卷帘的工程量为3261.71平方米。英特莱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4万元,公证费4000元。

20094月,英特莱公司以德源门窗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德源门窗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德源门窗厂系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工程中安装的涉案防火卷帘产品的生产者。经与公证取证的防火卷帘样本以及法院现场勘验的3号馆中不带金属板的防火卷帘对比,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德源门窗厂提交的相关国家标准及在先专利文献不能证明其公知技术抗辩的主张成立。德源门窗厂未经英特莱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防火卷帘产品并在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消防工程中安装使用,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1、德源门窗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2、德源门窗厂赔偿英特莱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3、驳回英特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英特莱公司负担750元,德源门窗厂负担18000元。

德源门窗厂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1、一种防火隔热卷帘耐火纤维复合帘面,2、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3、帘面包括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4、由耐火纤维纱线织成的用于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5、位于固定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中的金属铝箔层。英特莱公司在4号馆公证取得的样本包括:蓝色防火纤维布、纤维毡、纤维毯、铝箔层和白色防火纤维布。一审法院在3号馆五层现场勘验的不包括金属板的防火卷帘由耐火纤维布、纤维毯、钢丝绳、纤维毡、铝箔层和耐火纤维布组成。被控侵权产品的帘面与涉案专利相比,区别的技术特征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不锈钢丝绳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而涉案专利的钢丝绳植在耐火纤维毯夹芯中间。但是,帘面中加入钢丝绳系起增强作用,其位置的改变不影响其技术效果的实现。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上述特征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外,尽管被控侵权产品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多一层纤维毡,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体现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故被控侵权产品依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英特莱公司以公证的形式取得被控侵权产品作为证据,在德源门窗厂没有提交反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予以认定。上述公证证据表明,在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4号馆施工现场存在大量德源门窗厂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此外,一审法院已查明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会场四个展馆使用的防火卷帘均系德源门窗厂的产品。英特莱公司以其相关工程的单位利润及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中涉案防火卷帘的工程量为基础计算赔偿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德源门窗厂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确定150万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0元,由德源门窗厂负担。

本院审查查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审理的具体情况到被控侵权产品施工现场进行勘验,于法有据,德源门窗厂提出的法院主动收集证据违反程序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的被控侵权产品由耐火纤维布、纤维毯、钢丝绳、纤维毡、铝箔层和耐火纤维布组成。即使根据德源门窗厂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93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图片所显示的产品结构特征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特征亦无不同。

关于德源门窗厂争议的专利技术特征“帘面包括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特征是帘面中的纤维毯外设置耐高温的不锈钢丝绳,在该不锈钢丝绳外还设置有耐火纤维毡。亦即,不锈钢丝绳位于耐火纤维毯与纤维毡之间。结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帘面包括耐火纤维毯或毡夹芯。德源门窗厂在本院询问中亦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的纤维毡和纤维毯均有防火作用。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不锈钢丝绳置于耐火纤维毯与耐火纤维毡所构成的夹芯之间,与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并无实质不同,原审判决认定两者构成等同特征,亦无不妥。德源门窗厂在申请再审中提交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复函以及北京紫图〔2010〕知鉴字第06号鉴定意见书均不能推翻上述认定。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德源门窗厂在原一、二审及申请再审中均无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获的利润。因此,原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德源门窗厂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确定150万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德源门窗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的再审申请。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李 

代理审判员 罗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员 王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